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是某公司員工,2020年7月入職該公司。2020年8月,劉某向某公司出具承諾書:自愿放棄某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職工個人承擔。為此,某公司每月向劉某支付300元作為社保費補貼。
2024年10月20日21時,劉某在工作期間突然暈倒,同事發現后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經醫護人員到現場搶救無效,劉某當晚22時55分被宣布死亡。劉某的親屬認為,劉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為此,向當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某公司認為,劉某主動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應視為放棄工傷認定的權利。何況單位已將社保費補貼支付給個人,發生傷亡事故后,劉某的親屬又申報工傷,這有違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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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劉某死亡視同工傷。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上述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含工傷保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關于“勞動者主動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效力問題,法釋〔2025〕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而無效的承諾或約定,自作出之日起就是無效的。
本案中,劉某雖然作出了主動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承諾,但由于該承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這也就是說,劉某的無效承諾并不能排除其依法申報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由于劉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關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之規定,因此,依法應視同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某公司未依法為劉某參加工傷保險,劉某的工亡待遇,應當由某公司依法承擔。
(文章配圖為AI生成)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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