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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陜西省發改委正式印發了《關于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陜西獨立儲能容量電價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稅)執行,根據頂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為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滿功率(即最大放電功率)連續放電時長除以陜西電網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最高不超過1),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暫定為6小時。
容量電價標準執行期限暫定3年。
陜西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自投運次月起執行容量電價。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每月由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由電網企業按月發布、滾動清算。
陜西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按規則參與現貨市場,充電、放電價格由市場形成。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充電時視作用戶,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和系統運行費用,暫按單一電量制用戶執行輸配電價;放電電量相應退減輸配電費。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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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和電力市場體系建設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14號)精神及要求,現就我省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適用范圍
對服務于陜西電網安全運行、未參與配儲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實行清單制管理并給予容量電價。項目具體清單由我委按照國家規定另行明確。
二、容量電價標準
容量電價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稅)執行,根據頂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為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滿功率(即最大放電功率)連續放電時長除以陜西電網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最高不超過1),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暫定為6小時。
容量電價標準執行期限暫定3年,根據國家政策和我省電力系統需求等因素適時調整。
三、容量電費分攤
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自投運次月起執行容量電價。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每月由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由電網企業按月發布、滾動清算。
四、容量電費考核
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應于每月20日前向電網企業申報次月最大放電功率及最大放電功率連續放電時長。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運行期間,不能按照調度提前下達的指令提供申報最大放電功率或連續放電時長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50%,發生三次扣減100%;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三次的,取消其獲取容量電費的資格。
五、充電放電價格
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按規則參與現貨市場,充電、放電價格由市場形成。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充電時視作用戶,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和系統運行費用,暫按單一電量制用戶執行輸配電價;放電電量相應退減輸配電費。
六、做好組織實施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合理統籌規劃新型儲能布局,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行業健康發展。電網企業要對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容量電費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按季向我委報送容量電費結算及扣減情況、電量電費結算情況及工商業用戶度電分攤水平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執行。我委《關于儲能電站電價結算有關事項的函》(陜發改價格函〔2025〕829號)和《關于我省獨立儲能電站電價結算有關事項的函》(陜發改價格函〔2025〕1133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7月2日
來源: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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