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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一名小伙在奶茶店連續上班34天,應發工資3100余元,被店方以未提前30天離職扣20%,及合同中未滿四月離職違約金2000元等名目,層層扣減,最終實發僅42.43元。
一張被扣到只剩兩位數的工資單,究竟揭開了哪些暑期用工亂象?年輕求職者在上崗前又該提前看清哪些規則才能不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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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云巖區一小伙2026年4月底入職某奶茶店,工作34天后因身體原因提出辭職,門店出具工資單顯示先扣未提前30天離職20%,也就是600余元。
門店再扣合同中轉正后未滿四月離職違約金2000元,扣除預支500元生活費后,3100余元應發工資實發僅42.43元。
這份工資并非沒有核算,是在應發金額基礎上被多個名目扣款層層沖抵,最終只剩下幾十元,且當事人稱入職前對高額離職違約金條款并未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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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負責人后經媒體詢問,承認2000元違約金條款咨詢律師后認為不合法,同意作廢,重新核算34天工資應為2533元。
他們扣除預支500元及合規范圍內扣款后實發約1500元,當事人已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全額支付。
42.43元刺痛公眾神經,它對應的是成年勞動者連續34天、每日接受排班管理的完整勞動付出,卻被單方以格式條款近乎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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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薄薄工資單牽出的是用工規則透明度這一老問題,而這恰恰是暑期兼職、短期務工糾紛最集中的地帶。
部分餐飲、奶茶門店將入職頭一至兩周稱為學習期或試崗期,期間要么明確不計薪,要么按遠低于正常時薪的標準結算,且轉正考核標準模糊、多由店長口頭決定。
調查發現個別中介以高薪暑期崗位吸引學生跨城求職,到崗后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標準與招聘時承諾明顯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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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已支出路費住宿費,往往被迫在忍氣吞聲繼續干和空手返鄉間做選擇。
一二線城市奶茶門店全職員工月薪多在3000元至5000元區間,多按底薪加計件或按出勤天數折算時薪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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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此行情,數十元月度實發數字與行業常態的巨大落差,正是此類事件引爆輿論的核心原因。
這是暑期求職的特殊實踐課,而真正考點恰是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關于試用期工資、事實勞動關系認定及禁止無償試崗的相關規定,求職者應在上崗前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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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2025年6月11日援引江蘇省鎮江市經濟開發區法院生效判決,某連鎖奶茶店招聘女子任調茶師,每日按排班工作8小時、接受門店考勤管理及店務制度約束、從事調制奶茶這一核心業務并定期領薪,店方卻以"學徒工"為由不簽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該員工受門店排班管理、從事門店主營業務并獲取報酬,具備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和第82條,建立勞動關系應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逾期不滿1年未簽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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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最終判決奶茶店支付該員工2024年1月24日至5月29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萬余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低工資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便企業內部有績效考核或獎懲制度,扣款后實發金額也不得突破此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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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勞動仲裁裁決及法院裁判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自愿放棄繳納社保,以現金補貼代替的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門店規模大小及是否加盟店,均不影響勞動者主張最低工資與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定權利。
法條并不缺位,真正難點常在于年輕求職者等權益受損后才首次查閱這些規則,事前防范尤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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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上崗前應把日薪或時薪、計薪周期、學習期或試用期時長及對應待遇、離職結算規則逐項問清,盡量留微信聊天記錄、錄用通知等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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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奶茶店學徒案中,正是工作群內的排班安排與制度通知幫助員工完成勞動關系舉證,此做法值得所有短期務工者借鑒。
遇不明扣款、拒付或惡意低薪,可先與用人單位書面溝通留存記錄,再撥打12333人社服務熱線或向用工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映。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追索勞動報酬爭議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小額欠薪案件可適用一裁終局快速處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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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暑期打工可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協助核實用工單位工商注冊信息、經營狀態,跨城求職前尤應謹慎。
若遇中介收取押金、服裝費、辦證費等收費陷阱,保留繳費憑證后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涉嫌詐騙的應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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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用人單位招用務工人員須年滿16周歲,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依法享有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禁忌工種及夜間加班。
暑期打工是年輕人接觸社會的第一課,這堂課的價值不該由幾十元的工資單來定義,而應靠規則意識來托底。
把合同確認、證據留存和維權渠道這3件事裝進行囊,比記住任何一家被曝光的門店名,都更能保護每一個走進后廚或吧臺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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