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途中遭遇財物損壞,事后追責道路管理部門,為何最終索賠無果?近日,法院審結一起公共道路損害賠償糾紛案,二審終審維持原判,清晰界定了道路損害索賠的舉證責任邊界,為市民依法維權提供了明確指引。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凌晨,市民王三(化名)駕駛二輪摩托車,行經華容區臨湖南路與高新大道輔路交叉口。其自述行駛過程中,因路面存在坑洼,導致摩托車車輪受損、隨身攜帶的手機摔壞,造成個人財產損失。
但事發后,王三并未第一時間留存現場證據、報警備案。直至當日下午,距離事發十余小時后,他才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并向公安機關報警。此時原始事故現場早已不復存在,路面狀況、車輛受損現場均已被破壞。
公安機關僅依據當事人陳述出具了事后報警登記證明,因無原始現場可供核查,交警部門未對事故成因、事發時路面真實狀況開展勘查、作出認定。
后續,王三自行維修受損車輛和手機。他認為轄區交通局作為該路段的管理、養護責任主體,未盡到道路管護、隱患排查義務,是導致自己財物受損的根本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道路管理部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公共道路損害賠償糾紛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但并不意味著舉證責任完全轉移至管理方。依據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索賠當事人必須完成兩項核心舉證義務,維權訴求才能獲得支持:一是舉證證明事發路段存在路面破損、養護不到位等安全缺陷;二是舉證證實自身財產損失,與道路缺陷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關系。
結合該案證據,王三僅能提供事后投訴記錄、報警登記證明,全部為單方陳述及事后記錄,無現場照片、視頻、行車記錄儀影像、警方現場勘查筆錄等客觀佐證。
由于間隔時間過久、原始現場徹底滅失,現有證據無法排除疲勞駕駛、操作失誤、車輛自身故障、路面突發雜物等其他致損可能性,無法鎖定路面坑洼是造成財物損壞的直接原因,未能形成完整、閉環的證據鏈,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
據此,一審法院依法駁回王三的全部訴訟請求。王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其始終未提交任何新證據佐證自身主張。二審法院最終確認,一審事實認定清晰、法律適用準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訴寶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道路管理人未盡到維修、養護、安全警示義務,且該過錯與群眾損害結果存在直接關聯時,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訴寶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日常駕車、步行通行時,若遭遇路面坑洼、破損、塌陷等道路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務必第一時間保護現場、固定證據。可通過拍攝現場全景及細節照片、錄制視頻、保存行車記錄儀原始影像、立即報警等待勘查等方式,留存完整客觀的維權證據。
若事發后拖延報警、擅自離開現場,導致現場滅失、僅有單方口頭陳述,無法證明損害結果與道路隱患的因果關系,合法維權訴求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持。(鄂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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