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確立的“股東失權制度”,本意是督促股東按期繳納出資、凈化公司資本環境。然而,在婚姻關系破裂、夫妻財產分割的敏感時期,這一制度卻被個別掌握公司控制權的一方當作“合法”轉移婚內股權的隱蔽工具。近期,蘇州法院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件,為這類行為劃出了清晰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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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離婚訴訟期間,千萬股權“憑空消失”
陳某某與李某某的離婚訴訟正在蘇州某法院審理,雙方爭議焦點之一,是陳某某名下持有某公司30%的股權,價值近千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就在離婚官司陷入膠著之際,李某某突然收到消息:陳某某的父親陳某,利用其對公司股東會的控制,以陳某某“出資期限屆滿未繳納出資”為由,啟動股東失權程序,迅速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解除了陳某某的股東資格。
這意味著,那筆本應在離婚分割中予以處置的千萬股權,在法律形式上“一夜歸零”。李某某面臨無股可分的絕境,隨即以公司和陳某為被告,向蘇州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股東失權決議無效。
法院裁判:程序瑕疵+惡意串通,失權決議無效
蘇州法院審理后查明,陳某對兒子陳某某的出資催告程序存在明顯瑕疵,且父子二人在離婚訴訟期間緊鑼密鼓地操作股東失權程序,時間節點高度吻合。種種不合常理的行為,足以認定陳某與陳某某存在惡意串通,意圖通過形式上合法的股東失權程序,架空李某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益。
法院最終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關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案涉股東失權決議無效,陳某某的股權恢復原狀。該判決已生效,且在后續離婚財產分割中,法院認定陳某某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對其予以少分財產,李某某獲得多分補償。
法律解讀:王敏霞律師剖析此類新型財產轉移手法
長期關注婚姻家事與公司股權交叉糾紛的法律專業人士王敏霞律師指出,本案是股東失權制度被異化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典型樣本。其隱蔽性在于:
操作主體特定:通常由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夫妻一方,利用其對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支配地位,自行制造或拖延出資瑕疵,再單方啟動失權程序。
時間選擇精準:多在離婚訴訟啟動后、財產分割判決前突擊操作,使配偶一方在得知時已“名下無股”。
形式看似合法:程序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書面催告、決議表決等流程,但實質上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
王敏霞律師提醒,面對此類圈套,無過錯方應當果斷采取雙線維權策略:
第一,及時提起公司決議無效確認之訴。只要能舉證證明對方利用股東失權制度、與相對人惡意串通侵害婚內財產權益,法院即可依法否定該決議的效力,使股權回歸共同財產范圍。
第二,在離婚訴訟中同步主張轉移財產過錯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對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在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將股東失權惡意轉移行為定性為轉移財產過錯,不僅能追回財產,還能讓惡意方付出實質性分割代價。
案例啟示: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風險防控須前置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無過錯方在第一時間察覺異常并啟動訴訟,同時圍繞公司催告文件、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過程等環節,搜集了證明惡意串通的完整證據鏈。兩條訴訟主線相互策應,最終令對方無法自圓其說。
股權作為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隱蔽性強、易被單方操控的特點。新《公司法》的股東失權制度本是一項正向規則,但在婚姻危機背景下,可能被少數人利用。王敏霞律師建議,涉及公司股權的婚姻當事人,在關系惡化之初就應關注對方持股公司的出資狀態、股東會動態,必要時提前固定證據,切勿被動等待。財產轉移的布局往往無聲無息,唯有早察覺、早取證、早維權,才能守住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案例依據蘇州法院真實判例撰寫,法律解析由王敏霞律師提供,旨在普及法律知識,不構成個案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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