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一句誰買單,兄弟反目命喪機井!”河南漯河,男子楊某與好友崔某聚餐飲酒后因結賬生怨,鄉間小路續飲時再起沖突,楊某失手將崔某推入無蓋窨井致其溺亡,事后楊某雖下井施救未果,卻掩蓋井口、串供隱瞞,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六年,不認定故意殺人及自首。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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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看似偶然的悲劇,始于一頓飯、一杯酒、一句賭氣話,終于一口吞噬生命的農田窨井,也把兩個家庭拖入了無法挽回的深淵。
事情要回溯到去年3月25日,地點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當天下午,當地男子楊某與同村好友崔某以及另外幾位朋友相約,來到村里一家拉面館吃晚飯、喝啤酒。
幾人原本氣氛還算融洽,酒過三巡,話題不知怎的轉到了今天誰結賬上面,楊某與崔某各執一詞,誰都覺得不該全是自己掏錢,言語間漸漸帶了刺,初次發生了不愉快的口角。
不過當時在場其他人打圓場,兩人也就沒再深究,草草結完賬,一行人轉場去了附近的KTV繼續喝酒唱歌,把這茬暫時擱下了。
當晚10點左右,KTV出來,幾個人仍覺得沒喝盡興,楊某主動提出再去便利店買幾瓶啤酒,拉著崔某等人來到村子周邊一條僻靜的鄉間小路上,索性坐在路邊的石階或土埽上接著喝。
酒精在血液里持續上涌,先前拉面館里那筆結賬恩怨又被崔某舊事重提,兩人你一句我一句嗆了起來——崔某埋怨楊某小氣斤斤計較,楊某回懟崔某自己沒掏幾個錢還好意思嚷嚷。
拌嘴迅速升溫,崔某先站起身推了楊某肩膀一下,楊某也被激怒,二人扭打在一起,在窄窄的路沿邊上互相推搡拉扯。
誰也沒注意到——路邊不足一米處,有一口農田灌溉用的窨井(機井),井口敞開、無護欄、無警示標識,黑黢黢像一張巨口。
由于深夜視線極差,加之兩人都處于醉酒失控狀態,在一次相互推搡中,楊某雙手猛地向前一推想將崔某推開,崔某腳下正好踩空向后一仰,撲通一聲——頭朝下直直墜入了那口深井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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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窄、井水深,崔某落井后短暫撲騰了兩下便沒了動靜,井下傳來沉悶的水花聲,楊某先是一愣,酒醒了大半,探頭往黑洞洞的井里望,隱約看見崔某上半身已浸在水面以下。
楊某沒有猶豫——或者說,本能壓過了慌亂——他脫掉外衣,順著井口跳了下去,雙腳踩不到底,只能雙臂扒住井壁,一手試圖托住崔某往水面撈。
可那口機井少說七八米深,井筒直徑僅夠一個成年人勉強容身,楊某被卡在中間,使不上全力,崔某已失去意識,體重加上水的阻力讓他根本沒法獨自將人托舉上來。
楊某扒著濕滑井壁撐了好幾分鐘,雙臂逐漸發酸發抖,再不上去自己也要被困死,恰巧此時,遠處有兩個騎電動車的路人經過,楊某扯著嗓子高聲呼救,那兩人停下來趴在井口向下查看情況。
楊某拼盡力氣用雙肘和雙膝抵住井壁借力,在上面兩人的拉拽下先被救出了井,他上岸后喘著粗氣,第一時間和那兩名路人商量怎么救人,但路人說要打電話報警叫消防,此時崔某已完全沉入水下再無動靜。
楊某從井中被拉上來后,恐懼取代了理智,他看著黑漆漆的井口和旁邊呆站的朋友,腦子里閃過的第一個念頭不是馬上報警等消防打撈,而是人是我推下去的,這事捅出去我要坐牢。
他低聲囑咐同行的兩個朋友:趕緊找東西把井口蓋上,今晚的事誰都別往外說,有人問崔某去哪了,就說早把他送回家了,于是同行者找來秸稈、木板和土塊,將那口奪命的井倉促掩蓋。
楊某回到家后,把身上沾了泥水和井垢的外套、鞋子換下,偷偷扔進了村外麥田的雜草叢里,毀滅潛在物證,第二天、第三天,他按囑咐閉口不談此事,對崔某家屬人去哪了的追問也只含糊應付說喝完各回各家了,我沒跟他一路。
紙終究包不住火!崔某失蹤后其家屬報了警,警方調取沿途監控、走訪排查,迅速鎖定楊某等人。
偵查初期,楊某被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訊問,但他前兩次均避重就輕,聲稱不清楚崔某去向、自己早早就回家了,未如實交代推人入井及事后掩蓋的關鍵事實。
直到警方出示同行人員的證言、監控軌跡及丟棄衣物的勘查結果,楊某才逐步如實供述全部經過。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楊某在應當預見農田邊打斗可能發生人員墜井或磕碰傷亡的情況下,因疏忽大意未加注意,失手將崔某推入窨井致其溺亡,行為觸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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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楊某先行行為(推人入井)使崔某陷入高度危險狀態,楊某依法負有救助義務;但其施救失敗后掩蓋井口、串供隱瞞、初期不如實供述,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應以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論處。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查明上述事實,綜合控辯雙方意見作出如下認定:
第一,關于定性——楊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分,關鍵看對結果的態度及先行行為后的客觀表現,刑法上的間接故意要求行為人明知結果可能發生而放任它發生,表現為無所謂、聽之任之。
本案中,案發時楊某與崔某均處于醉酒狀態,沖突地點為無照明的鄉間小路且緊鄰敞口機井,楊某主觀上僅是想推開糾纏中的崔某。
楊某推搡時未預見路邊有敞口深井,屬于應當預見因疏忽而未預見——符合疏忽大意的過失;更重要的是墜井后他立刻跳井施救并求助路人,這一積極救助行為直接否定了放任死亡的主觀心態。
如果楊某見人落井后轉身離開、佯裝不知或阻止他人施救,才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實務中,先前行輕微沖突致人陷入危險后是否積極施救,往往是兩罪的分水嶺。
第二,關于是否構成自首。
法院查實,楊某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前兩次傳喚時均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試圖隱瞞推人入井及掩蓋井口等關鍵情節,直至公安機關已掌握主要證據后才逐步交代。
故其依法不滿足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自首條件,辯護人所提構成自首的意見不予采納;但楊某庭審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關于量刑。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后果嚴重;案發后曾指使他人掩蓋井口、串供、初期拒不如實供述,屬酌定從重情節;但同時系酒后沖動互毆背景下引發、非預謀、當場施救、且認罪認罰,可在法定幅度內酌情裁量。
綜上,依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頓酒、一句話、一念之差,一條命沒了,一個人要坐六年牢,兩個家庭支零破碎,農田機井敞口無欄是隱患,但比井更深的,是失控的脾氣與事后的怯懦。
愿各位讀者牢記:動手推搡有風險,酒桌爭執宜止步;出事后第一時間救人報警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掩蓋與逃避,只會讓刑罰更重。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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