![]()
【案件索引】
(2019)京03刑終937號
(2019)京0112刑初624號
【基本案情】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14時38分,被告人邱光利飲酒后駕駛白色“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在本市通州區宋莊鎮邢各莊村北口由北向北掉頭時,與通州交通支隊臺湖大隊民警王某駕駛的警用普通二輪摩托車(車牌號:×××)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邱光利在現場向處警民警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后,趁救助傷員時棄車逃逸,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主動約洪某等人于當日17時許再次飲酒,后于當日23時許在本市通州區宋莊鎮怡達電器公司門口被民警抓獲。經抽血檢測,被告人邱光利被查獲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2.2mg/100ml;經認定,被告人邱光利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王某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邱光利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邱光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辯稱2019年6月5日中午其未飲酒,發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因為心臟不舒服而去醫院看病,并非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再次飲酒,其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辯護人李樹文、彭劍的辯護意見為,本案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邱光利于案發當日中午飲酒已達到醉酒標準,被告人邱光利的行為不屬于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并再次飲酒,被告人邱光利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辯護人彭劍提交偵查實驗的書面申請,證明目的是合理推斷被告人邱光利在發生交通事故前血液內酒精含量。
![]()
【裁判結果】
被告人邱光利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光利無視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光利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造成他人輕傷二級的后果,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邱光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罪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邱光利的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對其定罪處罰,故上述無罪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
【裁判要旨】
首先,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邱某確于案發前大量飲用啤酒,且飲酒后數十分鐘內即發生交通事故,其次,被告人邱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幾分鐘內在未通知民警的情況下即離開現場、拒絕接聽辦案機關電話、在心率過速的情況下仍于案發當晚大量飲酒,足見其系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并再次飲酒,最后,民警對交通事故的處置屬于依法檢查,被告人邱某雖未在接受檢查時當場飲酒,但其逃離現場并在短時間內再次飲酒的行為,符合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液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被告人邱某的行為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