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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弱有所思
作者 | 朱慶育
(一)
和往年一樣,期末成績由試卷成績(80分)和讀書報告成績(20分)組成。同樣和往年一樣,試卷最后一道30分的論述題中,論述題本身10分,另20分是讀書報告,兩項相加即為該題得分。卷面成績是試卷得分加讀書報告得分之后的最終成績。
選課人數80人,其中本科生79人,另有1人系非法本學碩補修,不納入考情分析,以本科79人為分析基數。無缺考。最高分94(2人),最低分27,平均分66。90分以上(優)9人,占比11.39%;80-89分(良)13人,占比16.46%;70-79分(中)11人,占比13.92%;60-69分(及格)30人(含55-59提為60的10人),占比37.97%;低于60分16人,占比20.25%。
去年選課人數相當,給分政策相似,和今年高度可比。去年數據粘貼于此,以供參照:
選課人數76人,平均分73.5(含計零分的缺考4人)。參加考試的72人中,最高分95(1人),最低分31。90分以上(優)15人,占比20%;80-89分(良)28人,占比37%;70-79分(中)12人,占比16%;60-69分(及格)13人,占比17%;低于60分(不及格或無成績)8人(含4人因為缺考零分),占比11%。55-59分循例提為60(共1人)。
(二)
“不露兩手,你還真以為自己教得有多好。”這句話之前只是段子,如今成了我的教學現實。去年判完卷后,我產生幻覺,以為“消滅不及格現象的理(幻)想指日可待。”一年后,多達五分之一的同學用實際行動敲醒我:認清形勢,丟掉幻想。
判卷時,但凡能從考卷和讀書報告中看出確實聽課或者讀書了,即使卷面不如人意,亦千方百計給及格以上分數或者簡單粗暴提分為60。考卷和讀書報告顯示,絕大多數不及格的同學并不是因為學得差,而是因為幾乎不學。
授課過程中,我已從課堂氣氛隱隱感到不安。為避免考試結果太過尷尬,命題時有意降低難度。卷面考題所涉知識點乃至原題,都曾在課堂上詳細講解乃至反復強調,甚至最后一堂課還百忙之中梳理了論述題的答題思路,而實例分析題也不過是包裝成簡單故事的知識點匯集。但凡稍微認真聽過課,多少都會在答卷上留下可識別的痕跡。相比去年,實例分析題自實際案例改編而來,課上從未提過,法條分析題所涉法條亦僅在課堂簡單提及,未作講解,兩題都需要同學們運用所學知識自主分析。兩相對照,今年更顯蕭瑟。
到堂聽課從來不是我的課堂要求,按照設定的“標準答案”答題也不是我的考試要求,所要求的只是,即使不到堂聽課,也不能放棄課外自學,而至少一本書的讀書報告正是最低限度課外學習的保證。如果認真讀過至少一本書,即使從未聽過課,面對考卷縱然做不到從容應對,也不至于茫然不知所措。絕大多數不及格的同學把讀書報告交給了AI,可惜無法繼續依賴AI完成當堂考試。
既不聽課,也不讀書,不太好想象這些同學以何種方式學習。
說句題外話。成績的正態分布曾為許多高校所要求,據說是與國際接軌,我卻一直對此持保留態度。一個重要理由是,正態分布模型所依據的事實假定太容易被偶發不穩定因素推翻,統計基數較小時更是如此。如果統計基數只有區區數十人,只需要十數人甚至數人偏離常態學習軌道,無論是反向偏離(例如拒絕聽課并拒絕讀書)還是正向偏離,均足以改變成績分布態勢,再考慮到初學者的學習態度易受他人影響,成績分布的穩定性就更是脆弱。真實情況偏離假定的正態分布模型時,如果要求根據模型作出裁剪,既可能扭曲真實的學習狀況,亦可能形成獎勵投機的反向激勵機制。所幸我任教南大七年,尚未遭遇強制正態分布要求,在命題、判卷、給分各環節均享有較為充分的自由,此所以差可告慰者。
