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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實務研究系列|第2篇:權利人所在地
個案裁判將權利人企業所在地認定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地,并據此肯定當地司法機關的管轄權
閱讀提示
如何能最大程度爭取對己有利的管轄,是商業秘密案件的重頭戲之一,也是兵家常爭的重要戰略要地。作為被侵權的企業而言,如何在啟動刑事打擊之初,就爭取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管轄呢?在選擇管轄、確定管轄時有哪些規則可以使用呢?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與刑事案件有關的管轄專題裁判文章,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
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中,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地是企業所在地,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有管轄權,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亦有管轄權。
現行管轄規則基本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偵查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
知識產權犯罪特別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以及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等地點。
本篇適用提示
權利人住所地并不當然等同于犯罪結果發生地。主張在權利人所在地管轄時,應當圍繞商業秘密被侵害、實際損失形成以及企業經營利益受損等事實建立實質聯系。
案情簡介
湘潭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位于湖南省韶山市,主要從事礦山運輸機械設備的開發、制造、銷售,擁有礦山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各項技術(含驅動輪焊接技術)。
某某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與能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職工簽訂了保密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公司商業秘密的范圍,并發放保密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7月至2010年7月在某某公司從事機械技術員工作,熟悉掌握該公司礦山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各項技術。被告人朱某某于2008年在某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兩被告人均與某某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保密協議,并領取保密費。
2010年7月,朱某某、李某某到其他公司任職,朱某某讓李某某單獨做了一個焊接驅動輪的設計圖,將設計圖紙通過QQ郵箱發給朱某某。
經鑒定:某某公司的煤礦架空乘人裝置用焊接驅動輪設備圖紙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與李某某、朱某某使用的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鑒定標的焊接驅動輪技術于鑒定基準日的公開市場價值為311.11萬元。
隨后,權利人某某公司向韶山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偵查、韶山市人民檢察院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人認為,韶山市公安機關對本案無管轄權。
2015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二審判決李某某、朱某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現已生效。
韶山市公安局是否有權管轄本案?
法院裁判觀點
湘潭中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商業秘密權利人某某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某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上訴人朱某某明知上訴人李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要求其披露商業秘密,并獲取該商業秘密,給權利人某某公司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兩上訴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公檢法相關機構違反法定程序,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被告人的行為未給權利人造成某損失”的辯解意見。經查明,本案兩上訴人共同披露權利人某某公司的商業秘密,致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地是企業所在地韶山市,故韶山市公安局有管轄權。韶山市人民檢察院、韶山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亦有管轄權。
李營營律師分析1、韶山市在本案中的連接點為被害單位、權利人企業住所地。權利人所在地,被認定為犯罪結果發生地,權利人所在地的司法機關進而取得管轄依據。
本案中,被害單位(也就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是湘潭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住所地在韶山市永泉科技園(2012年更名為韶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享受省級高新區政策),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開渠道查詢本案刑事文書,未發現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使用涉案技術信息的地點在韶山市,未發現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的經常居住地在韶山市,也沒有發現李某某、朱某某之后任職的企業在韶山市。也就是說,韶山市并不是犯罪行為地。從裁判文書中可以看出,本案之所以在韶山市管轄,原因只有一點,那就是權利人住所地在韶山市。
2、我們發現,在不少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法院將權利人所在地認定為犯罪結果發生地。
例如,在《華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案號:(2016)贛0429刑初36號]中,法院認為“關于本院對本案的管轄權問題:首先,本院對本案的管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其次,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九江天賜公司系本案的被害單位,其所在地即是本案的犯罪結果地,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人華慢、劉宏及其辯護人提出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例如,在《福建省福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案號:(2015)浙紹刑終字第874、875號]中,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也具有管轄權。本案被告單位福抗公司、被告人俞科、吳某甲等人談判、買賣維生素E中間體橙花叔醇技術資料發生在新昌縣,且本案所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新和成某的主營業地、登記地均在新昌縣,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及辯護人就管轄權提出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實務操作提示1、建立“實際侵害結果”證據鏈
圍繞權利人經營業務、研發活動、客戶流失、訂單減少、許可收益受損等事實,證明損害結果與權利人所在地之間具有真實、具體的聯系。
2、不要僅以工商登記地址主張管轄
報案材料應避免只提交營業執照并據此主張所在地管轄,還應補充主要營業地、研發地、損失形成地及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等證據。
3、同步梳理其他法定連接點
在主張權利人所在地管轄的同時,應當列明獲取、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地點,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及侵權產品生產、銷售地點,形成備選管轄方案。
4、預先回應可能的管轄異議
控告材料中應專章說明當地為何屬于犯罪地,并準備針對“僅為權利人住所地”“損害結果與當地無關”等異議的事實和法律回應。
案例與法規依據
《李某某、朱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案號:(2015)潭中刑終字第3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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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
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xx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被告人或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某技術秘密糾紛案件入選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曾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并為多家企業建設、完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
本文僅作專業交流之用,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案件應結合事實、證據及現行有效法律規范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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