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新聞看完氣得人渾身發抖,今天這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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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烏蘭浩特,兩個未滿14歲的小女孩——一個剛上初二,一個還在讀小學六年級,報案說自己被兩個男生“強奸”了。警方立了案,兩個男生也承認跟女孩發生了關系。但最后,案子撤了。警方給出的理由是四個字:“沒有犯罪事實。”
你沒看錯。承認發生關系,但沒犯罪。
事情發生在2024年7月。13歲的小芬(化名)在《自述書》里寫得清清楚楚:同校同學推了個微信給她,她加了,對方叫包某某,聊了幾天后約她見面。她到了出租屋才發現屋里還有一個男孩,叫武某某。兩個男生,一個16歲以上,一個也是16歲以上,先后跟她發生了關系。她說了自己反抗了,但沒用。事后,對方拿手機拍了視頻,還帶她去吃麻辣燙、打臺球,甚至讓她付了8塊錢臺球費。
更讓人心寒的是,事后這兩個男生拿視頻威脅她,又見了好幾次面。后來小芬身體不舒服,找對方要醫藥費,結果對方帶人闖到她家里,反咬一口說她“敲詐勒索”。
直到那天,另一個受害的小女孩小英(化名)把這事告訴了媽媽,兩個媽媽才帶著孩子去報警。當天兩個男生被抓,但第二天就取保候審了。四個月后,警方撤案。
撤案的理由是什么?辦案刑警的說法,總結下來有這么幾點:
第一,兩個男生說“不知道她不滿14歲”,看外表、穿著、談吐,以為她有15、16歲。
第二,發生關系時“沒有明顯反抗”,身上沒傷。
第三,事后監控和視頻里,兩個女孩還跟男生一起吃麻辣燙、打臺球、聊天玩手機,“看不出強迫”。
基于這三點,警方認為“違背女性意志”的證據不足,加上嫌疑人也未成年,最終認定不構成犯罪。
家屬不服。媽媽莫女士說,女兒事后被診斷出焦慮抑郁,自殺風險評估是“高風險”。那段時間她不敢上班,天天在家守著,怕女兒想不開。2024年12月,她在女兒枕頭底下翻到那封手寫《自述書》,最后一句寫著:“我很不明白,他們兩個人干了壞事,為什么會無罪呢?”
這句話,看得人心里堵得慌。
家屬找過檢察院,檢察院回復說“沒發現撤案違法”。找過信訪,轉了一圈又回到原地。辦案刑警在電話里對記者說得很干脆:“這個案子經過多部門調查,確認沒有犯罪事實,辦案沒問題。”
但律師的說法是:法律規定,對已滿12不滿14周歲的幼女,除非有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否則一律推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想證明“不知道”,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有確鑿證據證明根本不可能知道、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女孩外表特征明顯像已滿14歲。這三個條件,任何一個都不好證明。
兩個受害女孩,一個13歲,一個12歲。事發至今快兩年了,兩人都沒法再去上學。而兩個男生,至今沒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莫女士說,她一定要給女兒討個公道。葉斌說,他們不光是為了自己的妹妹,也想讓更多父母看到,保護好孩子。
這起案子,最終會不會有轉機,我們還不知道。但有一個問題,值得所有人想一想:
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到底是保護他們免于傷害,還是在一些“難以判斷”的模糊地帶,讓施害者有了脫身的縫隙?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所有人名均為化名)
信息來源:紅星新聞《兩不滿14歲女孩稱被強奸,警方立案后撤案 辦案刑警:多部門調查后認為無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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