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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通用模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規范單位權力運行,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強化內部權力制約,防范廉政風險和管理漏洞,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度,結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公益一類及二類事業單位,覆蓋單位黨組會議、局長(主任、院長、校長)辦公會議、各內設股室、下屬二級單位的全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與執行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三重一大”事項,是指對單位建設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關系財政資金安全規范使用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除突發應急處置情形外,所有“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線上單獨征求意見、個別碰頭溝通等方式替代集體會議決策。
第四條決策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個別醞釀、民主決策、會議決定,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單位主要負責人執行末位表態制,保障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二)內控制衡原則。落實決策、執行、監督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財務部門、辦公室、紀檢監察相關崗位全程參與關鍵環節管控,形成閉環管理。
(三)程序剛性原則。嚴格執行議題報送、會前醞釀、會上表決、會后執行、全程歸檔的全流程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簡化流程、跳過程序開展決策。
(四)全程留痕原則。所有“三重一大”事項的議題資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執行臺賬、整改資料統一歸集歸檔,財務支付、資產處置等相關業務,必須將對應會議紀要作為原始憑證附件。
第五條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四個不直接分管”制度: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程項目、物資采購工作,由分管領導專項負責,主要負責人履行統籌總責,形成分工制衡、權責清晰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具體范圍 第一節 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黨委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臺的政策法規、工作部署、重要會議精神的具體實施舉措;
(二)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年度內部控制工作計劃、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安排及總結;
(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內控流程、財務管理辦法、資產管理制度、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制度的制定、修訂及廢止;
(四)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調整、崗位配置、下屬單位管理機制改革及人員編制調整相關事項;
(五)重大行政執法、信訪維穩、安全生產、輿情處置、重大事故調查及責任追究方案;
(六)涉及全體干部職工薪酬福利、績效考核、考勤管理、工會保障、職稱評定等切身利益的統一政策制定及調整;
(七)向上級報送的重要請示、專項工作報告、重大表彰推薦方案及榮譽申報事項;
(八)黨建、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相關重大工作安排;
(九)其他全局性、政策性、對單位整體運行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二節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單位內設股室、下屬二級單位正副職負責人的任免、調整、輪崗交流及免職事項;
(二)財務、采購、項目管理、資產管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選拔、調整及輪崗安排;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及上級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候選人的推薦;
(四)干部職工年度考核等次確定、評優評先、獎懲處理及表彰獎勵意見;
(五)干部職工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及崗位調整方案;
(六)人員大批量招錄、調動、解聘、退休等整體人事安排事項;
(七)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人事相關重大事項。
第三節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通用標準:單項合同或項目預算金額達到5萬元及以上):
(一)新建、改擴建、維修裝修、信息化改造等基建工程項目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
(二)國有房產、土地、辦公設備、專用設備等資產的出租、出借、轉讓、置換、報廢處置事項;
(三)對外合作、服務外包、購買第三方服務、對外捐贈及援助項目;
(四)各類政府采購、批量辦公設備、專用器械、物資采購項目;
(五)項目概算調整、重大工程變更、項目驗收及結算相關事項;
(六)其他達到上述金額標準、對單位資產和資金使用具有重要影響的項目安排事項。
第四節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九條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包括(通用標準:單筆支出5萬元及以上,或同一項目全年累計支出6萬元及以上):
(一)單位年度部門預算、決算、預算調整、專項資金調劑及結余資金使用安排;
(二)預算外大額開支、專項資金撥付、項目尾款結算及大額往來款項核銷;
(三)大宗物資、設備采購及工程項目資金支付事項;
(四)資產處置收入管理、對外捐贈支出、大額借款及擔保事項;
(五)未納入年初預算的臨時性大額經費支出;
(六)財務部門認定需要提交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其他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決策主體與各部門職責
第十條集體決策會議分為兩類,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一)黨組會議:主要負責重大黨建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全局性重大發展決策、黨風廉政建設相關“三重一大”事項的集體決策;
(二)局長(主任、院長、校長)辦公會議:主要負責業務工作、工程項目、大額資金使用、資產采購處置、日常管理類“三重一大”事項的集體決策;
兩類會議涉及交叉事項的,需同步提交黨組會議和辦公會議聯合審議。
第十一條各內設部門職責分工:
(一)各業務股室:負責提出“三重一大”事項議題,編制完整上會材料,包括事項背景、測算依據、資金預算、風險提示及可行性分析,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報送辦公室。
(二)辦公室:負責統一收集議題、核對上會材料完整性,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確定會議時間、參會人員;負責會議組織、專人記錄、會議紀要起草及各類資料的歸集歸檔;及時反饋會議決策意見,跟蹤事項落實進度。
(三)財務部門:所有涉及資金、資產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出具資金來源、預算匹配、財務風險審核意見,無財務審核意見不得安排上會;大額資金支付、項目結算報銷時,必須核驗對應會議紀要,無紀要不予辦理付款、報銷手續;配合做好資金使用的全程監督。
(四)紀檢監察聯絡員(或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列席全部“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會議,開展議前、議中、議后全過程監督,對違規決策行為及時提出監督意見。