(三)
一如以往,試卷由實例分析、法條分析和論述三道大題組成。今年考題較往年簡單,法條分析和論述兩道更幾乎是送分題,即使答卷問題最為集中的實例分析題,考點也是直接而清楚,基本上就給定事實結合法條即可給出答案。如果說有什么算得上是難點,主要就是如何判斷效力瑕疵因素存在于負擔行為還是處分行為(例如1.3的錯誤僅存在于處分行為而不存在于負擔行為),以及該效力瑕疵因素是否同時影響兩項行為,另就是1.6判斷是否構成脅迫。
1.6可以多說兩句。命題本意是試圖引導如下思考:交往中,幾乎沒有任何決定是在真空狀態下作出,多少都會受到他人影響。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決定自由受到不當干擾而導致法律行為出現效力瑕疵?言論自由與意志決定自由之間的界限如何劃定?我的答案是不構成脅迫,效力無瑕疵。只有極少數同學接近這個答案,其中只有一兩位勉強觸及到了命題意旨。這意味著,命題意旨落空了。我的見解未必正確,所以判卷時,構成脅迫因而可撤銷也算作正確答案。另外,題中還埋下趁人之危的干擾性暗線,有一兩位同學看到了這條暗線,并作出分析,此稍可聊以慰藉。
更值得總結的是答題中出現的一些典型問題。有的問題涉及知識理解上的偏差,有的涉及技術分析上的粗糙,還有的純粹是因為視力不好。
知識理解上的偏差,最典型的是物權行為抽象原則。課堂上曾反復強調,所謂物權行為抽象原則,不是說無論債權行為有效性如何,物權行為均有效,而僅僅是說,物權行為的有效性不受債權行為影響。之所以強調,是因為這是初學者容易犯錯的老問題。可是,大量同學答題時依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實例分析題的六道小題均重復同一句話:由于抽象原則,物權行為有效。這些同學似乎完全沒有想過,如果六道題的答案如此一致,出題者為什么要在每道題里重復考?有沒有一種可能,出題者正是想通過每道小題,呈現抽象原則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各種效力狀態?中學答題,如果連續六道選A,相信都會有所警覺。可見,升入大學后,同學們的各項技能確實在全方位迅速退化。
技術分析上的粗糙也是老問題。授課時強調并示范過,法律規范的分析,須拆成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兩部分展開,并在解釋時直面法條,以法條文辭作為解釋起點,從法條詞句中解析出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答卷顯示,有此自覺意識的同學屈指可數。雖然試卷給出了所有可能用到的法條,但同學們普遍視若無物,任憑直覺信馬由韁,甚至連2.2題直接問如何理解“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絕大多數同學作答時也完全不“拘泥”于法條所使用的詞句。同學們顯然還不能體會到,分析法條時操作技術運用的規范與熟練程度,是判斷入門程度的重要標準。
如果說技術分析上的粗糙可歸因于學習時日尚淺,本次考試出現的一個新問題,則反映本屆學生可能存在大面積的視力障礙。實例分析題所涉法條,無論錯誤,還是欺詐、脅迫,都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地寫明法律效果是可撤銷,居然有不下二十名同學在回答有效性問題時,出現無效、效力待定各種答案,其中不乏最終得分80以上的同學。這是本次判卷最令我迷惑的現象之一,也許沒有之一。莫非深諳兵法的同學們警覺法條有詐?又或者,同學們用這種方式委婉提醒我,考試時其實沒有必要提供法條?
