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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大概是:2024年9月,張家小兒子經媒人介紹,與安徽亳州一名二婚帶小孩的女子相親。雙方家庭見面后同意婚事,約定彩禮20萬元(訂婚先付10萬)、三金(黃金116克)及大量酒水。2024年臘月,張家父子攜帶10萬元現金、116克黃金、140箱酒水及豬羊等禮品前往女方家訂婚。財物交付時,現金和黃金被女方母親直接拿入里屋,未按習俗公開展示。原定婚期因“買房”問題推遲。張家為兒子購買價值80余萬元的婚房后,在拍攝婚紗照前,女方通過媒人提出額外增加30萬元彩禮的要求。經協商,女方將額外要求降至20萬彩禮加6萬元酒水欠條(實質仍接近30萬)。因無法承受高額加碼,張家要求退婚并返還彩禮。女方家屬先聲稱“只收到一萬一千元,黃金沒見到”,后改稱“錢已花完,黃金丟失”,并拒接電話。張家曾報警,警方建議起訴;起訴后,法院又因“證據不足,容易敗訴”建議撤訴。
這算騙婚嗎?
騙婚在刑事上可能不好認定,但民事上需要承擔返還責任。
在刑事上,“騙婚”并非一個獨立的刑法罪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行為人的具體目的和手段進行評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造成財產損失。
具體到本案中,女方在收取高額彩禮后,短期內多次加碼,并在男方拒絕后迅速否認收到關鍵財物(10萬現金、116克黃金),結合當地傳聞其有“騙婚”前科,其行為模式高度符合“以結婚為名索取財物后借故悔婚”的詐騙特征。本案中,張家已給付的財物(10萬現金、116克黃金、酒水、購房款等)總價值巨大,遠超一般禮節性贈與。且從行為模式和社會危害性看,女方及其家庭的行為具有詐騙罪的重大嫌疑。其“錢花光了、黃金丟了”的辯解,也無合理證據支持。只能說在刑事上,具有詐騙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目前來說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
從民事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此類行為,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到本案中,女方在已有20萬彩禮約定并已收取部分的情況下,再次索要高額財物,導致婚約無法履行,其行為已明顯超出當地正常婚俗范疇,屬于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也就是現在雙方沒有結婚,女方應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為何報警沒用?
主要是公安機關對于涉及婚戀、彩禮的糾紛,其通常首先傾向于認定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案件。除非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表明行為人從一開始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不存在真實結婚意愿。而且刑事立案要求“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張家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女方虛構事實(如根本無結婚誠意)或隱瞞真相(如已婚、有重大債務等)。目前張家掌握的更多是“事后反悔”和“拒不承認”的證據,對于“事前詐騙故意”的直接證據(如女方同時與多人談婚論嫁的聊天記錄、詐騙前科記錄等)可能不足,導致公安機關難以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為何起訴沒用?
也不能說起訴沒用,現在法院也沒判呢,只是新聞說敗訴風險大,但不代表一定會敗訴。尤其在婚約財產(彩禮)糾紛中,主張返還彩禮的一方(通常為男方)負有證明“彩禮已交付”及“彩禮具體數額”的舉證責任。關于證明標準,彩禮交付事實的證明,在民事訴訟中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而非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這意味著,原告提供的證據不需要達到絕對確鑿、毫無疑點的程度,只要能使法官內心確信“彩禮很可能已經交付”即可。而張家給付10萬元現金、116克黃金時,既無收條、也無銀行轉賬記錄、更無現場照片或視頻,目前新聞僅有司機證言證明運送了“一箱子現金”和“紅色盒子”,但未親眼見到黃金。而且現金和黃金由女方母親直接收入里屋,也無第三方清點見證。我們只能說在訴訟中,其可能面臨舉證困難。
一般舉證時,媒人的證言是重中之重,其證言一般能涵蓋介紹過程、雙方商定彩禮數額的經過、陪同交付彩禮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交付的財物種類(如10捆百元現金、黃金首飾的樣式和克重)等具體細節。還有其他在場證人的證言,比如當時一同前往女方家的男方親屬、朋友,或者女方家庭在場且相對中立的親友,他們的證言可以與媒人證言相互印證,增強證明力,而且證人最好能出庭作證,接受法庭和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如果事后與女方或其家人溝通時,對方在通話或見面中承認收到過彩禮,或對彩禮數額進行過討論(例如,女方說“錢已經花了”、“金子丟了”等),這些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對方“自認”的強有力證據。
還有黃金116克的購買發票、提貨單、質保單等,這些憑證雖不能直接證明“交付”,但能確鑿證明男方在特定時間購買了相應價值的貴重物品,其用途與主張的彩禮內容高度吻合。以及10萬元取款憑證,能夠證明在彩禮交付日期前后,從銀行賬戶中提取了10萬元現金的銀行流水記錄、ATM取款憑條。而且如果訂婚時有書面禮單,且經雙方或媒人簽字確認,也是極佳的證據。甚至如果有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其中涉及商量彩禮數額、催促結婚、因彩禮產生糾紛等內容的對話,也可以證明彩禮約定的存在和后續爭議,間接支持交付主張。而法院在審查上述證據時,也不會孤立看待,而是綜合全案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進行判斷,看是否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所以建議張家繼續整理比如購買黃金的消費記錄、取現10萬元的銀行記錄、購買酒水等物品的憑證、為女方購買衣物的記錄、雙方談及彩禮和悔婚的微信聊天記錄(特別是女方說“錢給小孩喝奶粉了”等承認收錢的片段),甚至申請法院調取女方、女方父母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的交易流水,在那個時間段是否有大額現金存入,以及是否有相關的花費,最后再由法院根據目前的證據進行自由心證,若存在高度蓋然性,進而綜合認定交付彩禮的事實。總結而言,這個新聞就是因證據瑕疵而維權受阻,但絕非毫無希望。
所以對于結婚時給彩禮,我們得多留個心眼,畢竟現在離婚也多,退婚也多,甚至對方彩禮也不認,為了后續訴訟方便,最好多留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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