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一紙《退案決定書》近日引發輿論關注。據《經濟觀察報》報道,澠池縣法院在一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二審被發回重審過程中,重組的合議庭認為“生產地在聊城、銷售地在珠海、面向全國”的案件,從結果或關聯上澠池管轄都值得商榷,并綜合各方證據明示“不排除公安機關有‘遠洋捕撈’、趨利執法之嫌”。7月10日,澠池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稱,他們已決定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法院直接退案并不多見,《退案決定書》里明示存在“趨利執法”嫌疑更是稀有。刑訴法解釋對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的路徑,以管轄權退案為主。本案中,澠池法院的退案理由并沒有局限在管轄權層面,而是有更進一步的司法說理,將澠池公安機關同樣管轄權不適格的事實予以明確的否定性評價,不遮不掩,稱得上果斷干脆。
根據《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犯罪地涉及多個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并層報省級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澠池法院退案理由的闡明非常詳盡,直指“本案未經省級公安機關指定,且澠池縣公安局的偵查也與管轄權相關法律規定不符。故本案偵查機關缺乏管轄權”。跨省涉企案件的偵辦,已經有非常明確的特別程序要求,有違規程辦案何止是有“遠洋捕撈”、趨利執法之嫌?
事實上,澠池法院此前對該案已作出一審有罪判決,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2人刑期超過10年,5名被告人均被并處罰金,金額合計達636萬元。二審的三門峽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當”發回重審。
二審發回,一審法院重組合議庭,這兩項常規層面的程序要求,促成了澠池法院退案決定的華彩亮相,這也是司法機關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積極實踐。有效的司法審理,要充分確保證據、事實的庭上呈現。本案中,“被告人家屬提出被害人曾系公安機關臨聘人員、報假案”,辯護人堅持無罪辯護,案發源于報案人“僅購買一盒產品,價值190余元,吃了一粒不適,不求醫也不要賠償,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蹊蹺前情,但在二審發回重審前,從偵辦到公訴再到一審有罪判決,公檢法對案情不尋常之處完全無視。
對照發回重審、重審退案的程序高光,可以在一起案件的刑事流程中清晰辨明,司法能否進行實質審理,對案件事實、證據、辯護理由做有效聽取,簡直是云泥之別。從有罪判決到法院退回,以及后續的檢察院退回,司法在程序中糾錯的前提,是辯護人的積極有效工作,是被告人家屬對本案不合理細節的反復申說,以及把每一項常規程序都當真的可貴態度。
一份普通退案決定的字里行間,有點出案件不尋常之處的勇氣,有直白說出程序乖謬的干脆,于具體法治而言難能可貴,攸關刑事法治的底線與底色、規范化執法建設的制度落地。
“生產地在聊城、銷售地在珠海、面向全國”,卻在別處因一起詭異報案而案發,有國家層面治理“趨利執法”的明確態度,有程序上已經稱得上嚴密的層報要求,痛打“遠洋捕撈”、阻擊“趨利執法”,到底會在程序的哪一個端口觸發制約程序,依然考驗不同司法環節的專業堅持。是將錯就錯還是戳破問題,關鍵看能否深刻理解刑訴法對各部門“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制度初衷。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依舊知易行難、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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