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
滕市監罰告〔2026〕1113號
(原文篇幅過長,本文有刪減)
王*杰:
2026年3月11日,我局收到12345政府熱線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稱舍得文身商家誘導其孩子(未成年)文身,現要求商家負責清洗紋身費用。
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該投訴舉報后多次到當事人經營地址(滕州市億豐金地s150號)現場檢查,該經營場所均店門緊閉、未開業經營。我局執法人員于2026年4月8日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地址進行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懸掛“舍得紋身工作室”招牌,店門及店內貼有“未成年人禁止紋身”標識。經初步核查,當事人涉嫌無照經營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2026年4月8日,經領導批準對王*杰進行立案調查。2026年4月9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王*杰進行詢問調查。2026年4月17日,我局依法對未成年人彭某進行詢問調查。
執法人員提取了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監護人提供的未成年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微信賬號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文身部位圖片。
2026年4月28日至29日,為調查當事人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核查其經營賬目及違法事實,執法人員多次前往其經營地址進行檢查,該經營場所均處于關閉狀態,現場無人應答,期間執法人員多次撥打當事人預留的聯系電話,均無人接聽。
為依法推進調查,我局通過郵政掛號信方式向當事人的經營地址郵寄送達了《詢問通知書》(滕市監詢通〔2026〕042901號),要求其在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賬目材料到我所接受詢問調查。
經查詢物流簽收記錄,該通知書已由當事人本人簽收。但截至通知書載明的期限屆滿,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我所接受詢問調查,亦未就相關情況進行任何說明。
經查,2025年8月11日,彭某通過朋友介紹,前往當事人王*杰經營場所準備文身,當事人王*杰未查驗其身份證明,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為彭某提供文身服務。彭某于2025年8月11日、8月18日、10月14日、11月21日,分四次在前胸和腹部紋繡了圖案,均由當事人提供文身服務。彭某通過微信先后向當事人付款4次文身費用,共1311元。經核查,案發時彭某為未成年人。當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違法所得共計1311元。
當事人無照經營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無照經營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1311元。
當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依據《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11元;罰款15000元。
上述兩種行為合并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311元;3、罰款1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單位)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任彥菲、王藝璇
聯系電話:0632-5517315
聯系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號
滕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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