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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酒店“楓林晚”的商標權利人海南安林酒店,起訴湖北荊州“晚楓林城市酒店”商標侵權。被告2012年注冊,比涉案“楓林晚”商標早6年申請,原告2023年才受讓取得該商標。
荊州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在先善意使用情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已上訴。四川、福建、山東等地多家“楓林晚”酒店也被提起類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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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核心點
1?? “在先善意使用”抗辯四個要件:①他人注冊商標申請日前已使用;②在先使用早于商標注冊人使用;③有一定影響;④在原有使用范圍內。被告2012年注冊,早于原告商標申請時間2018年,滿足前兩個要件。
2?? 先注冊不一定贏,先使用更占理:原告2016年成立品牌、2018年申請商標、2023年受讓取得,而被告已經營十余年。不能僅憑“后來居上”的商標打壓在先經營者。
3?? 批量訴訟已波及多地:四川、福建、山東等多地“楓林晚”酒店被訴,索賠3萬至10萬元不等,部分平臺鏈接已被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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