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證據(jù)之間不能相互印證且有明顯矛盾,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故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成立。
案例索引
(2013)旬刑初字第00080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運祥與自訴人魏某系舅甥關系。魏某的弟媳李某與陳某某于2010年1月變更登記旬陽縣運祥倉儲有限公司,陳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公司事務由其丈夫魏某某代理履行。2012年1月2日,魏某某因車禍死亡,雙方因公司財務發(fā)生糾紛,后經(jīng)本院判決,陳某某勝訴,為此兩家產(chǎn)生矛盾。2013年4月21日下午5時許,陳某某應邀到其二姐陳某甲家吃飯。當下到一樓口時,遇到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圍住陳某某要求解決公司遺留問題,魏某得知后到場與陳某某廝扯,并抓傷陳某某臉部,于是陳某某用右手擊打魏某耳光。陳某某妻子何某某將魏某雙手捉住,魏某便咬傷何的胳膊,后被趕來的其他親屬勸離。4月22日,自訴人魏珍以“左耳拳擊傷后聽力下降”主訴入住旬陽縣醫(yī)院。專科查體見“左側外耳道急性充血,無異常分泌物,左側鼓膜上半部急性充血,結構完整,標志不清,右側外耳道耵聹栓塞,其內(nèi)窺不清。入院診斷魏珍傷情為:(1)左耳道鼓膜頓挫傷;(2)混合耳聾(雙)。住院期間,魏某于5月2日前往西安交大第二附屬醫(yī)院檢查,臨床臆斷:外傷性鼓膜穿孔(右側)、雙側混合性耳聾:當日又在西北醫(yī)院檢查,檢查結果為左耳外傷、右鼓膜緊張部似穿孔。據(jù)此旬陽縣醫(yī)院于5月3日再行診斷為外傷性鼓膜穿孔(右),住院治療21天,花費醫(yī)療費5830元,另門診及檢查費1193元。同年5月15日,陜西安康金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某右耳鼓膜外傷性穿孔屬輕傷,雙耳聽力下降,傷殘等級為十級。2013年7月26日,魏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77585.00元。
法院認為
自訴人魏某以右耳鼓膜穿孔構成輕傷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根據(jù)魏某事發(fā)當天下午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明確表示受傷部位在其左臉、左耳,被告人陳某某沒有毆打其右臉,該陳述與自訴人第二天在旬陽縣醫(yī)院主訴受傷原因、旬陽縣醫(yī)院查體記載的傷情相吻合。魏某事隔十天在西安交大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診斷為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雖然有醫(yī)院診斷證明、證人證言及安康金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但綜合分析以上證據(jù),證據(jù)之間不能相互印證且有明顯矛盾,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故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的關于被告人陳運祥無罪的辯護理由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與魏某弟媳因經(jīng)濟問題發(fā)生糾紛,與后來趕到的魏某發(fā)生廝扯,陳某某毆打魏某耳光,致魏某住院治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自訴人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中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因自訴人在旬陽縣醫(yī)院住院即被診斷為雙側混合型耳聾,其傷殘等級以聽力下降被評定為十級,自訴人無證據(jù)證實其雙側混合型耳聾與被告人毆打其左臉、左耳行為有因果關系,故魏珍十級傷殘的鑒定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刑事罪名不成立則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陳運祥無罪。
二、由被告人陳某某向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賠償醫(yī)療費7023元、誤工費2550.45元、護理費1260元、交通費1000元、打印費300元、住宿費296元,共計12429.45元,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履行。
三、駁回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關于“無罪網(wǎng)”
我們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無罪辯護成功案例,以及正在進行中的無罪辯護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國內(nèi)最細致、最及時的無罪案件信息平臺。
如果您有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為您的當事人做無罪辯護;
如果您堅信您的家人或親友無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請聯(lián)系我們。
聯(lián)系方式
網(wǎng)址:www.wuzuiwang.com
電話:136-0129-7308
微信:wuzuiwang123
郵箱:wuzuiwang@qq.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