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本地的中小微企業交易中,許多商事往來依賴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溝通,書面合同缺失的情況較為常見。一旦發生貨款拖欠糾紛,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有效維權證據?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起算?維權產生的法律服務費又能否要求對方承擔?近日審結的一起水果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便涉及上述多個實踐中高頻出現的法律問題。作為深耕蘇州經濟離婚領域的律師,筆者結合該案裁判要點,為本地商戶解析交易風險防控與維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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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事實梳理】
原告付某與被告朱某存在牛油果買賣往來,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交易全程通過微信溝通確認。2023年8月至11月期間,朱某持續向付某采購牛油果,雙方通過專屬微信群進行訂單下達、送貨確認、賬單核對及報損處理,付款方式約定為月結。2023年8月之前,朱某均能按時結清貨款,但8月之后開始出現欠款。
根據付某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記錄及雙方私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10月,付某發送8-9月賬單后,朱某確認應付18475元并承諾付款,隨后支付8475元,剩余1萬元約定并入后續訂單結算。后續經雙方核對,2023年8-11月期間扣除報損款項后,朱某累計應付貨款21190元。2024年4月,朱某分兩次支付5000元后,剩余16190元貨款經付某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期間,朱某多次承諾付款時間卻反復違約,最終承諾2024年4月底前結清全部欠款,但到期后仍未履約。
因催款無果,付某訴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剩余貨款16190元、自2024年3月31日起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法律服務費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案件審理過程中,朱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裁判核心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買賣合同關系是否成立、逾期付款利息起算點如何確定以及法律服務費是否應當支持。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法院作出如下裁判:
其一,關于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與否。法院認定,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完整呈現了雙方訂單確認、送貨核對、賬單結算及付款承諾的全過程,能夠充分證明原被告之間就案涉牛油果買賣依法成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且付某已按約履行供貨義務,朱某應當支付相應貨款。付某主張的16190元欠款有微信對賬記錄及部分付款憑證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點。付某主張自2024年3月31日起計算利息,但法院結合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認定朱某最終承諾的付款期限為2024年4月底,其未按該期限履約構成違約,逾期付款利息應自承諾付款期限屆滿次日即2024年5月1日起算。利息計算標準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符合法律規定。
其三,關于法律服務費的主張。法院認為,買賣合同糾紛中,法律服務費的承擔以當事人雙方有明確約定為前提。本案中,付某與朱某之間未就實現債權的費用負擔作出任何約定,因此付某要求朱某承擔2000元法律服務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朱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付某貨款16190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貨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4年5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駁回付某要求支付法律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付某負擔14元,朱某負擔113元。
【王敏霞律師深度解讀】
作為長期處理蘇州本地經濟糾紛的律師,筆者認為本案的裁判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契合商事交易實踐,對本地商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具體可從三個維度解讀:
第一,微信記錄的證據效力得到充分認可,為無書面合同的交易維權提供了明確指引。在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交易中,“先貨后款”“口頭約定+微信確認”是常見模式,書面合同缺失導致維權時舉證困難。本案中,法院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欠款金額及付款期限的核心證據,這一裁判思路符合《電子簽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明確了電子數據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證明力。在此提醒蘇州本地商戶,日常交易中務必妥善留存微信、短信等溝通記錄,尤其是訂單確認、數量核對、價款結算、付款承諾等關鍵信息,必要時可進行證據保全,為可能的維權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點認定,體現了“約定優先”的合同自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計算方法的,出賣人可主張按LPR標準計算逾期付款損失,起算點通常為付款期限屆滿之日。本案中,法院未支持付某主張的3月31日起算點,而是依據雙方最終確認的4月底付款承諾,將起算點調整為5月1日,這一認定既尊重了雙方的意思自治,也符合法律關于逾期利息起算的核心邏輯。實踐中,許多商戶在催款時會與對方多次協商變更付款期限,此時需注意留存新的付款承諾證據,逾期利息的起算點將隨付款期限的變更而調整。
第三,法律服務費的承擔規則明確,提醒商戶重視合同條款的完善。本案中,付某的法律服務費主張未獲支持,核心原因在于雙方未就該費用的承擔作出約定。根據司法實踐,除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案件(如知識產權侵權、生態環境侵權等)外,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通常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方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含律師費)”。因此,筆者建議蘇州本地商戶,在簽訂合同時應重視此類條款的增設,尤其是長期合作的商事伙伴,明確約定維權費用的負擔,可有效降低后續維權成本。
此外,本案中被告朱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舉證、質證及辯論的權利,最終承擔了不利的裁判后果。這一情況也提醒市場主體,面對訴訟應積極應訴,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消極避訴只會導致自身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反而可能承擔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在商事交易日益便捷化的今天,書面合同的缺失雖能提高交易效率,但也暗藏法律風險。蘇州本地商戶應兼顧效率與風險防控,完善交易憑證留存,明確合同核心條款,遇糾紛時及時咨詢專業經濟律師,通過合法途徑高效維權,維護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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