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觀察】 近年來,隨著城市更新與棚戶區改造的加速推進,征遷補償領域成為基層治理的重點關注區域。在福州馬尾區魁岐片區,一場關于建坂村集體市場59萬余元征遷補償款的爭議,正引發公眾對基層集體資產處置合規性的廣泛討論。
一、事件緣起:一份村兩委會議記錄牽出的補償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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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福州市馬尾區馬尾鎮建坂村召開村兩委會議,議題涉及該村集體市場的征遷補償款分配。根據公開的會議記錄顯示,該村集體市場由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李齊樂承包經營,市場原有單層建筑基礎上,2014年由承包人自行擴建加蓋面積544.2平方米,對應征遷補償款共計592,933.5元。
會議以"承包者與村協議約定,承包期間自行擴建的財產歸承包者所有"為依據,確定該筆拆遷補償款歸屬個人,并載明該方案"經村第十三屆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關鍵事實節點:
涉案標的:村集體市場擴建面積544.2平方米,補償款592,933.5元
擴建時間:2014年,晚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2006年8月26日合法建筑認定節點
決策主體:村兩委會議審議,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利益關聯:會議主持人李齊樂同時為市場承包人、補償款受益人
這一看似常規的村務決策,背后卻隱藏著多重合規性質疑。隨著村務材料的逐步公開,該筆近60萬元征遷補償款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正當性,正成為建坂村村民關注的焦點。
二、核心爭議一:2014年違建能否獲得征收補償?
(一)征收補償方案的明確規定
根據《魁岐片棚戶區改造項目(建坂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對合法建筑的認定有明確的時間界限和手續要求:
1. 手續要求:只有具備合法審批手續、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房屋,才能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2. 時間界限:2006年8月26日之后建設的房屋,未取得建房批文的,一律不予補償。
案涉擴建部分建于2014年,距離補償方案確定的時間節點已過去近8年,且目前無公開證據顯示該擴建部分取得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辦理了不動產權屬登記。
(二)法律層面的違建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該法第六十五條同時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明確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要點:
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筑,依法可認定為違法建筑
經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具備征收補償的法定資格
建筑合法性是征收補償的核心前提,協議約定、會議決議均不能改變建筑的法定屬性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征收補償的基礎是合法財產權,違法建筑因不具備合法的財產權基礎,原則上不應納入征收補償范圍。這是城鄉規劃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障征收公平的重要前提。
三、核心爭議二:村民代表會議能否決定補償款分配?
(一)法定決策主體的法律界定
針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決策,我國多部法律有明確規定,核心指向"村民會議"這一法定決策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其中第七項即為"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該條同時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行使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使用、分配辦法的職權。
法定程序要求:
村民會議: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且只能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授權要求: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征地補償款分配,必須有村民會議的明確書面授權,且授權范圍、期限、表決規則均需明確
(二)決議內容的合法性邊界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這意味著,即便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程序和表決程序完全合規,只要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該決議依然存在效力瑕疵。若案涉擴建部分經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建筑,則針對該部分的補償款分配決議,就可能因違反城鄉規劃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存在法律層面的效力爭議。
四、核心爭議三:利益關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回避義務?
(一)多重身份的利益沖突
公開材料顯示,案涉村兩委會議由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李齊樂主持,而李齊樂同時也是案涉集體市場的承包人、59萬余元補償款的直接受益人。
這種"會議主持人+決策參與人+補償受益人"的三重身份疊加,構成了典型的利益沖突情形。
(二)回避制度的法定要求
基層村務決策中的利害關系人回避制度,是保障民主決策、防范利益輸送的核心制度底線,相關規范散見于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四條明確禁止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村級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招投標、物業管理等事項中,違反規定程序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同時禁止"在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議兩公開"制度的全國統一操作規范中,亦明確要求:與審議議題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必須全程回避,不得參與議題的提議、商議、審議、表決等任何環節。
回避義務的覆蓋范圍:
村兩委會議的提議、審議環節
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表決環節
決策全流程的各個環節,只要涉自身重大利益,利害關系人均應全程退出
(三)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所有集體事務決策的核心底線。
有法律人士指出,當決策的主持人、參與人同時是決策的直接受益人時,決策程序的中立性與公正性便從根本上受到了質疑。無論最終決策的實體內容如何,程序本身已存在重大的合規性瑕疵。
五、核心爭議四:資金走集體賬戶能否掩蓋實體問題?
