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點 一 下 關 注 我 們 ? ?
![]()
來源作者:浙工之家、婺城發布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
如果公司規定年薪制員工
不能享受年休假福利
員工也簽字確認
學習知曉了該規章制度
那么勞動者還能
主張法定的年休假待遇嗎?
案件回顧
2023年8月,A公司與員工張某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張某在公司擔任技術崗位,薪資待遇優厚。該公司《員工手冊》中專門約定:實行年薪制的員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福利,張某也簽字確認學習知曉了這份規章制度。
2024年12月,A公司以張某私自下載公司技術資料、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為由,直接將張某移出工作群,禁止其進入公司,單方終止雙方用工關系。
隨后,張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全部訴求。
A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主張雙方并非勞動關系,同時辯稱張某屬于年薪制員工,按照公司制度本就無權享受年休假,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A公司為了滿足張某異地落戶需求,安排第三方機構代為簽訂合同、發放工資、繳納社保,整套操作僅為形式安排,雙方實際存在真實勞動關系。
對于A公司主張張某竊取商業秘密、嚴重違紀的說法,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據予以佐證,且解除勞動關系時,未依法履行告知、舉證等法定程序。
此外,張某在職期間,確曾在公司系統申請并休過1天年休假,A公司當時也予以審批通過。結合工作年限核算,張某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扣除已休天數,仍有部分假期未休。
綜合全案證據,園區法院作出判決:
確認A公司與張某存在勞動關系;
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需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A公司需足額支付拖欠工資、相關報銷費用及未休年休假工資。
那么問題來了
哪些情形下
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以下情況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來源丨浙工之家
*本文所有內容僅供參考,一切以官方發布實際實施為準,本文封面圖來源網絡僅為配圖與本文無關。
看完后記得右下角點個贊
!點小花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