(四)
開學之初讀書計劃的登記情況是:一本9人,兩本27人,三本15人,四本28人;學期結束,形式上的實際閱讀情況是:零本1人,一本22人,一點五本4人,兩本19人,二點五本3人,三本13人,四本17人。經過一個學期,從理想主義向現實主義轉變的曲線清晰可辨。更現實的是,20人的讀書報告帶有明顯AI印記,其中包括四本2人與三本4人。經甄辨,確定13人以90分為基準分,包括四本12人與三本1人,另有7人讀書報告20分滿分,包括四本3人,三本2人與兩本2人。結合卷面,9人最終成績在90分以上,均為四本。
批閱認真寫就的讀書報告總是讓人愉悅。從多篇讀書報告中,不僅可以看到通過閱讀提升知識、認知、理解力與思考力的過程,還可以感受到一個人堅持一件事時的痛苦和充實。不妨略舉兩例。
有同學敏銳意識到:“在提及私法或是‘私法自治’問題的時候,中德兩國的出發點其實是不很相同的。中國是在對他國法律的研究和對經濟體制變化的反思中,不斷認識私法自治理念的重要性;德國對于私法自治理念的重視與重申則建立在國家干預被越來越多采用的背景下,實是對其自治傳統的一種回歸。簡言之,二者法律文化的背景是完全不同的:德國擁有相對完整與深厚的自治傳統,或許正是因此我們并不能看見梅迪庫斯在其書中長篇大論地論及私法自治的合理性;中國則是在長期公權力主導的文化背景下植入對于私法的重視。”這一認知即使放在法學家身上,亦是可圈可點,對于初學的本科生而言,則堪稱驚艷。
有同學在完成最后一篇讀書報告時,百感交集,“有一種想要落淚的沖動”。這位同學的感悟未必能代表多數同學,但真實誠樸,尤其是,字里行間透出的蓬勃生機,正是法學教育的希望所在,值得大段援引:
在過去四個月里,我聽過無數次圖書館的閉館音樂,寫讀書筆記這件事讓我有了更多坐下來安安靜靜思考的機會,我也能看到自己在讀書過程中的進步。這些對于我來說,是比學習到民法知識更加珍貴、更加令人驕傲的東西。朱老師在最后一節課的最后一張ppt上寫到:“一天只有二十一個小時,其余三小時是用來沉思的。”雖然我戲謔地將它改成“一天只有三個小時,其余二十一個小時是用來寫讀書筆記的”,但我自己也無法否認,我在閱讀過程中受益匪淺,而且讀的書越多,我越能認識到自己的淺陋,認識到自己作為法學生仍有很長很長的路要走。最后的最后,我想說,在這些讀書筆記中,有許多拙略(劣)的,甚至是錯誤的見解,有許多不專業的表述,但他們共同構成了我法律學習的起點。愿以這樣的熱情和執著永不消散,愿我能久久為功,勇攀法學的一座座高峰。
AI生成的讀書報告亦可制造歡樂,是專屬于AI時代的魔幻現實主義歡樂。應該感謝不畏恐嚇不受脅迫堅持初心矢志不渝使用AI完成讀書報告的同學,讓我在了解AI的最新進展及使用技巧之余,不由得心生感慨:僅僅為了不讀書,同學們的聰明才智就能如此層出不窮,何愁大事不成?