會議記錄顯示,案涉59萬余元補償款的流轉路徑為:先轉入村集體經濟賬戶,再劃轉至個人賬戶。相關方以此作為補償款分配合規的依據之一。
但從法律層面分析,資金流轉形式并不改變建筑合法性的認定標準,也不改變決策程序的合規性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等集體資產的使用、分配,須經本集體成員依法定程序決定。若案涉補償款對應的建筑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該款項的性質本身就存在爭議,即便經集體賬戶流轉,也需符合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法定要求。
集體資產屬于全體村民共同所有,補償款的發放應嚴格限定于合法建筑范疇。如果將本不應發放的款項通過集體賬戶流轉后發放給個人,實質上構成了對集體資產的不當處置,損害的是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
六、前車之鑒:魁岐村征遷貪腐案的警示
值得關注的是,案涉建坂村所在的魁岐片區,此前已曝出基層干部征遷領域貪腐的生效刑事案件。
據公開信息,魁岐村原村委會主任林學惠,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不正當手段低價收購廠房并違規改建,騙取國家征遷補償款,同時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詐騙罪,數罪并罰獲刑。馬尾區紀委監委還專門組織基層干部旁聽庭審,以身邊案強化警示震懾。
兩案的相似之處:
違建套取補償:均涉及未批先建、違規改建的建筑獲取征遷補償
職務與利益綁定:均存在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謀私的情形
部決策掩蓋:均試圖通過內部決策程序推進補償事項
魁岐村案的核心教訓在于:征遷領域的違建套現、利益輸送、違規決策,絕非工作瑕疵,而是觸碰紀律紅線與法律底線的嚴重行為,輕則黨紀政務處分,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同一片區、同類操作模式,建坂村的這起補償爭議是否存在類似問題,亟待有權機關作出權威認定。
七、承包合同約定能否成為補償依據?
針對"承包協議約定自行擴建財產歸承包者所有"這一說法,法律界人士指出,民事協議的效力有其法定邊界,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若案涉擴建部分經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建筑,則該擴建部分因不具備合法的財產權屬性,無法成為所有權歸屬約定的合法標的。承包協議中關于擴建部分歸屬的約定,可能因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強制性規定而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民事協議無法改變建筑的法定屬性,亦不能直接作為征收補償款歸屬的終局依據。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邊界的基本原則。
八、多方視角下的合規性反思
(一)行政權限邊界:拆遷辦認定的法律性質
會議記錄中提及"拆遷辦制定的公產和私產兩份協議書",有觀點據此認為拆遷辦已認可該部分建筑的合法性。
但根據法定職權劃分,建筑物的規劃合法性認定權專屬于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拆遷辦作為征收實施機構,無權對建筑是否合法作出終局性認定。拆遷辦將案涉加蓋部分按"私產"處理,僅為補償款支付的流程安排,不代表建筑已取得合法審批,亦不改變建筑本身的法定屬性。
(二)村民自治的法律邊界
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治理的重要制度,但村民自治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針對合法集體財產的分配,村民自治組織享有民主決策權;但如果涉及違法建筑對應的補償款項,該類款項是否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本身就存在法律層面的爭議,村民自治組織對該類款項的歸屬決議,效力同樣存疑。
(三)基層干部廉潔履職要求
農村基層干部在集體資產處置、征收補償流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廉潔履職的各項規定。利益關聯事項的回避、重大事項的民主決策、集體資金的規范管理,都是基層干部必須堅守的紀律底線。
九、輿論監督呼吁:徹查疑點 守護集體資產
征遷公平關乎村民切身利益,集體資產不容蠶食。基于公開信息反映的多重合規性質疑,社會輿論普遍呼吁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介入,對案涉事項開展全面核查。
建議核查方向:
1. 建筑合法性認定: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涉事擴建建筑依法作出合法性認定,明確其補償資格
2. 補償流程核查:征收實施部門對補償認定流程進行核查,對相關款項依法依規處置
3. 決策程序核查: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務監督機構對村兩委決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程序、利益回避執行情況開展全面核查
4. 資金流向核查:對案涉59萬余元補償款的資金流轉全流程進行核查,確認是否符合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
5. 責任認定:紀檢監察機關對案涉事項的合規性進行核查,依規處置相關問題
十、結語:基層治理需堅守法治底線
農村集體資產是全體村民的共同權益,基層治理應堅守合法合規、公開公正的底線。建坂村的這起征遷補償爭議,折射出基層征遷領域、集體資產處置領域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也凸顯了強化基層權力監督、規范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要性。
合法合規是基層治理的底線,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無論是違法建筑的認定與補償,還是村民自治決議的效力邊界,亦或是基層干部的廉潔履職要求,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制度規范可循。
我們期待,相關主管部門能夠依法對案涉事項開展全面調查,及時向村民公開調查結果,對存在違規的事項依法依規糾正,切實維護村集體和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希望以此事件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轄區內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的程序監管,嚴格落實利害關系人回避制度與"四議兩公開"制度,筑牢基層集體資產保護的制度防線。
【鄭重聲明】 本文全部內容均基于公開的村兩委會議記錄、村民代表會議簽到表、村民實名舉報材料及現行法律法規,僅出于公共利益與集體資產保護目的,開展輿論監督與合規性分析,不針對任何個人或單位作出事實定性、法律定罪或責任推定,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文中涉建坂村相關事項,截至本文發布,尚未經紀檢監察、司法及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核實與認定,所有事項的最終結論以有權機關的官方調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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