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無過錯方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有權向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規定,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條款所規定的 “損害賠償” 范圍,既包括因過錯行為產生的物質損失賠償,也涵蓋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部分,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從法定適用情形來看,婚內出軌若構成 “重婚” 或 “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明確的法條支撐。其中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是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出軌類賠償情形。而對于未達到同居程度的出軌行為,民法典新增的 “有其他重大過錯” 兜底條款,為情節嚴重的婚內出軌提供了裁判依據。諸如多次出軌、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出軌等情形,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 “其他重大過錯”,進而支持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主張。
二、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內出軌,還能另行起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協議離婚的無過錯方,只要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損害賠償權利,即便已經完成離婚登記,依然可以另行起訴主張婚內出軌對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現行司法解釋刪除了原婚姻法時代 “離婚后一年內起訴” 的限制,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時效起算點為無過錯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存在婚內出軌過錯事實之日,而非離婚登記完成之日。
三、婚內出軌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法院通常如何確定
婚內出軌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并未設定統一的固定賠償標準,具體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酌定。精神損害賠償本質上是對無形精神痛苦的量化補償,無法像物質損失一樣精確計算,因此司法實踐中采用法官自由裁量為主、參考因素明確為輔的認定模式。結合各地法院裁判案例來看,普通情節的婚內出軌,精神損害賠償金額通常在數千元至五萬元區間;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賠償金額可能達到十萬元左右,但整體而言畸高的賠償訴求難以得到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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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苑海森律師
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共黨員,中級總裁律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
辦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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