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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勤勉義務的構成及救濟非常復雜,須個案判斷,很難確立統一的可操作的規則。
64.【違反勤勉義務的賠償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投資者以其違反勤勉義務為由請求管理人對基金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在運用私募基金之前未對投資標的開展適當的盡職調查;
(2)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投資活動,或者無正當理由改變原定的投資標的或投資范圍;
(3)違反管理人內部決策意見進行對外投資;
(4)未按合同關于止損、補倉、減倉、平倉、清盤的約定進行投資;
(5)未能合理確定私募基金所投資資產的期限,使得私募基金與投資標的之間出現期限錯配;
(6)未按約定對私募基金進行清算;
(7)違反勤勉義務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能夠證明其行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違反勤勉義務的行為與投資者損失沒有因果關系,主張不應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簡評:
1. 勤勉義務,有時會被稱為謹慎義務,注意義務、善管注意義務等,是受托人義務中最難以理解和難以把握的地方。勤勉義務的規則經常被批評為太抽象、太原則,司法機關在本條作出具體化的嘗試,是值得稱道的。
2. 什么勤勉義務?
2.1 該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使信托文件中沒有任何約定,受托人仍然需要承擔一個處在和他類似地位的人應當承擔的行為義務。
2.2 該義務可以通過約定加以限制。若當事人在信托文件中通過知情告知對受托人的行為標準作出限定,原則上,受托人可以免責或減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受益人完全沒有謹慎義務的信義關系是不存在的。
2.3 監管法律法律對特定受托人有一些明確的要求,這為受托人確立了狹義的法定義務。
2.4 行業的指引,商業慣例等,都會影響勤勉義務的內涵。
可以看出,勤勉義務作為一種信義義務之一種,屬于法定義務,是在和約定義務、狹義的法定義務之間的互動中確立邊界的。
這也是在實務中最能引起困惑之處。
3. 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違反法定義務,構成侵權。
違反信義義務,是侵權、違約,還是別的獨立的新型責任形態?
4. 違反勤勉義務的構成及救濟非常復雜,須個案判斷,很難確立統一的可操作的規則。
該意見中似乎認為過失不構成謹慎義務,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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