AI自主生成長篇文本的歷史不過區區三年,卻已形成若干顯著特征,例如擅長編造內容、一本正經胡說,此亦為前兩年的讀書報告所證實。時至今年,AI這一特征依舊顯著,或者可以猜測,AI也許并未打算防范編造,而是致力于朝另一個方向進化。這另一個方向是,讓編造顯得更真實。今年仍有不止一份讀書報告讓我陷入自我懷疑,懷疑自己到底有沒有寫過、讀過那幾本書。與前兩年相比,一個明顯的改進是,好幾份讀書報告在一本正經胡說的同時,居然還為其編造的內容制作腳注。雖然沒有懸念皆是偽注,但能把作偽這項工作做得如此嚴謹,委實讓人肅然起敬。
也有同學比較謹慎,托付AI完成讀書報告后,為了顯得真實,特意手動添加一些個性化表述,或者點綴幾句諸如“感謝老師布置讀書作業,讓我養成了讀書習慣/體會到了讀書樂趣/感受到了民法的體系之美”或者“作為初學者,讀書報告還很不成熟,但終于踏出了第一步,以后將繼續閱讀繼續思考”之類令人感動的閱讀感悟。此“虛則實之、實則虛之”的手法,充分踐行了“兵者詭道也”的兵家精神。當然,個性化表述或閱讀感悟也許也是AI生成。果如此,則說明AI在編造技術上取得了又一項重要進步。
之前說過,簡單列舉編章目錄的讀書報告不合格,單篇報告最低字數要求從5000字提升到1萬字,亦與此有關。看起來,仍有同學不愿放棄在不觸及內容的情況下完成一篇讀書報告的追求。既然僅列舉一本書的目錄不符合要求,何不列舉兩本書并冠以“比較研究”之名?同時,既然AI喜歡編造內容,存在出賣主人的風險,何不讓它繞開內容、只概括體例結構?如此,不僅可以讓讀書報告顯得高端,還因為是獨辟蹊徑,可以避免與其他人雷同而相互暴露。畢竟,再有創造性的AI,反復接受指令敘述同一本書的內容時,也難免自我重復。有時候,創新就是如此簡單。美中不足的只是,一旦有人發現某條捷徑,往往有其他人同時發現這條捷徑。AI如果有意識,可能會感到驚奇,在今年上半年某個時間段內,連續接到對特定幾本書的結構體例作出比較的指令。如此煞費苦心,這幾位有創意的同學卻恐怕仍免不了失望:即使不是AI完成,單純敘述編章結構的讀書報告也不合格,因為讀書報告的要求是“須顯示已通讀全書”,而不是“已通讀全書目錄”。
AI撰寫讀書報告還有一種方式,就是以專題論文“深度”研究某項內容。這不是今年的創新,而是已存在數年的“傳統”技術。可能因為之前沒在考情分析中提及,同學們誤以為這是安全的方式,而得以傳承。每每看著辭藻華麗卻充斥搭配不當、氣勢磅礴而不知所云的讀書報告,再對照文理欠通、左支右絀且同樣不知所云的答卷,我總是感到困惑。困惑的不是為何出現這種反差,而是這些同學為何如此勇于自我暴露。也困惑于為何每年都有同學意識不到,漫說專題論文由AI完成,即便是自己親撰,也不符合要求,原因同樣是,讀書報告的要求很清楚——“須顯示已通讀全書”。
(五)
關于教育的意義,有一句話廣為流傳:“一棵樹搖動另一個棵樹,一朵云推動另一朵云,一個靈魂喚醒另一個靈魂。”據稱是大哲學家雅斯貝爾斯的名言。未必是原話,但確實以浪漫的方式,概括了雅斯貝爾斯旨在喚醒自我意識的教育哲學,與我們熟悉的灌輸、宣傳與控制頗有不同,也因此成為許多尚抱有理想之人的教育理念。只不過,如果另一棵樹拒絕被搖動,另一朵云拒絕被推動,另一個靈魂拒絕被喚醒,期待中的浪漫場景恐怕就不會出現。
迄今為止的從教生涯中,我一直有一個困惑:學生聚集到教室,聽教師絮絮叨叨幾個小時,意義是什么?確切地說,這個困惑在我學生時代即已產生。很慚愧,學生時代固然未能找到答案,如今早已從學生視角切換為教師視角,卻從教時間越久,反倒越是迷茫。如果說有什么認知是越來越清楚的,也許是,大學教學中,教師作用極其有限,而且越來越有限。
(六)
根據事先承諾,9名90分以上的同學,請與助教聯系,每人領取一套《中國民法典評注》叢書(含五冊條文選注、一冊規范集注和兩冊評注研究)。放棄領取的同學,可自行購買任意兩本書以作替代,購書發票發給助教,我根據發票予以報銷。
2026年07月10日
附:
南京大學2025–2026學年第二學期
《民法總論》期末考試試卷(A卷)
【答題要求:(1)每個問題都不能僅僅提供一個簡單的回答,而需要顯示理由,即需要對自己的回答作出論證。僅僅簡單回答而無理由的,得分不超過問題分值的三分之一。(2)鼓勵體現獨立思考的回答。】
一、實例分析(每小題8分,共48分)
本題可能涉及的法條
民法典
第146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47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8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0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1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條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
