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方(陳某某)與女方(支某某)因感情破裂訴至某區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最終調解離婚。雙方婚內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陳某鈺、陳某凡、陳某碩。離婚調解書明確約定,三名婚生子女均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每個子女撫養費1000元,雙方按該調解內容履行離婚及子女撫養相關事宜。
離婚后,因男方撫養照顧三個孩子,其公公婆婆對婚生女照顧不周且經常謾罵責備排擠,加之婚生女也一直想跟隨女方生活,女方遂與男方協商變更婚生女撫養權事宜,但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切實保障婚生女合法權益,讓孩子在更有利的環境中成長,女方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變更婚生女撫養權,由女方直接撫養。
辦案過程
接受委托后,徐登輝律師第一時間梳理案件事實,全面收集女方具備撫養能力的證據,包括子女意愿、穩定的收入證明、居住證明、生活照料條件等,同時圍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核心裁判原則,整理案件關鍵代理思路:
其一,結合孩子年齡,根據子女真實意愿,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婚生女愿意跟隨母親共同生活的想法,其二,證明女方具備撫養能力與撫養意愿,無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不良因素,能夠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及醫療等各項需求;其三,重點闡述婚生女處于成長關鍵期,母親在日常照料、心理疏導、青春期呵護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隨母親生活更符合子女身心發展特點;其四,圍繞變更撫養權的合理性、必要性展開充分辯論,積極與法官溝通案件事實,向男方釋明撫養權變更對子女成長的積極意義,全力維護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結合雙方撫養條件、子女實際成長需求、性別差異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綜合考量全案事實及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準予變更婚生女撫養權,由女方直接撫養,雙方可按法律規定另行協商撫養費支付及探視權行使事宜。
徐登輝律師價值
1.精準把控案件核心:精準把握撫養權糾紛“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裁判原則,結合子女意愿、性別、年齡、成長需求等關鍵因素,制定可行的訴訟方案,打破離婚協議既定撫養約定的維權困境,為女方爭取撫養權奠定堅實基礎。
2.高效梳理證據鏈條:協助女方全面、規范收集撫養能力、子女成長需求等核心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清晰還原案件事實,讓法院全面客觀認定女方撫養優勢,助力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相關法律常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時,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需要說明的是,即便離婚調解協議或離婚協議已約定撫養歸屬,撫養權并非一成不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傷殘無力繼續撫養,或不盡撫養義務、有虐待行為,或其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以及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起訴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確定或變更撫養權時,會綜合考量父母經濟條件、居住環境、陪伴時間、品行、教育能力,以及子女年齡、性別、生活穩定性及真實意愿,始終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核心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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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輝律師
本科學歷,現為陜西秦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執業期間,成功辦理了多起涉民商事糾紛、刑事辯護的重大案件。現任富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員,富平縣到賢鎮杜家小學法治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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