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張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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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第1088條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第二十一條進一步細化了補償標準。
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結合真實案例與法律條文,為廣大婦女群眾厘清離婚家務勞動補償的維權要點。
一、法律規定的變化與進步
我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法律認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首次引入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但附加了一個極為苛刻的前提條件——夫妻雙方必須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然而,在中國絕大多數家庭中,夫妻實行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這意味著該條款在長達二十年的時間里幾乎形同虛設。
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第1088條規定刪除了原《婚姻法》的前提限制,明確規定“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這一修改意味著,無論夫妻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只要一方承擔了較多家務義務,離婚時均可主張經濟補償。然而,《民法典》第1088條僅確立了制度框架,對于“負擔較多義務”如何認定、補償數額如何計算,并未給出明確標準。司法實踐中,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補償金額普遍偏低,甚至出現了"十年家務換兩萬"的尷尬局面。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條首次細化了補償數額的確定標準:“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其中,“對雙方的影響”將付出方的“隱性損失”與獲益方的“人力資本增值”納入考量,為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指明了方向。
二、典型案例分析:從“舉證不能”到“權益兌現”
案例一:劉某珍離婚案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劉某珍離婚糾紛案尤為引人注目。
劉某珍于1995年與康某卿結婚并育有一子。自兒子五歲起,康某卿便外出務工,此后很少回家。在長達2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劉某珍獨自承擔起照顧生病公婆、撫養教育孩子、打理家庭生意的全部重擔。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兩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訴離婚。劉某珍在訴訟中明確要求經濟補償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因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法院以“舉證不能”為由,判決準予離婚,但未支持其經濟補償請求。劉某珍幾乎“凈身出戶”,生活陷入困境。
檢察機關介入后,通過行使調查核實權,查明康某卿長期與劉某珍分居、未支付撫養費、劉某珍獨立撫養兒子并承擔相關費用等事實,綜合認定劉某珍對家庭負擔了較多義務,依法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最終,劉某珍獲得經濟補償8萬元。
這一案例深刻揭示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核心問題:不是付出不夠,而是證據不足。家務勞動發生在家庭私密空間,當事人基于對婚姻的信任,不會刻意留存證據。一旦婚姻破裂,“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便成為維權路上的第一大困難。
案例二:馬小莉離婚案
2024年3月,36歲的馬小莉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過往16年的婚姻生活中,馬小莉幾乎全職在家。饅頭三天蒸一次,一鍋約12個;餅兩天烙一次。新疆人喜好面食,中午要吃手搟面,晚上要吃餅。哪怕她下午要出門,也得先做好晚飯再走。一家六口的衣服要用那臺不靈光的半自動洗衣機洗,三個臥室、兩個衛生間、電視和冰箱每天都要擦一遍。“日復一日,她做的每頓飯都是家務勞動的證據,但洗完碗,證據又消失。或是洗好衣服掛滿陽臺,證據產生;晾干了收起來,證據又消失。”審理該案的法官冶文貴如此描述。
如果不是律師提起,馬小莉根本不知道有"家務勞動補償"這一規定。最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馬小莉在家務勞動中的付出等因素,判決男方支付經濟補償5萬元。
案例三:天津河西區小麗離婚經濟補償案
2025年3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女方自孩子出生后便辭職在家,在撫養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她訴請丈夫支付10萬元經濟補償。法院綜合考量其投入家庭勞動的時間等因素,最終判決補償2萬元。“2萬元”與“5年全職付出”之間的巨大反差,刺痛了公眾神經。有網友算了一筆賬:2萬元分攤到5年,每年4000元,每月333元,每天不到11元,連一個鐘點工的時薪都不到。這一判決雖然合法,卻讓人們質疑:家務勞動的價值是否被嚴重低估?