(五)黨建工作崗位:負責建立“三重一大”事項季度監督清單,跟蹤事項決策、執行、整改全流程,定期向領導班子匯報落實情況。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議題提報與會前醞釀
第十二條議題提報:各業務股室根據工作需要,形成完整議題材料,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在每月固定時段報送辦公室。材料需真實、完整、規范,明確事項核心內容、資金額度、實施時限及責任主體。
第十三條會前審核:辦公室收齊議題材料后,轉交財務部門開展資金、預算合規性審核,轉交黨建、紀檢崗位開展程序合規性初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業務股室補充完善后重新報送。
第十四條議題審定:初審完成后,由辦公室將議題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確定是否上會;不予上會的,由辦公室書面反饋業務股室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會前醞釀:確定上會議題后,辦公室提前將全套議題材料送達全體參會班子成員及列席人員,預留充足研讀時間;專業性較強的項目,需提前組織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需開展聽證或公示;人事任免事項,需征求紀檢監察機構意見。
第二節 會議集體審議
第十六條會議召開:參會班子成員達到規定人數方可召開會議,紀檢監察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全程監督會議過程。
第十七條議題匯報:各業務股室負責人逐項匯報議題核心內容、測算數據、風險提示及前期審核情況,清晰說明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條民主討論:全體班子成員圍繞議題逐一發表明確意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并說明具體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第十九條末位表態:單位主要負責人待全體班子成員發言完畢后,最后發表意見,結合討論情況提出決策建議,不得提前定調、干預其他班子成員發言。
第二十條決策形成:經集體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的,形成會議決策;意見分歧較大的,暫緩作出決議,待進一步調研完善、交換意見后,再次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一條會議記錄: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詳細記錄每名班子成員的發言內容、表決意見、討論分歧及最終決議,記錄需完整、規范,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三節 紀要印發與資料歸檔
第二十二條紀要起草: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辦公室起草正式會議紀要,明確事項名稱、討論過程、表決結果、執行責任股室、完成時限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紀要簽發: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核簽字后印發,同步抄送財務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及相關業務股室,作為事項執行、資金支付、資料歸檔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資料歸檔:辦公室將議題材料、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審核意見等全套資料統一立卷歸檔,實行專人管理、專柜存放,留存期限符合會計檔案和文書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財務部門辦理資金業務時,需將會議紀要復印件作為會計憑證附件。
第四節 事項執行與跟蹤督辦
第二十五條執行落實:“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對應分管領導牽頭,相關業務股室按期落實;職責分工有交叉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變更管理: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方案、變更資金額度、變更項目內容的,必須重新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得私自修改決策內容;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處置的,處置后3個工作日內補充向領導班子專題報告,補辦相關決策手續。
第二十七條跟蹤督辦:辦公室、黨建工作崗位建立“三重一大”事項執行臺賬,定期跟蹤事項落實進度,每季度向領導班子匯報執行情況;對未按要求落實的事項,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內部監督:財務部門全程監督大額資金、資產類事項的執行,無集體決策紀要的,一律拒絕辦理資金支付、資產入賬及處置手續;黨建工作崗位每季度聯合紀檢監察機構,梳理“三重一大”事項監督清單,逐項核查決策、執行、歸檔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廉中,必須專題報告本年度“三重一大”決策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外部監督:主動接受巡視、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完整提供會議臺賬、會計憑證、歸檔資料,不得隱匿、篡改、銷毀決策相關記錄。
第三十條群眾監督:全體干部職工對違規決策行為擁有監督舉報權利,發現未經集體討論擅自實施“三重一大”事項、違規執行決策等行為,可向辦公室、紀檢監察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相關部門需及時核查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領導班子及成員、各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區分集體責任、主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責任開展追責:
(一)規避集體決策,以個別溝通、會簽、線上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會議研究的;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單獨拍板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或干預其他班子成員正常發言、表決的;
(三)提供虛假數據、隱瞞關鍵信息,誤導領導班子作出錯誤決策的;
(四)集體決議形成后,分管領導、業務股室擅自變更執行方案、違規操作的;
(五)不按要求歸檔、隱匿、篡改、銷毀會議記錄、紀要及相關資料的;
(六)財務人員明知無集體決策資料,違規辦理大額資金支付、報銷手續的;
(七)泄露會議未公開討論內容及決策過程,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八)其他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管理風險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責任追究分層處置:
(一)情節輕微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完善相關資料;
(二)情節一般的,責令相關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在單位內部通報批評;
(三)情節較重,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管理風險或不良影響的,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屬于集體違規決策的,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接受上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中明確的資金、項目金額標準,各單位可結合本級財政、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微調,調整后需再次經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單位辦公室、財務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XX 單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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