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任性?河北霸州,河南商人花2100萬租地建起12000平教學樓,竣工7年辦不下任何證件成違章建筑,他多次反映問題反被以尋釁滋事刑拘近3個月,2025年8月霸州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如今校舍荒廢、債臺高筑,他實名舉報請求拆除這棟爛尾教學樓。
(案例來源:奔流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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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到2019年,曾在北京從事民辦教育的羅亮,滿心想著在河北霸州堂二里鎮辦一所九年制民辦學校,便與當地一家企業簽下20年土地租賃協議,租下約14000平方米國有工業用地,前三年年租金60萬且逐年遞增。
羅亮稱建校前企業負責人向時任堂二里鎮黨委書記匯報過,鎮上明確表示支持,還將項目定為“2020年堂二里鎮重點工程之一”。更讓他放心的是,施工期間鎮政府土地、城建、城管等職能部門多次到現場檢查指導,從頭到尾沒人提醒這項目缺規劃、施工等手續,他輕信了租地老板的承諾,就這么兩手空空沒辦任何審批動了工。
2020年8月,三幢四層教學樓順利竣工,總建筑面積約12000平方米,總投資砸進去2100萬元,室外硬化操場、地下消防池、室內消防栓、大型冷熱鍋爐、地暖等配套一應俱全,羅亮一度覺得這會是霸州六所民辦學校里規模最完善的一所。
可等到2021年他去教育部門申請辦學許可證時,迎頭挨了一棒:校舍因為沒有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被認定違章建筑,產權證辦不了,辦學許可證更是想都別想。他回頭找租地企業負責人催辦證件,對方一句“辦證與己無關”直接甩鍋,再去鎮上協調,同樣石沉大海,一棟嶄新的大樓就這么鎖了門。
從2021年起,羅亮走上了漫漫反映路。2022年2月堂二里鎮開過協調會,拋出學校轉公辦、推動辦學、企業收購三個方案,結果會后全沒了下文。鎮政府答復也來回變:2022年說河北已明令禁止批民辦學校,定性這是“個人經濟糾紛”;2023年和2026年又改口稱一直在聯系收購商、請第三方評估,但因沒房產證消防證“收購方意向不強”。
長期無解的僵局里,2023年6月7日羅亮被堂二里鎮派出所抓獲,次日霸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稱他“向政府施壓”,6月15日提請批捕,他在看守所羈押近三個月,同年8月29日取保候審。取保當天政府協調他與租地企業簽了房屋收購協議,可至今未履行,只拿到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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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一直拖到2025年8月,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 《刑事訴訟法》對羅亮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民事與行政的爛攤子沒任何松動:2026年4月20日堂二里鎮最新《行政履職答復書》明確告知,建筑物“已成違建”,辦學許可證“不存在辦理可能性”,仍在找機構談收購租賃卻依舊無人接手。
如今教學樓杵在112國道南側,門窗緊閉、院里荒草長得比人高,羅亮父子住在遍地黃草的校園里,每周都往有關部門跑。7月14日鎮工作人員受訪稱事主要是羅亮本人造成,合同沒注明真相,拆樓是氣話,會妥善解決。羅亮卻喊出絕望的話:七年債臺高筑走投無路,實名舉報自己2100萬的學校是違建,求政府依法拆除查真相。
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第一,行政機關事前怠于履行規劃監管職責與事后直接認定違建之間存在信賴保護沖突。
案涉項目被列為鎮重點工程且多部門施工中檢查未制止,投資人基于公信力產生合理信賴而未補辦手續,依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應直接以純粹違建一刀切處置而不分擔過錯。
工業用地建校本身需先行變更土地性質與規劃許可,職能部門長期默示監管缺位,導致巨額資產沉淀為違建,后續處置應考量行政比例原則與損失分攤,而非簡單歸咎個人輕信承諾。
第二,反映投資受損與違建認定問題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存疑不訴體現罪刑法定邊界。
尋釁滋事罪要求無事生非或借故生非擾亂公共秩序,羅亮因校舍被認定違建、資產懸空向部門反映訴求,屬于公民合法權利行使,若無纏鬧沖擊等行為則不具備刑事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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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說明警方指控向政府施壓缺乏足夠證據支撐構罪要件,刑事手段不應插手此類經濟行政糾紛,否則易異化為壓制正當訴求的工具。
第三,工業用地租賃辦學合同效力與違建損失的民事歸責需在再審或訴訟中厘清。
租地企業承諾不清、鎮政府重點工程名頭與實際手續缺失之間形成混合過錯鏈,羅亮自身未核驗土地性質與規劃條件也有一定過失,但出租方欺詐隱瞞與行政監管失職同樣是損失擴大的原因。
目前收購協議僅付200萬停滯,可訴請確認合同部分無效、主張出租方返還租金并賠償信賴利益損失,同時申請行政賠償或協調補償,在刑事風險消除后通過民事行政雙軌救濟盤活或清算資產。
商人拿兩千多萬真金白銀蓋樓辦學,從重點工程走到違建求拆,七年間刑拘、不起訴、荒草滿院全擠在一條利益與權力的斷頭路上。當規劃默許變成事后違建,當反映問題變成尋釁滋事,法律要回答的不只是樓拆不拆,更是誰該為這2100萬買單。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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