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強行拖走并扣押他人車輛!這到底是“合法留置”還是明目張膽的惡意侵權?
近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然而,作為案件核心受害方的設備所有權人劉昌卻對判決結果表示強烈不服,認為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偏差,已依法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設備出租后遭他人強轉外地引爭議據上訴人劉昌反映,其名下的一臺85T履帶式起重機(市場價值不菲)此前合法出租給了林佳勇。然而,自2025年4月27日起,這臺設備便離奇失聯。后來,因起重機被鎖對方才聯系劉昌,劉昌才發現起重機被響水李超強行拉走并扣押在鹽城振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劉昌要開走起重機遭拒后無奈選擇報警。警方明確告知“無權扣押”,涉事方仍拒不歸還劉昌在上訴狀中指出,在設備被扣期間,他及打樁機所有人曾多次當面向李超及寶川公司嚴正聲明:該設備系合法租賃給林佳勇,林佳勇并非設備所有權人,無權進行抵押或抵債。更令人震驚的是,板橋派出所與陳家港派出所的民警在出警后,已當面向李超及寶川公司明確釋明法律后果:其無權扣押他人合法財產,應立即予以返還。然而,在明知設備權屬清晰、且警方已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情況下,李超與寶川公司依然強行扣押設備,拒不歸還。“留置權”成擋箭牌?律師:違法扣押涉嫌惡意侵權面對侵權指控,寶川公司方面曾試圖以“留置權”作為扣押設備的合法理由。但法律界專業人士指出,留置權的行使有著嚴格的法定前提——其對象必須是債務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在本案中,設備的所有權明確歸屬于劉昌,林佳勇僅為承租人,根本不享有處分權,寶川公司所謂的“留置權”自始便缺乏法律基礎。此外,南京海事法院此前受理的相關案件中,寶川公司主張的留置權并未得到法院確認,且該案目前已撤訴。這進一步印證了其扣押行為的違法性。劉昌的代理律師認為,李超全程參與扣押、轉移設備,并在警方多次介入溝通后仍拒不返還,其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職務范疇,與寶川公司構成了共同侵權,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引爭議,當事人呼吁二審法院主持公道盡管事實脈絡清晰,且有多次報警記錄、派出所詢問筆錄等證據佐證,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卻以“未舉證權屬”和以“租賃合同糾紛”和“侵權責任糾紛”屬于兩種不同法律關系為由,駁回了劉昌針對李超、寶川公司的侵權索賠訴求。這一判決結果不僅讓劉昌的設備自2025年4月至今一直處于被非法侵占狀態,造成了高達每月38500元的持續經濟損失,更被指變相縱容了惡意的扣車行為。對此,記者走訪了相關法律專家認為:關于“兩種法律關系不能合并審理”的爭議,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非常關鍵且存在爭議的程序性問題。1、法院的邏輯:嚴格來說,劉昌起訴林佳勇是基于《租賃合同》的違約之訴,而起訴李超、寶川公司是基于《物權》被侵害的侵權之訴。傳統訴訟法理認為,這兩者的訴訟標的和當事人不同,法院為了審理清晰,通常會要求原告分案起訴。2、 存在的爭議點:現代民事訴訟法越來越注重“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和訴訟效率。本案中,違約和侵權是基于同一臺設備的同一扣押事實產生的,兩者存在緊密的牽連關系。強行要求當事人分案起訴,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需要打兩次官司),還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法院以此為由直接駁回,顯得較為機械,缺乏司法溫度。另外,法學專家還就關于“未舉證權屬”與“警方已明確告知違法”的事實認定矛盾問題認為,這是本案一審判決中最容易被質疑事實認定不清的地方。留置權的法定條件: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法行使留置權的前提之一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本案中,設備所有權明確屬于劉昌,承租人林佳勇無權將他人財產用于抵債。因此,李超和寶川公司強行扣押第三方財產,在法律上很難構成合法的“留置權”。證據鏈的沖突:劉昌方提供了報警記錄,且警方出警后已明確告知對方“無權扣押他人合法財產”。警方的出警記錄和告誡,在法律上構成了極具證明力的公文書證,能夠直接證明對方在明知無權扣押的情況下依然強行侵占。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若仍以“未舉證權屬”為由駁回訴求,顯然與在案的核心證據(警方記錄)存在邏輯沖突。此外,法學專家還就一審關于法院同意“訴前財產保全”與“最終駁回訴求”的邏輯悖論指出:劉昌提到的一個細節非常關鍵:起訴時法院是同意對李超和寶川公司進行財產訴前保全的。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裁定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前提條件:申請人必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擁有合法的權利基礎,且情況緊急。 既然一審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認可了劉昌的保全申請(意味著法院初步認可了劉昌對設備享有權利且對方存在侵權可能),但在實體審理判決時卻完全推翻之前的判斷,駁回其訴求,這在司法邏輯上確實存在前后矛盾的嫌疑。目前,劉昌已正式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不公判決,依法改判李超、寶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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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企業的合法財產權益理應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任何試圖以“私力救濟”為名行“惡意侵權”之實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懲。(老廣記者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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