同樣是2025年,另一起案件則展現了司法的進步。胡女士在離婚訴訟中提出5萬元家務補償請求,法院通過調解,最終將金額提升至25萬元。
雖然該案系調解結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釋放了一個積極信號:司法實踐開始重視婚姻中非經濟貢獻的量化評估,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正在從“象征性”走向“實質性”。
三、離婚經濟補償面臨的維權困境
盡管法律不斷完善,但家務勞動補償在司法實踐中仍面臨三大困境:
第一,舉證難。揚州大學法學研究生陳學珍在2024年的一項研究中,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篩選出241份涉及家務勞動補償的樣本案件,結果顯示:法院全部支持的僅8件,部分支持的101件,不支持的127件,總體支持率僅為45%。不支持的主要原因,正是“舉證不能”。家務勞動具有私密性、日常性和無形性。打掃衛生的痕跡會被下一次灰塵覆蓋,做好的飯菜吃完便不復存在,對孩子的關心更是無法留下物證。更棘手的是,涉及照料對方父母時,老人可能出于偏袒自己子女的心理,不愿出庭作證或不如實陳述,導致舉證難上加難。
第二,標準模糊。《民法典》僅規定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未給出補償數額的計算標準。在《解釋(二)》出臺前,各地法院自由裁量,補償金額從3000元到30萬元不等,其中1萬至5萬元的案件最多。有法院為全職媽媽10年的家務付出判決補償2萬元,網民一算,每天不到6元。
第三,觀念滯后。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家務勞動被視為女性的“天職”而非勞動。部分當事人甚至法官認為,既然已經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就不應再額外補償。這種觀念忽視了關鍵一點:家務勞動補償是對“隱性付出”的獨立評價,與共同財產分割并行不悖。
四、律師建議
面對舉證難、標準模糊的現實,婦女群眾應當如何有效維權?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增強證據意識,日常留存"生活痕跡"。在撫育子女方面,保留孩子生活、學習的照片和視頻;保存陪同就醫的掛號票據、病歷、診斷報告、醫藥費票據;留存家長會簽到表、班級群聊天記錄、接送記錄等;照料老人方面,保存為老人購買的衣物、食品、藥品照片及發票;留存陪同就醫的診斷報告、陪床信息、醫藥費支付記錄等;家務勞動方面:保留家庭開支記賬本、采購小票;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固定對方認可家務貢獻的證據;必要時可拍攝家務勞動視頻。
第二,尋找證人證言。鄰居、親友、社區工作人員、孩子老師等,均可作為證人證明長期家務付出。在劉某珍案中,檢察機關正是通過調查核實,查明了相關事實。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家務補償請求必須在離婚時提出。協議離婚的,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訴訟離婚的,應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中明確提出該項請求。法院不會主動適用該制度,離婚后單獨起訴主張補償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綜合主張權利。家務補償可與以下權利同時主張:一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二是如果對方存在重婚、家暴、虐待遺棄等過錯情形,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三是如果離婚后生活困難,可依據《民法典》第1090條請求對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第五,尋求多方幫助。如果自身舉證能力有限,可向當地婦聯、居委會、司法所求助,申請調解或協助調查。在劉某珍案中,正是檢察機關的介入,才打破了“舉證不能”的僵局。
五、結語
家務勞動,是婚姻中最容易被忽視的付出,卻也是維系家庭運轉不可或缺的基石。從《民法典》第1088條,到《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細化補償標準,法律正在逐步構建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體系。然而,制度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觀念的更新更需要時間。
筆者想對每一位在家庭中默默付出的女性朋友說:你的勞動有價值,你的付出應被看見。離婚不是人生的終點,但放棄維權可能讓你失去重新開始的底氣。請記住,法律賦予了你主張家務勞動補償的權利,而你需要做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留存證據、在離婚時主動主張、在困境中尋求幫助。
讓家務勞動從“無償”走向“有償”,這不僅是對個體權益的維護,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捍衛。婚姻的本質是合作,合作的前提是平等——而真正的平等,始于對每一份勞動價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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