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崔存星
在二手交易平臺上花了118元買了一對文玩核桃,收貨后發現尺寸不對,能要求退一賠三嗎?在二手商品銷售平臺上銷售的商品,受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斌審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
2026年1月,趙某在某二手商品交易平臺上購買一對文玩核桃。收貨后,趙某發現該文玩核桃與商家標注尺寸不符。趙某在該二手商品交易平臺上,將賣家錢某投訴,并要求退一賠三。因雙方協商未果,趙某將賣家錢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對方退還交易款118元,并賠償其500元。
錢某辯稱,案涉文玩核桃系自己從別處購買,碰到自己喜歡的就留下,不喜歡的就在二手商品交易平臺出售,不同意退貨退款、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錢某雖然系以個人名義在某二手交易平臺注冊店鋪,但其開設的店鋪內截止趙某截屏時,已經銷售文玩核桃127件,在售224件,銷售數量較多。錢某也自認,其系進貨后,再行銷售。即其所銷售的文玩核桃并非二手商品。故應當認定,錢某系在該平臺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其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該法律規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向其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應當舉證證明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
趙某主張錢某的欺詐行為為核桃尺寸及形狀與銷售描述不符。法院認為,錢某在銷售案涉核桃時,已經明確提示,在手工卡尺測量下誤差為2mm之內。即使趙某在平臺調解中提交的照片系對錢某出售核桃的測量,但上述測量數據為趙某單方的測量數據,且系以電子卡尺測量,測量結果僅其中一個核桃肚的直徑誤差超過2毫米為2.4毫米,其他尺寸沒有超過誤差2毫米。0.4毫米的數據,通過一般的手工卡尺難以準確測量。故法院認為,趙某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收到的核桃與錢某出售核桃時對尺寸的描述不符。
對于趙某所稱的核桃形狀不正的問題。核桃屬于植物自然生長所結出的果實,其形狀是否周正沒有統一、客觀、準確的標準。錢某也在出售核桃時,明確提示“樹上長的核桃也沒有太正的,介意勿拍。”在此情況下,趙某以核桃形狀不正,主張錢某對其構成欺詐的主張,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本院認為趙某主張錢某對其構成欺詐,要求退貨退款,并要求錢某對其進行500元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趙某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二手商品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賠償責任,核心在于賣家是否屬于經營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使銷售者系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商品,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以認定該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約束。
結合辦案來看,賣家錢某長期、批量、以營利為目的反復銷售同類商品,已超出個人閑置范疇,即便打著 "二手閑置" 旗號,也被認定為經營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約束。趙某的訴訟請求雖因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未獲支持,但不影響消法對該類交易的適用。
在二手商品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時,要多多留意,一是留意賣家身份,留意店鋪在售商品數量、銷售頻率,批量經營的 "個人賣家" 可能實為專業的經營者;二是留意商品質量,二手商品難免存在瑕疵,對賣家明確提示的誤差范圍、品相說明應仔細閱讀,收貨后及時檢驗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三是留意保存證據,保存聊天記錄、商品描述頁、開箱視頻及交易憑證,維權時舉證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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