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孫培水辦案手記十三:境外裸聊敲詐案——排除涉黑與尋釁滋事指控的實務攻堅與警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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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東瞬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孫培水)
在當今全球化和互聯網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跨境犯罪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趨勢,境外裸聊敲詐案便是其中一種較為典型的犯罪形式。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被害人、復雜的犯罪集團架構以及跨境執法等難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辦理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一案時,這句法諺成為我們突破控方指控的核心指引。當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處罰金,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數罪并罰后決定刑期,且案件指向“惡勢力”定性時,根據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我所指派孫培水、王棟律師作為法律援助律師,從閱卷細節入手,在庭審中精準抗辯,最終推動法庭全面采納辯護意見——不僅排除涉黑定性與尋釁滋事罪指控,更認定被告人為從犯,依法折抵全部羈押期限。這份手記,既是對案件辯護過程的復盤,也是對同類案件實務要點與社會警示的深度思考,尤其聚焦跨境場景下的特殊風險與責任邊界。
一、接案初判:從卷宗縫隙中鎖定辯護核心
兩位律師接受指派時,案卷中1.2億元涉案流水、數百名被害人的報案材料,以及境外犯罪集團的層級架構,初看令人卻步。但仔細翻閱后,兩個關鍵爭議點逐漸清晰:一是控方所指控的“發送裸照威脅、撥打恐嚇電話”行為,與敲詐勒索的索財目的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牽連?二是本案僅以言語恐嚇、隱私曝光為手段,是否符合惡勢力“以暴力為核心”的認定標準?此外,被告人供述中提及的前期被河南警方羈押的經歷,未被起訴書記載,這一細節可能會對羈押期限折抵產生影響,值得重點關注。
會見時,被告人隔著看守所玻璃反復強調:“我只是按組長要求發信息,應得的工資全被扣了偷渡費,河南關我的時間也該算進去。”他的表述雖樸素,卻直指本案辯護的三大核心支點——罪數認定、涉黑排除、羈押折抵。我們意識到,唯有將這三個支點做扎實,才能為被告人爭取罪刑相適應的判決,而其中涉及的“境外犯罪參與”“跨境羈押記錄”等問題,也正是同類跨境案件的辯護難點。
二、閱卷攻堅:從海量證據中篩出辯護“鑰匙”
涉眾型境外犯罪案件的閱卷,關鍵在于“從共性中剝離個性”。本案中,主犯在緬甸組建近20人的裸聊組,通過“引流 - 盜密 - 裸聊取證 - 威脅索財”的固定模式作案,被告人作為后期2023年才加入的組員,短暫擔任組長,其行為與核心成員存在本質差異。經過一周逐頁細致地梳理證據,我們最終鎖定了三組關鍵材料:
第一組是“層級分工證據鏈”。同案犯的證言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受招募加入,僅負責發送威脅信息,未參與目標選擇、贓款分配及犯罪預謀”;犯罪集團的財務記錄顯示,被告人的“工資”僅為組員敲詐金額的15%,且無任何管理分紅——這為認定從犯提供了直接依據,也凸顯其在跨境犯罪鏈條中的“外圍執行者”定位。
第二組是“未獲利證據”。鑫晨公司的財務臺賬明確記載,被告人應得的5萬余元工資被全額抵扣“偷渡費”,結合其“分文未得”的供述,形成“無違法所得”的完整證據閉環,可在量刑時爭取從寬,這也是跨境犯罪中“被脅迫/剝削型參與者”的常見辯護切入點。
第三組是“異地羈押憑證”。我們從補充偵查卷中找到河南警方出具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清晰記載嫌疑人先被羈押后又被取保候審的事實——這成為羈押期限折抵的關鍵依據,尤其提醒我們,跨境案件中“多地辦案、異地羈押”的情況普遍,必須全面核查羈押記錄,避免刑期計算遺漏。
同時,針對“尋釁滋事罪”指控,我們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兩罪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成為否定尋釁滋事罪單獨評價的“尚方寶劍”。
三、庭審抗辯:用法理與細節拆解控方指控
庭審當天,控辯雙方的交鋒集中在“是否構成惡勢力”“尋釁滋事罪是否成立”兩大焦點,我們圍繞辯護核心逐一突破:
(一)排除涉黑定性:直擊“暴力性”核心特征
控方認為,本案犯罪集團長期在境外作案、危害國內公民,符合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我們當庭引用《全國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惡勢力的本質是暴力或暴力威脅的經常性、支配性,軟暴力僅為輔助手段,且需與暴力交替使用。”
結合案卷證據,我們進一步論證:本案中,犯罪集團雖通過裸聊獲取隱私后威脅索財,但手段僅限于“不轉賬就曝光裸照”的言語恐嚇,既無毆打、捆綁、禁閉等暴力行為,也無“立即使用暴力”的威脅內容,完全不符合惡勢力“以暴力為基礎形成非法影響”的認定標準。即便案件涉及跨境作案,也不能突破“暴力性”這一核心要件——跨境犯罪的地域特殊性,不能替代惡勢力的法定構成標準。最終,法庭采納該意見,認定本案不屬于惡勢力犯罪。
