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張三因酒后情緒失控,無故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被害人左側鼻骨骨折、面部軟組織挫傷、口腔黏膜破損、體表擦傷。經鑒定,被害人所受損傷達到輕傷二級,2025年12月X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其刑事拘留。本案于2026年4月x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本案當事人曾因猥褻他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家屬獲知情況后心急如焚,情緒十分焦灼,即刻委托律師介入案件開展工作。
二、辦案過程
張楠楠刑事律師團隊接受張三的家屬委托后,主辦律師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本案當事人,細致詢問沖突起因、事發全過程、當事人主觀心態,全面了解案件事實情況。
在偵查階段:案發后,家屬主動聯系被害人,多次溝通致歉、協商賠償金額。當事人一方與對方有過幾次接觸后,談判徹底陷入僵局,在與辦案機關的溝通過程中,李祖鴻律師確定本案難點和突破點都在化解當事人一方與對方的矛盾這一點。如何突破這個難點成為了律師的工作重點。終于在當事人刑事拘留的第十天,歷經前后數十次電話,2次見面溝通后,涉事雙方握手言和,對方向當事人以及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團隊律師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順利為張三變更強制措施,成功取保。
審查起訴階段,團隊律師持續推進不起訴工作,第一時間與承辦檢察官取得聯系,承辦檢察官表示會慎重考慮律師的意見。同日,團隊律師將諒解書及第二輪法律意見書提交,再次請求檢察院作出對當事人不起訴的決定。最終促成本案召開檢察聽證會,檢察機關表示本案具備不起訴適用條件,當事人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理。
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張三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基本情況,并就該案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及擬不起訴理由作了詳細闡述。律師充分發表了意見。在場的偵查人員對案件充分發表了意見,同意檢察機關對張三擬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三、案件結果
聽證員在全面了解案情及各方意見后進行評議,一致同意對張三擬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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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案心得
最好的辯護是人品辯護,我們深以為然。為了本案雙方能達成和解、律師和當事人家屬極盡真誠。歷經前后數十次電話,多次見面溝通后,涉事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本案沒有什么復雜的法律問題,刑辯律師固然需要具備辦理重大疑難案件、深度鉆研復雜法律問題的專業能力,但更要懂得踏實做好每一件看似平凡的小案。遇到刑事案件,即便案情不復雜,背后關乎當事人是否能夠爭取不起訴、能否徹底擺脫刑事記錄,直接影響其個人與全家往后的生活。大案拼專業深度,小案拼細心與共情,不輕視任何案件,抓住每一處有利情節全力溝通爭取,才能夠真正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困境。
法律風險提示
日常生活應當控制飲酒、克制情緒,避免與人發生爭執沖突;若不慎涉刑事案件,應當第一時間委托律師介入,抓住各階段辯護機會,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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