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當前的法律規定未對“投訴”主體作區分,使得律所可憑借管理地位,以自身名義發起投訴,將內部管理糾紛包裝成執業投訴,轉化為行政程序障礙。
南方周末記者 陳怡帆 南方周末實習生 劉怡君
責任編輯 | 杜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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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重慶沙坪壩,西部陸海新通道法務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正在工作。(視覺中國|圖)
“我總覺得這事很丟人,那么多案子里,我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卻維護不了自己的權利。”2026年4月10日在北京市朝陽區的一間咖啡店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兼職律師吳丹紅自嘲。
作為微博時代頗具爭議的標志性人物之一,吳丹紅曾以“折騰”為名。十多年前,他創辦并管理數個法律專業論壇,在多個知名網站打理個人博客,給十余家報刊供稿或開專欄,還把“打假、辟謠、普法、維權”當作業余愛好。
如今,臨近“知天命”的吳丹紅似乎折騰不動了。他接不了案,也轉不了所,被困在一個死局中。
他稱,2025年4月,自己提出轉所申請后,律所以“財務和案件未交接”為由駁回;他要求調取自己的財務賬務,又被律所主任拒絕。
隨后,吳丹紅和律所主任開始互相投訴、起訴。2026年5月下旬,他又得知,自己今年的律師年檢被律所主任打了“不稱職”。
很快,吳丹紅發現自己的遭遇并非個案。他加入了一個近90人的微信群,群友都正在或曾遭受“惡意限制轉所”。一段合作關系,為何演變為“以投訴阻轉所”的對抗?當制度設計被用于處理當事人和律師間的糾紛時,又該如何防止被濫用?
無法接案,轉不了所
吳丹紅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2018年底錄制一檔電視普法節目時,他結識了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下稱友邦所)主任趙光。當時,吳在刑事辯護領域已有名氣,又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趙光勸其轉入友邦所。吳丹紅當時所在的律所規模較小,辦公空間有限。更關鍵的是,他想組建團隊。趙光表示愿意支持。接觸數月后,2019年4月,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吳丹紅和趙德芳加入友邦所。
吳丹紅提供的合作協議顯示,吳丹紅以個人方式在友邦所執業:其個人案源在扣除12%稅費后,律師費由其全額提取,律所不參與分成;若承辦律所提供的案源,可獲得律師費總額50%的提成,相關稅費由律所承擔。
協議還約定吳丹紅無需承擔律所經營虧損風險,還可分享律所年度利潤的20%,并“可以隨時核查甲方(友邦所)賬目明細”。
此外,友邦所授權吳丹紅以律所或團隊名義招聘執業律師、實習律師以擴充團隊,待遇另行約定。協議有效期為三年。
吳丹紅稱,合作初期,雙方并未出現明顯矛盾。團隊辦理的大部分案件由吳丹紅統籌,律師費大多進入他的律所賬戶后,他再以向律所“借款”的方式取出,用于支付助理工資以及團隊運營。
之所以“借款”,吳丹紅解釋,律所行政要求提供與收入等額發票才能結算,“這是我沒法完成的”。
矛盾大約在2023年開始凸顯。趙德芳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律所對待他們的態度發生變化:合同蓋章、開具律所函和介紹信從順暢變得困難。
吳丹紅也有類似感受。到了2023年,協議期滿后,他口頭提出結算律師費并查賬,但被律所主任告知“這是屬于律所的商業機密,不能查”。
雙方因支付款項、看賬資格等問題未達成一致,關系開始僵化。分歧很快從賬目爭議外溢到執業環節。
自2024年下半年起,律所拒絕為其新案件蓋章,導致部分案件無法正常代理。2025年4月,吳丹紅提交轉所申請,友邦所以“財務和案件未交接”為由提出異議,轉所受阻。
此后,吳丹紅和友邦所互相投訴,拉鋸不斷。2025年7月26日,友邦所向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投訴吳丹紅“非法代理、非法會見”,區司法局隨即行政立案。9月,吳丹紅向朝陽區司法局投訴友邦所和趙光,最終區司法局認定友邦所未定期召開合伙人會議,予以批評教育。
趙光在電話中向南方周末記者否認了吳丹紅的全部指控。
2026年4月16日,吳丹紅稱,他起訴友邦所合同糾紛一案已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
“一票否決權”
更早之前,因一位朋友被律所主任限制轉所,律師朱久林開始關注這一問題。
