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食品(保健品)等重點民生領域,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普通食品療效化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現將4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臨沂市某和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嵐山西路店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案
臨沂市某和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嵐山西路店在其保健食品銷售專柜旁擺放手繪POP宣傳彩頁,發布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的保健食品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嵐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嵐山區某軒綠茶店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
日照市嵐山區某軒綠茶店在其抖音店鋪賬號“日照某茶廠”上發布關于桑葉茶“疏散風熱”“清肺潤燥”“清肝明目”“涼血止血”等宣傳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嵐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日照某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設計、制作違法食品及保健食品廣告案
日照某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代為設計、制作的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宣傳廣告圖片。其制作的普通食品廣告圖片中含有暗示具有增強免疫力等保健品功效內容,制作的保健食品廣告圖片未經廣告審查審定批準且未顯著標注“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內容,且未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存在多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日照某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
日照某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其淘寶店鋪“某某保健”上發布關于鵝肌肽“平衡酸值”等宣傳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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