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一起并不算復雜的商標侵權案宣判,卻讓無數人停下了手中那杯奶茶,法院認定,新茶飲品牌“茉莉奶白”使用的四葉花圖形,侵害了路易威登(LV)七件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合計10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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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的是圖案,燃起的爭議卻是文化的歸屬感——因為公眾驚訝地發現,被LV視為私產的“老花”四葉紋,竟與中國傳統的柿蒂紋、寶相花高度相似。莫非傳承千年的民族紋樣,一經海外品牌注冊,就成了他人不容觸碰的禁地?我認為這起案件絕不只是誰輸誰贏的商業糾紛,它更像一把鑰匙,打開了一扇關乎公共文化遺產與商業知識產權深層邊界的大門。
一、花從何處來:被喚醒的公共記憶
想看清這起糾紛,得先認識那朵四葉花。LV的Monogram“老花”誕生于1896年,由四葉花卉、四角星等元素交錯構成,經過上百年營銷,早已成為奢侈品的視覺代名詞。
然而,許多傳統工藝學者和愛好者一眼認出,這種“十字對稱、花瓣向外舒展”的基本造型,與敦煌唐代壁畫、古代絲綢上反復出現的柿蒂紋、寶相花幾乎同源。柿蒂紋因其形似柿子花蒂而得名,四瓣指向四方,自漢代起就是光明、穩固與吉祥的象征;寶相花圣潔莊重,隨佛教藝術流傳千年,在織錦、金銀器上處處綻放。也就是說,這種四葉結構的形式語言,從來都是中華民族乃至世界裝飾藝術的公共語匯,不是誰家的獨創,而是先人留給后世的共同美學遺產。
當這樣一朵“公共之花”被注冊成商標,并用一紙判決對本土使用者開出千萬罰單,法律與情感的碰撞便在所難免。
二、商標不能“圈地”:公共元素的保護生來受限
這,正是本案最核心的法理所在。商標法保護的不是圖案本身的美學價值,而是商業活動中的識別力,即讓消費者能夠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原料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即便像LV“老花”那樣,經過經年累月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從而得以成功注冊,它的專用權也絕非鐵板一塊。《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特別強調: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或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元素,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把這個邏輯套在傳統紋樣上,就可以得出一個明晰的法律常識——深深根植于公共文化土壤的通用裝飾圖形,即便被特定企業注冊為商標,其保護強度和范圍也應天然限縮,絕不能阻止他人進行文化性、非商標功能指向的善意使用。否則,就會把屬于全社會的文化資源圈進私人圍墻。
這個理念并非中國獨有。在歐盟,LV曾試圖用棋盤格(Damier)阻止他人,卻因該圖案被認定缺乏顯著性,或已淪為行業通用裝飾習慣,而遭遇商標保護失效的波折;在日本,古老的“市松方格”同樣不可能被單一企業永久壟斷;美國司法機關也多次重申,具有悠久歷史和廣泛使用基礎的通用圖形,必須留足公共使用空間。公共文化財富,永遠不能被完全私有,這正是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底線。
三、為何總陷入“源頭在家,定義權在外”的被動?
那么,茉莉奶白到底錯沒錯?從既有的判決看,法院認定其使用的圖案與LV的七件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因此構成侵權。我們尊重司法程序,但也必須正視,這類案件暴露出一種結構性尷尬:大量中國傳統紋樣沉睡著,未得到系統的商業確權與法律包裝;海外品牌卻極敏銳地將其提煉、申請、注冊,并展開立體化保護。于是當本土企業想從自己文化的土壤里提取元素時,竟一頭撞進了別人畫下的權利禁區。
“源頭在中國,定義權在海外”,這種苦澀不止于本案。過去數十年,“青花瓷”圖形被搶注,“祥云”圖案被用于他人商標的新聞屢見不鮮。問題根源不在于某個商標該不該有效,而在于我們對傳統文化資源的制度性保護,出現了嚴重缺位——有贊美,無鎧甲;有傳承,無法律層面的防御和確權。
四、補上這一課:我們能做的遠比想象中更多
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但這起案件已經成了一間社會共享的普法教室。從普通創業者到文化創意人,我們起碼可以帶走四點可復用的認知與行動指南。
首先,使用傳統元素務必“再創作”。 公有領域圖案誰都可以用,但如果直接照搬且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具有顯著性的注冊商標高度近似,就可能踏入混淆的雷區。最安全的做法是結合品牌個性深度設計,賦予傳統紋樣新的獨創表達,既傳承文化,又避免爭議。
其次,善用法律工具箱進行防御和清理。 如果發現有人將純公共紋樣搶注為商標,相關行業協會、文化機構甚至個人,完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不良影響)、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第四十四條(不正當手段注冊)等提起無效宣告。如果能證明某四葉花圖案只是單純的傳統吉祥圖式,毫無獨創改動,便存在宣告其注冊不當的空間,這是公共領域抵抗不當私有的重要法律途徑。
第三,推動“中華傳統美學數據庫”建設。 眼下AI技術正興,我們可以將柿蒂紋、寶相花、云氣紋等系統數字化并加蓋時間戳,使其成為不可篡改的“在先公開設計”。未來任何人企圖獨占,數據庫便可輸出最權威的公有領域證據,既為創意產業提供清晰脈絡,也從根源上遏制對公共文化資源的搶注與濫用。
第四,企業要建立“文化IP化”的立體思維。 用到傳統紋樣,不單是做茶飲杯花,更應融入品牌敘事,同步展開商標、外觀設計專利乃至著作權的多層次保護。這不是簡單借用,而是創造性轉化——把文化自信,扎扎實實地轉變為知識產權自信,話語權才能真正握在自己手里。
五、讓四葉花,永遠開在公共的土壤上
穿過絲路駝鈴,流轉于敦煌畫師的筆尖,又在近代歐洲工坊里被重組為奢侈符號——那朵四葉花本身就是文明交流的縮影。它曾經屬于每一個人,不應在今天淪為筑起商業壟斷的鐵柵。LV積極維護自身的商標,在商言商可以理解,但法律的終極使命,是促進創新與公共福祉的平衡。我們期待在二審或此后的司法實踐中,能更清晰地劃出“商標合理使用”與“公共文化元素保護”的精細邊界,讓傳統紋樣在商業世界得到新生,卻永不脫離大眾的懷抱。
1030萬,不只是一筆賠償。它更應該是一聲鐘響,喚醒全社會對文化知識產權的重視。下次你端起一杯奶茶,瞥見杯身上那朵安靜的四瓣花時,愿你能想起:它歸于歷史,歸于我們所有人,而我們正要用法律與智慧,守護它永遠開在公共的土壤上,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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