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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博淄川法院昆侖法庭秉持調解優先、源頭化解理念,依托線上司法服務實現矛盾異地實質性化解,以情理法相融的柔性調處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烈性犬傷人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扎實推進“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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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在張店經營寵物店,被告戶籍為淄川本地,長期在河北務工。逢節假日返鄉時被告將其飼養的羅威納烈性犬(淄博市禁養犬種)帶回,交由原告經營的寵物店寄養。某日被告到店接領犬只時,犬只突然失控咬傷原告左臂,被告控犬過程中亦被咬傷。原告因此住院治療9天,產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0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曾先行主動墊付3000元醫藥費,隨后返回河北務工。因雙方相隔兩地,線下溝通不便,針對后續賠償事宜始終難以達成一致,分歧持續擴大。被告認為原告系專業寵物經營從業者,自愿接收烈性犬寄養,應當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不愿額外賠付;原告則因受傷承受身心與經濟雙重損失,堅持要求被告足額賠償,多次遠程協商無果后,原告訴至昆侖法庭。
承辦法官全面梳理研判案情后認為,本案法律關系清晰,但原被告異地分隔、對立情緒突出,線下難以溝通,一紙判決也無法真正解開雙方心結。為此,法庭充分運用線上調解便民優勢,依托微信開展全流程線上調處工作,分層分步梳理爭議、化解分歧。
調解初期,法官通過微信分別連線雙方,線上安撫當事人情緒、逐一傾聽各自訴求,厘清矛盾癥結。原告堅持被告違規飼養禁養烈性犬致人受傷,理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則認為自身已盡幫扶義務,拒不認可額外賠付,雙方各執一詞,僵持不下。找準矛盾核心后,法官依托線上渠道同步向雙方精準釋法明理,一方面肯定被告事發后主動墊付醫藥費的善意,另一方面也切實體諒原告受傷就醫、休養誤工的實際損失與身心困擾,同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逐條解讀,明確違規飼養、寄養禁養烈性犬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飼養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存在法定免責情形。待雙方情緒逐步平復,法官再次發起微信視頻集中調解,引導二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客觀指出原告作為寵物行業從業者,明知涉案犬只為禁養烈性犬仍接收寄養,自身存在一定管理疏漏,建議適度作出讓步;同時嚴肅告知被告違規飼養烈性犬的法律風險,勸導其正視事故后果、主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為促成雙方和解,法官在線逐項核算原告各項損失明細,為雙方算清法律賬、經濟賬、人情賬,細致對比判決與調解兩種處理方式的利弊,詳細說明異地訴訟往返耗時、交通成本增加、矛盾持續激化等現實隱患,在線擬定兼顧雙方實際情況、公平合理的調解方案。經過法官多輪微信線上疏導、反復溝通勸說,雙方逐步放下分歧、冰釋前嫌,在線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賠償款37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徹底了結本次糾紛。
該案的圓滿化解,是淄川法院昆侖法庭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發揮線上調解便民高效優勢的生動實踐。下一步,昆侖法庭將繼續深化“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不斷優化線上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遠程視頻調解不受地域約束、便民利民的突出優勢,以高效便捷的基層司法服務護航轄區平安穩定,助力基層社會治理提質增效。
(大眾新聞·山東法制報記者 王均生 通訊員 侯欣汝)
轉自:大眾新聞·山東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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