朱久林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23年5月,朋友提出轉所后被律所主任駁回。朱久林一邊支招,一邊公開發聲,為朋友聲援。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輪番上陣,拉扯半年,朋友終于在2023年11月成功轉所。
兩年維權下來,朱久林自己也被卷入糾紛。2025年,朋友前律所主任提起刑事自訴,指控其發布的一則視頻構成侮辱、誹謗。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證據不足,判決對方敗訴,目前對方又提起了申訴。
“這種案子告到法院就丟人,你讓法官看我們律師行業的笑話。”這兩段經歷,讓朱久林決定建一個“反惡意限制轉所”的互助群。他在社交媒體上公開倡議后,很快發現被限制轉所的律師比他想象的多。自認影響力有限,文章最多幾千瀏覽量,但他說,“群里都能進七八十個相同經歷的同行”。
2025年,澎湃新聞曾報道福州多名律師申請轉所受阻:同一律所多人申請轉所一年多,未獲批準,稱遭律所主任惡意刁難。當地司法局和律協均已介入和初查。該主任則稱,他們未完成“三清”。
所謂“三清”,指結清財務、結清案件、結清檔案。司法部2008年發布、2016年修訂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0條,曾要求如果變更執業機構,律師需要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三清”交接手續的證明。
2018年12月,司法部發布《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三清證明”不再是轉所的前置要求,律師轉所可通過本人書面承諾、政府部門調查或內部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辦理。
但在實踐中,“三清證明”仍變相存在。
北京市海淀區司法局于2022年1月發布《關于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規范行政審批工作的提示》,文中提到,律師提供的書面承諾需要律所審核、把關,并“建議執業律師離職時,及時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
北京一律所主任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現在的轉所流程是,律師在司法局官網提交材料后,區司法局會向原律所征求意見,原所一旦提出異議,司法局將停止審批。
盡管司法局已不一定強制收取“三清證明”,但出于風險控制,新律所通常仍會要求留存結清材料。“如果律師與原所存在未結清賬目、業務或投訴糾紛,新所接收就可能承擔后續風險。”他說。
而律師是否“三清”,事實上由原律所主任說了算,相當于在轉所上握有一票否決權。
偏離制度設計初衷
另一個轉所“門檻”,是律師沒有受到處罰或投訴。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受到投訴正在調查處理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不少案例里,一些律所以單位名義或通過誘導當事人投訴,來限制律師轉所。
2025年4月,朱久林也走上了轉所的路口。但律師主任反對,并向屬地司法局提出異議。他的轉所流程被終止。好在他與主任鬧僵前拿到離職證明,并提交了司法局。同年8月,律所主任又以律所名義向律協發起投訴,試圖再度阻撓。
“只要投訴,律協就會立案調查,調查沒有時限。”律師張潔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她也陷入被投訴的泥淖中。
2024年7月1日,張潔稱自己被律所主任移出全部律師工作群,因提成結算與律所主任產生糾紛。雙方雖解除勞動關系,但她因持續被投訴至今無法轉所。她也反向投訴過幾次涉事主任。
朱久林則更為幸運。他立即聯系律協說明情況。最終投訴未予立案,他得以順利轉所。
為何一些律師難以和律所好聚好散?
在趙德芳看來,律師與律所因轉所發生矛盾時,往往涉及律師費、年終獎、案件收益分配等經濟利益問題。
但他認為,這類經濟糾紛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徑,不應被“卡”在轉所上。律師執業高度依賴執業機構,轉所久拖不決,會影響律師正常執業和業務開展。“其實律師轉所跟員工離職差不多,有糾紛就去仲裁或起訴。不是企業不同意走,就走不了。”
除了經濟利益,也有管理層面的考慮。
事后,朱久林和律所主任心平氣和地溝通過,對方解釋,他是團隊骨干中第一個提出離職的人,擔心他開了這個頭,后面更不好管……以后大家都想走怎么辦?“律師行業里有一部分資深律師把徒弟或青年律師視為‘附屬品’。”朱久林如是總結。
多名律師向南方周末記者分析,當前的法律規定未對“投訴”主體作區分,使得律所可憑借管理地位,以自身名義發起投訴,將內部管理糾紛包裝成執業投訴,轉化為行政程序障礙。在他們看來,這已偏離監督執業行為、保護委托人利益的制度設計初衷。
《南方周末》2026年6月7日“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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