(二)否定尋釁滋事罪:堅守“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針對尋釁滋事罪指控,我們提出“手段與目的牽連關系”的抗辯邏輯:“被告人發送威脅信息的行為,如同盜竊犯用撬棍撬門,撬門是實施盜竊的手段,不能既認定盜竊罪,又認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隨后,我們當庭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原文,強調:被告人發送裸照、撥打恐嚇電話的唯一目的,是迫使被害人支付“刪除費用”,完全依附于敲詐勒索的犯罪目的,二者構成牽連關系。即便這些行為涉及跨境信息傳輸,其行為本質仍是敲詐勒索的手段,而非獨立的尋釁滋事行為。若單獨評價為尋釁滋事罪,將導致同一行為被兩次定罪量刑,違背“禁止重復評價”的刑法基本原則。法庭最終認可該邏輯,裁定尋釁滋事罪指控不當,不予支持。
(三)羈押折抵:最大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
針對羈押期限折抵,我們提交河南警方的羈押憑證,明確主張:先期被河南警方刑事拘留羈押,雖后被取保候審,但根據《刑法》第四十七條,羈押期限應從首次被依法羈押之日起算,與后續被偵辦地警方的羈押期限合并折抵刑期——跨境案件中‘多地羈押’的記錄不能割裂,需完整計入刑期。”法庭對此予以確認,確保刑期計算準確無誤。
四、判決落地:法理之下的公正與多維警示
當判決書送達時,我們看到了期待的結果:被告人僅構成敲詐勒索罪一罪,被認定為從犯,結合各項從寬情節及羈押折抵,最終被判處五年六個月的刑期。這份判決,不僅是對被告人個人的公正,更印證了“細節決定辯護成敗”的實務真理——從一份被忽略的異地羈押通知書,到一組證明未獲利的財務記錄,再到對司法解釋的精準援引,每一個細節的挖掘,都是向“罪刑相適應”目標的靠近,尤其為跨境犯罪案件的辯護提供了實務參考。
而透過本案,更應看到其背后的多重警示意義,尤其聚焦跨境場景下的特殊風險:
(一)對公民的警示:跨境網絡誘惑背后藏著“犯罪陷阱”
本案數百名被害人因點擊境外平臺上的“黃色視頻”“同性視頻”鏈接陷入陷阱,警示公民必須筑牢跨境網絡安全防線——切勿隨意添加境外社交賬號(陌生聯系人)、下載非官方境外軟件,此類軟件往往暗藏木馬病毒,可直接竊取手機通訊錄、相冊等隱私;面對“裸聊”“免費跨境視頻”等誘惑,需清醒認識到“天上不會掉餡餅”,個人隱私的跨境泄露,不僅可能引發財產損失,還可能被境外犯罪集團長期要挾。若不慎陷入敲詐陷阱,切勿因恐懼妥協轉賬,及時向國內警方報案,切勿與境外犯罪者私下協商,避免損失擴大。
(二)對從業者的警示:跨境業務需嚴守法律邊界,律師辯護要聚焦“跨境細節”
對法律從業者(律師)的警示:此類跨境裸聊敲詐案的辯護,需重點關注三大“跨境細節”——一是跨境羈押記錄的完整性,需全面核查被告人是否有“異地羈押、跨境移交”經歷,避免遺漏刑期折抵;二是跨境分工的證據梳理,需結合犯罪集團的境外架構(如本案中緬甸的辦公地點、層級分工),區分“核心決策者”與“外圍執行者”,為從犯認定提供依據;三是跨境行為的法律定性,需明確“跨境信息傳輸”“境外作案地點”等特征,不能替代犯罪構成要件(如惡勢力的暴力性、尋釁滋事罪的獨立性),避免因“跨境”標簽誤判罪名。同時,需熟練掌握跨境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如《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用精準的法理邏輯回應控方指控。
對跨境從業者(如跨境電商、境外平臺運營者、對外勞務從業者等)的警示:本案中被告人因“偷渡至緬甸參與犯罪”身陷囹圄,警示所有跨境從業者——切勿輕信“境外高薪招聘”“跨境輕松賺錢”的誘惑,尤其警惕涉及“信息處理”“客戶溝通”等模糊描述的境外工作,此類工作很可能是犯罪集團的“幌子”;若在境外工作中發現雇主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如從事敲詐、詐騙、跨境賭博等),需第一時間脫離并向當地使領館或國內警方求助,切勿因“怕麻煩”“怕追責”繼續參與,否則將從“受害者”淪為“犯罪參與者”;同時,需牢記“跨境不是法外之地”,即便在境外實施的行為,只要侵害國內公民權益、違反我國刑法,仍需承擔刑事責任,“境外作案”不能成為逃避處罰的借口。
(三)對社會治理的警示:筑牢跨境犯罪“防火墻”
本案犯罪集團長期在緬甸搭建窩點、針對國內公民作案,警示相關部門需強化三大跨境治理舉措——一是加強跨境執法協作,與境外犯罪高發地區建立常態化辦案協作機制,及時打擊境外犯罪窩點,阻斷犯罪鏈條的跨境延伸;二是強化境外平臺監管,對境外平臺的國內訪問渠道進行規范,重點監測“黃色視頻”“裸聊引流”等違法信息的跨境傳播,從源頭切斷犯罪引流路徑;三是加大跨境犯罪宣傳力度,通過使領館、跨境企業、社交媒體等渠道,向公民和跨境從業者普及“境外犯罪風險”,提升防范意識,形成“個人警惕、行業自律、部門監管”的跨境犯罪防范體系。
辦理此案的過程,也是我們對跨境犯罪辯護的再思考:法律援助案件雖無高額代理費,但承載的是對司法公正的堅守,尤其在跨境場景下,律師更需主動挖掘“異地羈押”“跨境分工”等細節,用專業能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未來的辯護之路,我們仍將以細節為基、以法理為綱,在控辯平衡中守護法律的溫度,也希望通過此類案件的辦理,讓更多人看清跨境犯罪的風險,守住法律與道德的底線。
(作者:山東瞬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孫培水編發/茌平新媒體 史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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