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居民林愛釵就其房屋拆遷補償信訪事項的處理流程提出質疑,稱其在信訪程序中收到的關鍵法律文書存在“無公章”與“有復印公章”兩種版本。圍繞同一事項,十余年間,林愛釵先后經歷協議簽訂、行政訴訟、信訪答復、省級信訪聯席會議認定等多個環節,但關于房屋性質認定、補償標準適用以及行政程序正當性的爭議至今未能平息。
材料顯示,林愛釵的房屋位于溫州市龍灣區狀元街道三郎橋村。據其反映,該房屋建于1992年,原作為農貿市場使用,總面積約465平方米,但因歷史原因未辦理土地證和產權證。2016年,該房屋被納入三郎橋片舊村改造拆遷范圍。經狀元街道認定,該房屋中僅有67.23平方米被視為合法面積,其余部分未納入補償基數。同年9月30日,林愛釵與狀元街道辦事處簽訂住宅用房貨幣補償協議書,約定補償金額共計712995.56元。同年12月,補償款全部支付到位,房屋隨后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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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履行完畢后,林愛釵認為補償標準偏低,且對房屋性質的認定存在異議,主張該房屋應作為農貿市場建設用地而非住宅用房進行補償,并于2018年向龍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貨幣補償協議。區人民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后經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應當適用更長的起訴期限,指令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2019年7月,龍灣區人民法院經實體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林愛釵的訴訟請求。林愛釵再次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林愛釵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亦于2021年10月被裁定駁回。
司法途徑終結后,林愛釵繼續通過信訪渠道表達訴求。2022年2月,她向省反映拆遷賠償不合理及家庭困難等問題。狀元街道辦事處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對相關訴求予以書面答復,并在文末告知:“如不服本處理意見,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區提出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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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愛釵稱,其收到的該份意見書原件上未加蓋任何公章。由于缺乏公章這一法定生效要件,她認為該文書不具備行政公文的法定效力,因此未能在30日內向龍灣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根據相關規定,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逾期未申請的,信訪程序將向前推進,信訪人將喪失就該環節再次申請復查的權利。
2025年,林愛釵因其他事宜前往狀元街道辦事處詢問相關情況時,工作人員向其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同樣為2022年4月29日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文號、編號、內容與前述文件完全一致,但該份文書上加蓋了“溫州市龍灣區狀元街道辦事處”的復印公章。同一事項、同一文號、同一日期,卻出現“無公章原件”與“有復印公章”兩個版本。
2023年8月1日,浙江省相關負責人曾在龍灣區信訪局接待林愛釵,了解其訴求及證據材料。同年8月17日,區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向林愛釵出具信訪事項終結告知書,告知其信訪事項經省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認定為“不合理信訪訴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不再受理。該終結決定已在省信訪聯席會議備案。
林愛釵提出質疑。根據相關規定,信訪事項的終結應當建立在完整的復查、復核程序基礎之上,即信訪人經過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程序后,對復核意見仍不服且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投訴的,各級信訪工作機構方可不再受理。而她在此次信訪處理過程中,僅收到了一份處理意見書,未進入復查及復核程序,信訪事項即被直接導入終結。
除了文書形式問題外,林愛釵還對2023年8月1日的信訪接待過程提出了程序方面的疑問。據其描述,當天的接待安排在龍灣區信訪局,接待前她被要求接受安全檢查并暫存手機。接待持續約半小時,由相關負責人主要詢問了事發經過、訴求內容及證據材料情況。十余天后,她收到的是信訪事項終結告知書,而非進一步的復查或復核程序通知。
信訪終結機制是信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避免同一事項無限次重復處理,節約行政資源。但終結程序的啟動應當建立在完整、規范的法定程序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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