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企業擁有用工自主權,是否意味著可以隨意調崗?近日,一則勞動爭議案引發公眾討論,當技術電工被調去飼養員崗位,崗位爭議該如何認定?是企業合理用工調整?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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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龍先生入職了湖南省一家畜牧公司,長期從事專業電工崗位,負責監控設備維修養護,崗位專業技術性強、工作內容固定。工作一年半后,公司以龍先生電工崗位撤銷為由,單方面將其調至養豬場擔任飼養員,并要求接受三個月崗位技能培訓。龍先生認為,此次調崗讓技術工種跨界從事毫無關聯的體力勞動,實質上是帶有貶損性的崗位“流放”,斷然拒絕接受。
雙方協商無果后,龍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經過審查認為,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可根據經營實際調整員工崗位,且調崗后未降低其薪資待遇,同時為其提供了三個月的崗位培訓期,此次調崗合理正當,無需向龍某支付經濟補償。
龍先生不服,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龍先生無正當理由拒絕上崗、拒不配合崗位培訓,屬于消極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因此駁回了龍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一審后龍先生不服,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電工”與“飼養員”在專業技能、工作性質、職業內容等方面存在本質差異,此調崗已構成對勞動合同的根本性變更,應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
此外,法院審理發現,企業提出調崗后,又將電工崗位外包出去,證明企業還是需要這一工種;同時,企業并沒有拿出任何有關龍先生無法勝任該崗位的證據。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企業撤銷電工崗位,并不具備必要性,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飼料公司向龍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13586元。
法律紅線:這樣調崗才合法
調崗本質是變更勞動合同,核心依據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合法調崗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協商一致是基礎
核心規則:崗位、薪資、工作地點等屬于勞動合同核心內容,變更必須雙方書面確認,口頭約定需實際履行超過1個月且不違法才有效。
2.法定單方調崗法定可調崗情形:
①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②員工不勝任工作(需有合法考核依據);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部門撤銷、政策調整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收到調崗通知,先做這3件事
面對調崗通知,如發現不合理、不合法,千萬別一時沖動“直接曠工”,記住“三步走:
第一步:索要書面文件,拒絕“口頭通知”
必須讓公司出具正式調崗通知書,明確寫清:調崗理由、新崗位職責、薪資標準、工作地點、生效時間,無書面文件可拒絕配合(留存溝通記錄)。
第二步:用“三步判斷法”識別是否合法
看依據:公司是否能證明“經營需要”或“員工不勝任”(如考核報告、部門撤銷文件);
看影響:薪資是否下降、通勤是否超合理范圍、崗位是否匹配能力;
看程序:是否提前協商、是否說明理由,有無強制威脅(如“不接受就辭退”)。
第三步:拒簽≠曠工,正確表達異議
若調崗違法,書面回復公司:“因調崗未協商一致且不符合法律規定,本人不同意該安排,將繼續在原崗位正常出勤”,同時保留回復憑證(郵件、快遞簽收記錄)。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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