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齊亭亭 王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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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您幫我們保全的不僅是半套房款,更是孩子與父親之間那份血脈相連的親情。”7月10日,當事人張某專程來到新野縣人民法院,將一面飽含謝意的錦旗送到承辦法官手中,感謝法官耐心細致調解,讓一樁積壓已久的家事矛盾順利畫上句號。
張某與李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2024年協議離婚。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建造三套單元房,雙方離婚時,因當年建房手續不完善,未對該房產進行分割處理。離婚后,一雙兒女分別跟隨張某與李某生活,三套房產均由李某占有使用。
2025年秋季,李某將婚內共同建造的一套房屋以四十余萬元價格出售他人。張某知曉此事后,多次與李某協商,希望將房屋分割款項存入子女名下專屬銀行卡,全部用于子女生活、教育支出,最大限度保全孩子利益。后張某得知李某將錢取出,未用于上述用途,且雙方就錢款處置方式、給付時間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多次拖延,糾紛遲遲未能化解。無奈之下,張某向新野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李某支付一半房屋售賣款。
家事案件,情法交織。簡單一紙判決雖能定分止爭,但容易激化雙方矛盾,甚至傷害子女感情。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后,秉持調解優先的辦案理念,選擇先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面對面溝通。
“我就是想給孩子留個保障。錢放在他們名下,將來上學、用錢,心里踏實。”承辦法官在與張某的溝通過程中了解到,張某念及一雙兒女,并不希望因財產糾紛徹底割裂親情。承辦法官聽在耳里,記在心里。
隨后,承辦法官找到李某,語氣平和卻字字清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寫得清楚,婚內共同建造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賣房可以,但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置,法律上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四十多萬,不是你一個人的。”法官一方面向李某詳細講解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明確婚內共同房產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勸說雙方回望多年夫妻情分及子女成長,互相體諒、理性做出讓步。經過多輪釋法明理、溫情疏導,原本對立的二人終于放下分歧,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向其兒子支付一半房屋售賣款。
婚姻雖落幕,親情仍相連。新野縣法院在家事案件審理中,始終堅持法理與溫情并行,積極運用調解方式化解離婚財產、撫養權等家庭糾紛,在依法保護群眾財產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維系親情關系,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用實實在在的司法行動守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傳遞司法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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