第21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第22條
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脅迫。
法學院教授甲租下金銀街一個商鋪,售賣自己設計的T恤。商鋪開業未及一天即告歇業。當天交易情況如下:
早上8點,商鋪迎來第一位顧客乙,一次性買走10件T恤。乙掃碼付款離開后,甲才發現,自己誤將單價96元的T恤錯標成69元。
早上9點,丙稱經乙推薦而來,也想買10件69元一件的T恤。甲澄清說之前價格標錯了,目前已改回實際單價96元。經溝通,雙方達成合意,丙以單價96元的八折買5件。付款時,丙誤以69元單價計算,告知5件總價345元,甲未疑有他,丙遂付款離去。
早上9點半,畢業生丁買一件印有代表大學形象的北大樓的T恤,以作紀念,甲誤將印有西南樓的T恤交給丁,丁未查看即收下離去。
下午1點,戊自稱校學生會中層干部,享受正部級待遇,近期一項學生活動需要20件含有本校元素的T恤,素聞甲學問精深,深受學生愛戴,尤其難得的是,對學生活動的支持向來慷慨,希望能以30元的單價購買20件。甲聽得滿心歡喜,雖覺價低,還是答應了戊。
下午1點15分,戊剛離開,旁觀的法學院學生庚告知甲,戊系校外人士,喜歡冒充在校學生,自己則不同,是甲如假包換的親學生,對甲的崇拜之情猶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如果有幸獲贈一件簽名T恤以供膜拜,將是莫大的榮幸,必可提醒自己時刻不忘為中國自主法學之崛起而學習。甲雖覺魔幻,但礙于情面,還是答應贈送。回到宿舍,庚繪聲繪色向舍友辛描述,甲如何因為好面子被戊三兩句花言巧語耍得暈頭轉向,又如何因為好面子,明明不情愿贈送T恤還非要故作大方,看著甲復雜的微表情,自己幾乎當場忍俊不禁。
商學院學生辛亦有進軍文創市場之意,從庚的敘述中覺察甲終究不能脫下長衫,決定讓甲知難而退。下午2點,辛要求以20元價格收購甲所售賣的全部T恤,否則把甲不顧身份售賣T恤的光輝事跡發布于網絡,等學生和社會各界蜂擁前來圍觀,甲恐怕就要無地自容了。商鋪開張半日,甲已感身心俱疲,也確實擔心引發輿論關注,覺得既然辛有意收購,20元的價格賠錢也不多,不如干脆趁勢就此收攤,于是將剩余T恤全部賣給辛,黯然退場。
根據案情,以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分離與抽象原則為基礎,依我國實證法及法理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1 甲、乙之間的交易,買賣合同與T恤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效性如何?
1.2 甲、丙之間的交易,買賣合同與T恤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效性如何?
1.3 甲、丁之間的交易,買賣合同與T恤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效性如何?
1.4 甲、戊之間的交易,買賣合同與T恤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效性如何?
1.5 甲、庚之間的交易,買賣(筆誤,應為贈與)合同與T恤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效性如何?
1.6 甲、辛之間的交易,買賣合同與T恤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效性如何?
二、法條分析(22分)
閱讀法條,根據所提供信息回答問題,并說明理由:
民法典
第142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2.1 為何有相對人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分別規范?(6分)
2.2 如何理解“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8分)
2.3 如何理解“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8分)
三、論述(30分)
3.試述私法上的“權力”及其正當性,并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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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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