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轉股權的4個特殊法定要求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什么特殊的法定要求?針對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法定要求問題,結合《外商投資法》、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規則,核心要點如下:第一,外資股權轉讓,首先要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要求,不能違反禁止/限制類領域的規定,否則轉讓可能無效。第二,必須履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義務,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僅需備案,負面清單之內的需辦理商務部門的核準,未經核準的轉讓無法完成變更。第三,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特殊要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合營他方享有優先購買權,違反的轉讓會被認定無效。第四,還要履行外匯、稅務的特殊程序,涉及跨境支付的要辦理外匯登記、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否則無法完成資金的跨境流轉。
一、首先,要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要求
這個是最基礎的前提,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不管是轉給境內股東還是境外股東,都不能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規定。比如,如果你的公司是從事負面清單里的禁止投資的領域,那外資不能進入,如果你把股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導致外資進入這個領域,那這個轉讓就是無效的。
如果是限制類的領域,那轉讓之后,外資的持股比例要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比如有些領域要求外資持股不能超過50%,那你轉讓之后,外資的持股不能超過這個比例,否則也不符合要求。而且,這個是強制性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不僅轉讓行為會被認定無效,相關的責任人還可能被行政處罰。
二、必須履行外商投資的審批/備案程序
很多人以為,現在外資企業不用審批了,隨便轉就行,其實不是,要分不同的情況來處理:
1.負面清單之外的普通領域:如果你的公司是在負面清單之外的普通行業,那股權轉讓只需要履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義務,也就是在商務部門做個線上備案就行,不用審批,這個程序很簡單,線上提交材料就能完成。
2.負面清單之內的特殊領域:如果你的公司是在負面清單之內的限制類或者禁止類的領域,那股權轉讓就需要商務部門的核準,也就是原來的審批程序,你要提交相關的資質、持股比例的證明材料,拿到商務部門的正式批文,才能去辦理工商變更,否則,你沒辦法完成股東的變更登記,而且轉讓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這個是《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后的新規則,區分了負面清單內外的不同程序,很多人還停留在舊的認知里,很容易搞錯。
三、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要求
如果你的外資企業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那還有更特殊的要求,這個是最多人踩坑的地方: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明確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必須經過全體合營股東的同意,而不是內資企業的過半數同意!而且,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你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能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否則,這個轉讓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比如,你是中外合資的股東,你要把股權轉讓給外面的投資人,你不能只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必須所有的股東,哪怕是持股1%的小股東,都要同意才行,只要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你就不能轉。而且,你還要提前通知其他股東,問他們要不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不能偷偷把股權轉給外人,否則,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要求確認轉讓無效。這個比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要求嚴格很多,很多人搞錯了,以為和內資一樣,過半數同意就行,結果導致整個轉讓都無效了。
四、外匯、稅務的特殊程序不能少
外資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跨境資金的流轉,所以還有外匯和稅務的特殊程序,這些都不能忽略:
1.外匯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完成之后,你要去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變更,因為股東的情況、外資的持股情況變了,這個是法定的程序,否則,你沒辦法辦理后續的資金跨境支付。
2.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如果是境外的轉讓方,把股權轉讓給境內的受讓方,受讓方要把股權轉讓款付給境外的轉讓方,那就要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因為要向境外付匯,超過5萬美元的話,就要做這個備案,否則,銀行不會給你辦理付匯的手續,錢沒辦法打出去。
3.特殊的稅務申報:外資股權轉讓,還有特殊的稅務申報要求,比如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的所得稅,要實行源泉扣繳,受讓方要代扣代繳相關的稅款,這個和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也不一樣,有專門的申報流程。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很多當事人最容易踩坑的問題,很多人以為和內資的股權轉讓一樣,簽個協議、辦個工商變更就行,完全忽略了外資的特殊要求,最后導致轉讓無效,或者沒辦法辦理資金的支付,耽誤了整個交易。他曾代理過一起標的額數億的案件,某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要把股權轉讓給一個境外的投資人,以為只要雙方簽了協議就行,沒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也沒去商務部門做備案,結果,中方的小股東不同意,起訴到法院,說轉讓無效,最后法院認定,這個轉讓違反了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的規定,確實是無效的,雙方折騰了大半年,最后交易黃了,還損失了很多的違約金。所以他提醒,外資的股權轉讓,一定要先搞清楚這些特殊的要求,別搞錯了程序,不然出了問題,誰都擔不起。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中外合資的制造公司,外方股東甲占60%的股權,中方股東乙占40%的股權。后來,甲因為自己的集團戰略調整,要把自己的全部股權,以2個億的價格,轉讓給境外的投資人丙。甲覺得,自己是大股東,只要自己和丙簽了協議就行,而且,他以為,股權轉讓只要過半數股東同意就行,乙是小股東,他自己同意就夠了,所以,他沒通知乙,也沒問乙要不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就直接和丙簽了股權轉讓協議,還收了丙的2000萬定金。然后,甲去辦理工商變更的時候,才被告知,中外合資的股權轉讓,要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還要商務部門的核準,這時候,乙才知道了這件事,非常生氣,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這個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說自己作為合營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甲沒通知他,也沒經過他的同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一方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全體合營股東的同意,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甲轉讓股權,沒經過乙的同意,也沒通知乙行使優先購買權,違反了這個強制性的規定,所以,這個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最后,甲不僅沒辦法把股權轉讓給丙,還要雙倍返還定金,還要賠償丙的其他損失,一共損失了好幾千萬,后悔都來不及了,如果他早點知道中外合資股權轉讓的特殊要求,就不會出這個問題了。
總的來說,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和普通的內資企業有很大的區別,有很多特殊的法定要求,比如負面清單的要求、審批備案的程序、中外合資的特殊規則、外匯稅務的程序,這些都不能忽略,不然很容易導致轉讓無效,或者沒辦法履行。如果您在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問題上遇到類似的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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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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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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