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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投保車險,
保單暗藏年齡限制“減額”條款,
保險公司未明確提示,
出險后保險公司僅愿按低額賠付,
被保險人是否有權
要求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請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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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李某通過微信小程序投保某保險公司“車主尊享保障”保險,主險意外傷害身故 / 殘疾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障范圍包含李某及其法定父母。保單“特別約定”載明:連帶被保險人56-80周歲的,意外傷害身故 / 殘疾保險金額為2萬元,但并未明確提示說明。
2025年3月 ,李某父親李某忠(事故時59周歲,系案涉保單連帶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求按照10萬元保額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李某忠年齡在56-80周歲區間為由,僅同意按2萬元賠付。雙方協商無果,李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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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保單中“56-80周歲連帶被保險人保額降至2萬元”的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否就該條款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均屬于保險法規定的免責條款。對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確說明,未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案涉條款將56-80周歲被保險人保額從10萬元縮減至2萬元,實質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依法認定為免責條款。本案為線上微信投保,保險公司未能提供投保頁面截圖、投保人確認記錄等證據證明已就該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某人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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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線上保險銷售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核心在于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及保險人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
線上投保具有便捷化、電子化特點,投保人往往難以全面細致審閱全部條款。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對減免自身責任、限制被保險人權利的條款,負有顯著提示、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保單末尾小字、普通“特別約定”替代法定提示說明義務。
實踐中,不論條款名稱是否標注 “免責”,只要內容實質免除或減輕保險公司責任、限制賠付金額,均應認定為免責條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線上投保時,務必仔細閱讀免責條款、特別約定等重要內容,不輕信口頭承諾,留存投保截圖、溝通記錄等證據。
保險公司應規范線上銷售流程,對免責條款進行高亮提示、單獨確認,全面履行信息披露與提示說明義務,堅守誠信經營底線,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來源:湖南高院、新邵縣人民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6年第62期之二
總第19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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