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因為代表某省體育局參加過重大全國性賽事,運動員李某就被該體育局以此為由主張享有注冊優先權,導致李某無法按照其自身意愿完成注冊。
雙方就運動員注冊引發爭議,協商未果,遂將爭議提交至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26年6月28日,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發布首批體育仲裁典型案例。其中“某運動員與某省體育局注冊爭議仲裁案”,展示了體育仲裁在化解行業糾紛、保障運動員權益方面的實際成效。
注冊被攔
訓練和參賽計劃受到影響
運動員李某自幼接受某項目訓練,在平素參與訓練和比賽期間,相關開支均由其個人自理。李某年滿12歲后,開始在某體育局參與訓練,由該體育局作為培養輸送單位為其提供教練和場地等必要訓練條件。其間,李某曾代表該體育局參加地方、全國重大賽事活動。
在該項目暫停全國運動員注冊期間,李某于2024年2月代表上述體育局參加了某重大全國性賽事。2024年6月,該項目協會發布并實施《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恢復全國注冊。此后,項目協會發布2024年度全國注冊工作通知(以下簡稱注冊通知),其中規定:首次注冊并曾代表各相關單位參加全國重大賽事的運動員,如原代表單位需要,運動員只能與其簽訂代表資格協議。
李某擬注冊至其他單位,上述體育局對此提出異議,以李某曾代表該體育局參加全國重大賽事為由,主張對其享有注冊優先權,致使李某無法按自身意愿完成注冊。本案受理前,申請人焦急萬分,訓練和參賽計劃均受到嚴重影響。雙方協商未果,運動員遂將爭議提交至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裁決生效
運動員順利注冊至新單位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注冊通知中“以一次參賽事實為基礎的限制性安排”能否賦予原代表單位永久或長期的注冊優先權。
仲裁庭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五條及《注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運動員依法享有職業選擇權、合同自由權和合理流動權。為平衡注冊單位與運動員的權益,行業規范中設立了注冊優先權制度,并對其期限作出明確限定。
仲裁庭指出,注冊通知中關于曾參加全國重大賽事運動員的限制性安排,性質上類似于注冊優先權。但參照《注冊管理辦法》該項目相關規定,注冊優先權必須具有合理期限,期限屆滿則運動員可自由選擇注冊單位。若將注冊通知理解為賦予原代表單位永久性、排他性的簽約權,將遠超注冊優先權規定的最長期限。同時,注冊通知在效力層級上低于《注冊管理辦法》,二者沖突時應以后者為準。
仲裁庭進一步指出,本案源于此前暫停全國注冊的歷史遺留問題。不應為解決歷史代表資格問題,而以一次參賽事實長期限制運動員的自主流動,否則將嚴重損害運動員職業生涯,阻礙該項目人才流動機制的正常運行。參照行業相關規范,本著鼓勵人才培養及公平原則,綜合考量運動員參加全國重大賽事的時間節點,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享有一定期限的注冊優先權。截至本案裁決作出之日,該期限已然屆滿。
裁決生效后,李某順利注冊至新單位,并已參加部分賽事。該案裁決為運動員掃清了注冊障礙,使其得以重返賽場繼續職業生涯。
厘清規則
為行業規范適用提供指引
類似本案注冊爭議,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還收到多起案件和申請,均已依法進行裁決。
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本案爭議涉及運動員合法權益保障與行業過渡性安排的合理邊界。不同體育項目在人才培養、管理傳統、職業化程度及注冊制度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處理相關糾紛時應充分關注各項目的行業慣例和運行邏輯。
本案對運動員權益保護、培養單位利益維護以及體育規則銜接問題提供了有益參考。處理此類糾紛時,仲裁庭在保護運動員依法交流和自主選擇權的同時,應充分考慮培養單位的培養投入和合理權益,實現多方利益的平衡。需說明的是,在本案仲裁程序中,培養單位未提出反請求主張前期投入的培養費用,故仲裁庭未就此進行審查裁決。
該負責人表示,本案裁決明確了一項重要規則:行業過渡性安排雖具有歷史合理性,但不得突破上位規范所確立的運動員權益保障底線。仲裁庭將其納入該項目的歷史發展中進行類推解釋,在規則適用與個案事實之間實現平衡。同時,仲裁庭厘清了新舊規定交替時的規則適用問題,為體育行業規范的不斷完善與正確適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報記者 蒲曉磊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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