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年過八旬的王老太,把畢生積蓄31萬余元交給女兒女婿保管。結果錢到手才一個月,女婿就把錢轉給了自己跟前妻生的兒子。
老太太追了大半年,法院判了三次,才終于把錢全部要了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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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萬養老錢,交給了女兒女婿
王老太多年來勤儉持家,攢下31萬余元積蓄準備養老。女兒李某和女婿張某主動提出,讓老太太跟著他們一起生活,錢也由他們代為保管。
出于對女兒的信任,2024年3月,王老太把名下31萬余元全部轉給了女婿。
錢交出去了,老太太以為晚年有了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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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就被轉走,謊稱“買了外地養老房”
讓王老太沒想到的是,錢款到手僅僅一個月,女婿張某就在沒跟她商量的情況下,把這31萬余元全部轉給了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小張。
事后被問起來,張某謊稱這是為王老太購置外地養老房產用的。
可所謂的“養老安置”遲遲沒有下文,王老太多次索要存款,一分錢也沒要回來。
2025年1月,王老太把女兒女婿告到外區法院。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女兒女婿須返還代管錢款30萬元。
但兩人壓根沒打算還。王老太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只從女兒賬戶里扣到了3000多塊。夫妻倆名下,只剩下女婿每月1000來塊的退休工資,根本沒有其他財產可執行。
女兒女婿這邊是指望不上了,可錢還在女婿前妻兒子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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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銷轉賬,全部返還
2025年10月,王老太以債權人身份,把女兒李某、女婿張某以及小張一起告到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張某轉給小張的31萬余元,并要求小張返還錢款。
法庭上,三人的辯解很有意思。他們說轉賬發生在2024年4月,而保管合同債權是2025年1月調解書才確認的,“不能以事后債權為由撤銷在先行為”。還辯稱這是王老太“借張某名義在外地買房”,轉賬是購房對價。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所謂“借名買房”,事前沒經過王老太同意,事后她也沒追認,三人也拿不出證據證明轉賬是購房款。張某轉給小張的錢,沒有任何合理理由和對應交易對價,屬于無償處分財產。
法院還指出一個重要事實:債權從張某實際接收保管款項那一刻就已經成立,而不是等到調解書生效。張某的轉賬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而且他明知自己還不出錢還故意轉賬,主觀上存在逃避債務的惡意。
最終,浦東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張某向小張的轉賬行為,小張向張某返還涉案錢款。
小張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小張主動將錢款返還到張某賬戶,隨后經法院執行扣劃,王老太終于拿回了全部養老錢。
31萬,是老人一輩子的積蓄。交給女兒女婿保管,是信任。女婿轉給前妻兒子,是背叛。
法院用三場官司告訴所有人:代管不是贈與,別人的錢,一分都不能亂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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