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公章豈能擅用?
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公告)》,公告指出松坪村三期某業委會委員向某菊,涉嫌存在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行為,擬對其作出警告及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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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顯示,向某菊系松坪村三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該屆業委會于2022年12月6日成立。2024年期間,該業委會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了《保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2024年3月21日及《停車場經營許可證申報服務合同》(2024年3月30日簽署)。
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調查認定,上述兩份合同的簽署既不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的授權范圍內,也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向某菊作為委員,對相關事項表決同意,涉嫌存在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以上事實有《保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停車場經營許可證申報服務合同》《業委會委員用印申請表》《業委會委員提案表》等證據證實。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年版)》(房地產與住房保障類)序號203.11的裁量標準及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基于當事人具有《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的一項違法行為,擬對當事人適用從輕裁量檔次。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擬對當事人作出:1.警告;2.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公告顯示,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先后采取直接送達、上門留置、郵政EMS郵寄等方式送達,均無法送達,現已窮盡法定送達途徑無法送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執法機關可以通過本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告送達,也可以根據需要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告或者在受送達人住所地、經營場所公告送達。”的規定,現依法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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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陳榮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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