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債動起“歪腦筋”,原被告合伙“演大戲”,串通偽造證據,虛增債權金額,結果“賠了夫人又折兵”——罰款10萬+拘留!
案情摘要
某乙投資砂石開采項目,某甲預付貨款購買砂石料。因項目公司沒能供貨,甲乙的資金都遲遲無法收回。聽說項目老板能提供財產供河南省洛陽市汝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可以讓甲、乙收回投資。為挽回損失實現“雙贏”,甲乙在真實債權120余萬元的基礎上拼湊與項目無關的銀行流水,虛增債權債務,由某乙向某甲出具金額為761萬元的虛假欠條。為表“誠信”,某甲向某乙出具《保證書》,承諾“如果法院執行的事情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本人不能向某乙索要此案件執行款761萬元,并撤銷法院判決。”一切準備就緒后,某甲依據雙方串通偽造的欠條、協議書、銀行流水等證據,將某乙訴至法院。訴訟中,雙方表面上你爭我吵,實質上你情我愿,法院基于雙方“一致認可”的不實證據作出判決,判令某乙償還某甲各項費用合計694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某乙向法院提供了他人存放在某倉庫內的古玩、字畫、紅木家具等價值約1000萬元的財產線索。得知上述財產不符合拍賣條件后,某乙意識到“計劃落空”,主動向法院如實供述了雙方虛構債務、偽造證據、合謀虛假訴訟等行為的全部事實,表示愿意接受處罰但不能背負這么大的債務。汝陽法院依法裁定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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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汝陽法院認為,某甲、某乙惡意串通虛增訴訟標的金額,偽造欠條等重要證據,導致一審裁判錯誤,并引發后續強制執行、再審審查、再審等程序,且虛增債權債務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嚴重妨礙訴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決定給予某甲、某乙各罰款10萬元、拘留15天。
再審結果
法院再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某甲、某乙串通偽造協議書、收到條、股權補償協議、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以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提起原審訴訟,實際目的是雙方意圖通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書,以獲取對案外人財產的執行依據,二人虛假訴訟行為違背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判決撤銷原判,駁回某甲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甲乙各半負擔。
法官提醒:司法權威不容挑戰,訴訟秩序不容踐踏,任何企圖利用訴訟程序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無論多么“巧妙”,終究難逃法律甄別與制裁,“假官司”打得再像,到頭來只能是真拘留、真罰款!(曹陽陽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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