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小英(化名)在某小區游泳池溺水6分5秒,被發現送醫后仍不幸死亡。事發時,小英的母親已回家做飯,叔叔在游泳池邊看護,但目光大多時間停留在手機上。小英在深水區下水的位置就在1號救生臺左前側角落,但1號救生臺的頂班救生員無證。
事后,小英父母將游泳池經營方、小區物業及小英叔叔訴至法院,索賠108萬余元。
7月15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酌定游泳池經營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英父母自負20%責任,并判決游泳池經營方賠償小英父母8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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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小區游泳池
法院審理查明,小英生于2021年7月,去年8月1日17時30分許,小英由叔叔羅某及母親梁某陪同,使用此前購買的門票套票,進入柳南區某小區的某游泳訓練基地,后在游泳過程中不慎溺水。事發后,現場人員雖經搶救并撥打120急救,但因溺水時間過長,小英并未蘇醒。
小英被送醫并轉院治療,經多次搶救復蘇,病情未得到好轉。去年8月19日,醫院確認其腦死亡。8月24日,小英父親簽署相關告知書,放棄對小英一切治療。后小英遺體被送至某管理處冷藏保存。今年1月,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小英符合溺水后致缺血缺氧性腦病,最終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障礙死亡;小英的死亡后果與本次溺水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溺水起全部作用,本次溺水參與程度為96%至100%。
去年9月28日,柳南區應急管理局就這起淹溺事故形成調查報告,認定事實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其中,與本案關聯的事實包括:2022年6月,廣西某公司注冊成立廣西某公司柳州某公司(以下簡稱柳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以柳州某公司的名義向相關部門申請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8日。2022年5月,重慶某物業管理公司柳州分公司與廣西某公司簽訂合同,將案涉游泳池交付給廣西某公司經營,合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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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進入深水區
溺水黃金救援僅4分鐘
腦損傷不可逆
溺水救援黃金窗口期每延誤一分鐘,傷者生還且無后遺癥的概率都會大幅下降。科學避險是守護生命安全的關鍵防線。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兒科主任醫師 李亞靜:黃金救援時間是4分鐘,窒息兩分鐘之后,孩子就有可能出現失去意識、昏迷的情況。在缺氧4到6分鐘,孩子的大腦細胞就有可能發生一些不可逆的損傷,溺水其實是窒息缺氧的過程,心臟有可能會迅速發生停搏,這是危及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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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溺水損傷發展速度極快
鑒于溺水損傷發展速度極快,專家提醒家長帶孩子靠近隱蔽水域時,牢記三看原則:
- 一看水底
,留意淤泥、青苔、暗礁,警惕水體折射造成水深誤判;
- 二看岸邊
,避開無垂直護欄、濕滑長青苔的水岸,防止失足后無法攀爬上岸;
- 三看水流
,遠離漩渦、泳池排水口,規避水流吸力帶來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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