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涉及無數家庭的切身利益。每一個被征收人在面對補償安置時,都希望選擇最有利于自身長遠利益的方案——有人希望拿到現金用于周轉或改善生活,有人希望獲得安置房以保證居住穩定,還有人希望“兩頭兼顧”:拿一部分現金解決眼前之需,再要一套安置房安頓未來的生活。
這種“既要錢、又要房”的想法,在征收實踐中是否合法?被征收人能否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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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據:補償方式選擇權的制度基礎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這一條文確立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決定權在被征收人手中,而非征收方。征收部門沒有強制決定補償方式的權力。
(二)“可以...也可以...”的法律含義
“可以……也可以……”的表述,通常意味著被征收人有權在兩種方式中作出選擇。但問題是:這種選擇必須是“二選一”,還是可以“二者兼顧”?
從條文文義來看,法律并未明確禁止兩種方式的結合使用。更深層地看,補償方式選擇權的制度本意,是讓被征收人根據自身實際需要選擇最有利的補償方案。如果被征收人既有現金需求又有居住需求,強行要求其只能“二選一”,反而違背了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因此,不論是選擇單一的補償方式,還是選擇并用的補償方式,只要是統一按照補償方案進行補償,不額外增加補償費用,征收方就不能拒絕。
(三)司法實踐的明確回應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二者結合”的補償方式持明確支持態度。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指出,房屋征收部門在確定補償安置內容時,應當提供具有具體金額的貨幣補償方案或是已經特定化的房屋供被征收人比較、權衡和選擇。被征收人有權在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二者結合這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中進行選擇。實踐中,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難以完全相等,即使相當也可能在結構上存在差異,需要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對產權調換補償不足的部分加以補足。這種差價結算本身就是兩種補償方式結合運用的典型體現。
2、地方規定:結合方式的制度空間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規定與國家層面的《條例》保持一致,同樣未禁止兩種補償方式的結合使用。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提供了更為靈活的多元安置方式。
(二)補償爭議解決中的結合方式
相關官方文件指出:“對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爭議,應當決定以房屋產權調換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這一規定直接確認了“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作為法定補償方式之一的地位。
(三)房票安置:結合方式的新形態
近年來推行的“房票安置”政策,進一步拓展了補償方式結合的實踐空間。根據相關政策,除了傳統的貨幣安置和“現房+期房”安置模式外,村民還可選擇“現房+房票”安置模式——先選定一套安置房用于動遷期間的臨時居住與安置托底,剩余安置面積折算成房票額度,隨后憑借房票選購本區“房源超市”內的在售商品房。房票金額不僅包含房屋征收補償款,還額外設置了10%的政府安置獎勵。這本質上就是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一種創新形式。
3、結合方式的合法性辨析與操作路徑
(一)結合方式的兩種情形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通常涉及兩種情形:
第一種:主動選擇部分貨幣、部分產權調換。被征收人主動提出將補償總額拆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形式領取,另一部分用于購買安置房。例如,被征收人希望獲得一套小面積安置房保障居住,同時領取一部分現金用于改善生活或應對其他支出。
第二種:產權調換差價結算中的貨幣補償。當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時,需要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對差價部分加以補償。這種差價結算本身就是兩種補償方式的被動結合,但被征收人同樣有權在差價結算之外主動選擇部分貨幣補償。
(二)征收方能否拒絕被征收人的結合要求?
征收方不能以“只能二選一”為由拒絕被征收人提出部分貨幣、部分產權調換的合理要求。理由是:
第一,法律賦予被征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征收方無權單方限定補償方式。
第二,“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并未排除“二者結合”的可能性,而地方規定更明確認可了“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補償方式選擇權的制度目的在于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允許結合方式更有利于實現這一目的。
第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持被征收人選擇并用的補償方式。
(三)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被征收人在選擇結合方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明確補償總額的構成:被征收人應當清楚自己的房屋評估總價是多少,在此基礎上決定多少用于產權調換、多少以貨幣形式領取。
確認安置房的價值:選擇產權調換部分時,應當明確安置房的市場價值、面積、位置和交付時間,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做出不利選擇。
注意差價結算:如果安置房價值高于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被征收人需要補足差價;如果安置房價值低于補償金額,征收方應當支付差價。
將結合方式寫入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應當確保補償協議明確載明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信息,包括房屋地點、面積、交付時間等。
4、被征收人的應對策略
第一,主動提出結合補償的要求。被征收人應當在簽約談判階段,主動向征收方提出部分貨幣、部分產權調換的補償方案。不要等到補償協議已定稿后再提出變更要求。
第二,了解征收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每個征收項目都會公布征收補償方案,方案中通常會明確補償方式和安置房源的基本情況。被征收人應當仔細閱讀方案內容,了解可供選擇的安置房類型和貨幣補償的計算方式。
第三,對不合理的限制及時提出異議。如果征收補償方案或征收方工作人員以“只能二選一”為由拒絕被征收人的合理要求,被征收人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并保留溝通記錄。
第四,在法定期限內尋求救濟。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征收方侵害了其補償方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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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城中村的被征收人,面對征收補償時不應被動接受征收方單方面確定的補償方式。法律賦予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二者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不論是選擇單一的補償方式,還是選擇并用的補償方式,只要是統一按照補償方案進行補償,不額外增加補償費用,征收方就不能拒絕。
“既要錢、又要房”的想法,在法律上不僅可行,而且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被征收人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是急需現金周轉,還是希望保障居住穩定,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主動向征收方提出最有利于自身長遠利益的補償方案,并在補償協議中明確載入。征收不是“單向決定”,而是“雙向協商”;補償不是“被動接受”,而是“主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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