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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21)贛02知民初4號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源公司)與被告景德鎮智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宇公司)、景德鎮市億翔陶瓷廠(以下簡稱億翔陶瓷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原告永豐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著作權的產品的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侵權產品購買費6780元、公證費3500元,律師費30000元等,差旅費暫不主張;4.判令二被告在江西省具有影響力的報刊雜志上登報道歉,消除影響;5.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編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95519號“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編號為粵作登字-2019-F-00009387號“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的著作權。西湖牡丹系列美術作品是由北京APEC國宴瓷總設計師黃春茂設計,集萃杭州元素、中國情結、世界語言,引西子湖水藍入瓷,融社丹、如意、山水為畫,寓意云集東方,吉利永長。2016年9月,西湖牡丹系列餐具作為G20峰會第一夫人用瓷,受到世界各國矚目,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知名度享譽國內外。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瓷器多次被指定為慶典用瓷,設計難度大、品質要求高,已成為當今中國乃至世界陶瓷行業的經典之作。原告依法對西湖牡丹系列美術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該系列美術作品從造型、色彩及構圖具有很高的獨創性,原告對該系列作品享有在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面的權利,并享有獨立進行維權的權利。被告一智宇公司未經許可,生產印有與原告上述美術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陶瓷制品,并在淘寶網(××)開設名為“景德鎮智宇陶瓷”的店鋪,大量展示、銷售與原告上述美術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陶瓷制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被告二億翔陶瓷廠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印有與原告上述美術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陶瓷制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原告認為,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侵犯原告著作權的涉案產品,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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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各方舉證、質證、陳述及法院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原告永豐源公司依法享有作品名稱為“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的美術作品著作權。其中,“西湖牡丹系列畫面1”于2016年6月20日創作完成,首次發表時間為2016年9月4日,于2019年6月4日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9-F-00009387,由廣東省版權局頒發了作品登記證書。“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于2016年6月2日創作完成,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8-F-005955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頒發了作品登記證書。
2017年10月7日,原告永豐源公司經注冊獲得第20937323號“夫人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1類: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盤、缸、壇、罐、砂鍋、壺、炻器餐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盤、壺、餐具、缸、壇、罐);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盤、壺、缸);仿瓷器;仿陶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藝術品;茶具(餐具);咖啡具(餐具);飲用器皿(截止),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2019年2月28日,原告永豐源公司經注冊獲得第27926625號“夫人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5類:商業企業遷移(截止),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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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8日,快遞人員派送包裹(貨運單號SF1099451827241)至廣州市越秀區中山四路246號“信德商務大廈”一樓停車場出入口旁邊快遞臨時領取點,原告永豐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洋在收到該包裹后由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對包裹內物品進行拍照并封存。后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原告永豐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洋通過公證處電腦登錄淘寶網,對購買該產品“國瓷夫人瓷86頭國色天香扒花琺瑯彩碗碟盤套裝家用酒店會所瓷器”的相關網頁進行截屏,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出具(2020)粵廣南方第033470號公證書,證明上述過程。
庭審中,經確認公證封存實物外包裝完整后,當庭開拆(2020)粵廣南方第033470號公證書所附實物,內有瓷器一套、發票一張。發票顯示:開票時間2020年9月5日,購買方為肖先森,貨物為陶瓷餐具,金額為6780元,銷售方為景德鎮市億翔陶瓷廠。瓷器未有吊牌或標識,無法識別生產廠家等基本信息。被告智宇公司認可該產品為其所銷售。
涉案淘寶店為被告智宇公司所開,智宇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2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經營范圍為陶瓷、工藝禮品、日用百貨、服裝、紡織品、五金交電、建筑材料、水產品銷售;視頻、副食品銷售(憑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被告億翔陶瓷廠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為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為一般項目: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裁判結果】
一、被告景德鎮智宇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作品著作權的產品,并銷毀侵權產品;
二、被告景德鎮智宇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國瓷永豐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結合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智宇公司銷售涉訴產品是否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權,若構成侵權,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二、能否認定被告億翔陶瓷廠生產、銷售涉訴產品,若認定,其行為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要認定著作權人的所擁有的著作權是否受到侵權,應當從兩方面進行判斷:一是被訴侵權產品與著作權人作品內容構成實質相似;二是被訴侵權人能夠接觸到著作權人作品。
本案中原告作品經過版權登記的附屬頁附有西湖牡丹花多幅圖案,在判斷被告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時,首先應比對被訴產品上的圖案是否與原告西湖牡丹花多幅圖案構成實質相似。鑒于牡丹花屬于瓷器中常用的圖案,因此,所要比對的實質應為原被告雙方作品上的圖案細節元素、顏色、立體層次以及整體布局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經實物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為瓷器套具,圖案以黃色花朵、棕色枝條、綠葉和山石為畫面主題內容,原告永豐源公司的“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藍色底”的美術作品則同樣包括了黃色花朵、棕色枝條、綠葉和山石。兩者的花朵在花瓣層疊、花萼葉輪廓及伸展度相似度高;兩者的葉片在外型、紋理脈絡、葉片的嵌合連接上均具有較高相似性;兩者的枝條在延伸方向上亦具有相似度,兩者的枝、山石在造型上亦具有相似度。總體看兩者在元素、整體構圖、立體層次、色彩搭配上,足以讓普通之民眾無法分辨兩者的區別,進而產生畫面風格相似、整體觀感相似,誤認兩者為同一人所創作生產。綜上本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圖案對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
永豐源公司設計并生產的夫人瓷?西湖藍產品系2016年G20峰會國宴用瓷,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而智宇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陶瓷,其自述在網絡銷售三四年,在從事該行業時對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的產品應有大致了解,在網店銷售時對該涉訴產品亦標注“夫人瓷”,其接觸到永豐源公司涉案著作權圖案產品的可能性較大。
在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存在接觸著作權人作品可能性的情況下,本院認為,智宇公司構成了對永豐源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侵權。智宇公司辯稱其獲得案外人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授權書,該公司亦有相關作品登記證書,其未侵權。而對于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本案中智宇公司所提交授權書、作品登記證書均非原件,亦未附有作品圖案,在此情況下不能確定其所銷售涉訴產品上的圖案與其所主張的案外人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作品登記證書圖案一致,其所提交從潮州裕豐隆陶瓷有限公司進貨信息中也并不包含其在2020年9月1日銷售給永豐源公司的這一單,即涉訴產品的來源不清晰,智宇公司在網店銷售時對該產品也標注“夫人瓷”,其主觀上有較大可能知曉銷售物為侵權物,不能推定無主觀過錯,在此情況下該抗辯不能成立。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侵犯了權利人著作權時,侵權者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永豐源公司要求智宇公司停止銷售侵犯其著作權產品、并銷毀侵權產品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智宇公司對涉訴產品是否有生產行為的問題。經查,永豐源公司對該項的主張依據的是其網上購買產品時與智宇公司的聊天記錄及智宇公司在網上銷售時標注“廠家直銷”,而對智宇公司是否有事實制造行為,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智宇公司則辯稱沒有制造行為,只是營銷方式及防止盜圖,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智宇公司對涉案產品有生產行為的事實,永豐源公司要求智宇公司停止生產行為的訴請無事實支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關于永豐源公司要求智宇公司在江西省具有影響力的報刊雜志上登報道歉、消除影響的訴求,因永豐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聲譽因智宇公司的侵權行為受到嚴重損害,且本院裁判文書公開足以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再另行判決。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權人應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永豐源公司未舉證其因智宇公司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或智宇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收益。永豐源公司主張依據智宇公司舉證截圖銷量85件,拿貨成本2800元,實際銷售價格6780元,要求賠償20萬元。智宇公司則辯稱數量為刷單,其中還有散單。經查智宇公司該截圖無法確認每一單的進貨價格、銷售價格,即所獲收益無法確定。故本院根據永豐源公司為制止智宇公司侵權行為實際支出的費用、永豐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影響力、智宇公司的侵權行為情節包括涉案產品來源、智宇公司的經營規模、對涉案產品的銷售量及利潤情況及相應侵權影響,再結合本地消費水平等因素,依法采取法定賠償方式將本案的賠償數額確定為40000元。
關于爭議焦點二,經查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億翔陶瓷廠所提交聊天記錄,該聊天記錄的時間、內容“肖先森,金額6780”“陶瓷餐具”等能與涉案產品發票信息、智宇公司證言等相印證,涉案產品也是由智宇公司在其網店內銷售,能證明億翔陶瓷廠代開發票的事實,永豐源公司對億翔陶瓷廠對涉案產品是否有生產、銷售行為也未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億翔陶瓷廠對涉案產品有生產、銷售行為,對永豐源公司要求億翔陶瓷廠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請無事實支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產品圖案對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的,則構成著作權侵權;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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