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市場競爭的第一步,已經不是把產品賣出去,而是在產品上市之前,先完成一次以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為坐標的專利戰爭推演。
過去,中國企業往往把歐洲專利訴訟視為產品出海之后才可能發生的風險,先完成認證、渠道和銷售,收到律師函或者起訴材料后,再尋找當地律師應訴。
UPC正在改變這一順序。
在UPC體系下,一次專利侵權訴訟,可能同時影響多個成員國市場;一項臨時禁令,可能讓多國銷售渠道同步停擺;一次專利無效,也可能動搖權利人在多個歐洲市場的權利基礎。
對中國跨境企業而言,UPC已經不是一個“如何打官司”的問題,而是一個“產品能不能安全上市”的問題。
一、半年268起案件,UPC已經進入實戰階段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2026年1-6月,一審法院共收到268起案件,較2025年同期的223起增長約20.2%。
這組數據說明,UPC已經度過制度建立初期的觀望階段,開始被企業大規模用于市場競爭。
2023年6月1日,UPC正式運行。它建立的基本邏輯是:在統一管轄體系內集中處理歐洲專利侵權與有效性爭議,一份裁判可以在UPC成員國范圍內產生跨國影響。
這對專利權人意味著更高的維權效率,也意味著更強的市場控制能力。
過去,權利人如果要阻止一家中國企業在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等多個國家銷售產品,往往需要分別提起訴訟。現在,在符合UPC管轄條件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通過一次訴訟,爭取覆蓋多個成員國的救濟。
訴訟成本被集中,禁令效力被放大。
這也是為什么中國企業不能再等到訴訟發生后才研究UPC。等到收到起訴材料時,企業面對的可能已經不是某個國家的一場官司,而是整個歐洲業務同時承壓。
二、UPC改變的是出海風險的爆發方式
傳統的歐洲專利風險,往往具有明顯的地域性。
企業在德國被訴,首先影響德國市場;在法國發生糾紛,通常先處理法國業務。不同國家之間雖然相互影響,但訴訟程序和裁判效力仍然相對獨立。
UPC把這種分散風險變成了集中風險。
對于跨境電商和制造企業而言,集中風險可能沿著四條路徑迅速傳導:
第一,產品銷售被同時限制。
一旦法院簽發具有跨國效力的臨時禁令,企業可能需要同步停止多個成員國的銷售、宣傳和交付。對于依賴亞馬遜等平臺以及歐洲統一倉儲體系的企業,影響不會停留在單一店鋪或者單一國家。
第二,庫存和物流系統被打亂。
產品已經進入歐洲海外倉,但突然不能繼續銷售,企業需要處理庫存凍結、退貨、轉運、銷毀以及渠道索賠。專利案件由此從法律風險迅速轉化為現金流風險。
第三,供應鏈責任集中爆發。
終端產品被訴,涉案技術卻可能來自芯片、通信模組、電池管理系統、軟件模塊或者其他零部件供應商。如果采購合同沒有明確知識產權保證和侵權賠償責任,最終承擔訴訟和禁售損失的,仍可能是品牌方或者出口商。
第四,平臺和客戶可能先于法院作出反應。
即使案件尚未終局裁判,經銷商、平臺和大型客戶也可能基于合規要求暫停采購、要求提供不侵權證明,甚至提前終止合作。
所以,UPC案件影響的不是一紙判決,而是產品、庫存、渠道、客戶和供應鏈組成的整個歐洲業務系統。
三、起訴別人,也是在審判自己的專利
2026年上半年,UPC一審法院收到102起專利侵權訴訟,同時收到117起專利無效反訴。
無效反訴數量超過侵權訴訟數量,揭示了UPC訴訟的另一個重要特點,侵權與無效已經被壓縮進同一個戰場。
專利權人起訴侵權,被告通常會立即反擊專利有效性。法院不僅要判斷產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還要判斷涉案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以及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
這對中國企業有兩方面意義。
如果中國企業是被告,不能只證明“我的產品不侵權”,還應當提前判斷“對方的專利能不能被打掉”。
如果中國企業準備以自有專利維權,也不能只看到一項歐洲專利已經獲得授權,就認為它足以支撐訴訟。發起侵權訴訟的同時,也是在主動接受對方對專利有效性的全面審查。
UPC擴大了專利維權的覆蓋范圍,也同步放大了專利失效的風險。
因此,專利穩定性審查不能再是訴訟發生后的補救動作,而應當成為產品出海和發起維權之前的必備程序。
四、法院雖然統一了,訴訟入口卻更加集中
2026年上半年,UPC案件并沒有平均分布在各個分庭。
慕尼黑地方分庭受理59起,杜塞爾多夫53起,曼海姆42起,漢堡22起。德國四個地方分庭合計受理176起,占全部一審案件約65.7%。
從訴訟語言看,英語案件占68.28%,德語占27.24%。英語已經成為UPC事實上的主導訴訟語言。
這意味著,中國企業未來最可能面對的場景是,一家國際競爭對手以英語作為訴訟語言,在德國的某個UPC地方分庭提起一場可能影響多個歐洲市場的專利訴訟。
這也是“法院已經統一,企業為什么還要挑法院”的答案。
UPC統一了制度,卻沒有消除不同分庭在審判經驗、程序節奏、技術背景、臨時禁令尺度和裁判可預測性方面的差異。
原告會選擇更有利于獲得禁令、更熟悉相關技術領域的分庭;被告則需要提前判斷可能在哪里被訴,并根據不同分庭的特點準備應訴方案。
所謂“挑法院”,不是挑一個開庭地點,而是在選擇可能影響整個歐洲業務的程序環境。
五、電學與物理類專利,正在成為中國企業的高風險區
從UPC自2023年6月運行以來的涉訴專利技術分類看,H類“電學”相關專利合計322件,G類“物理”相關專利148件。兩類合計470件,占圖表所列涉訴專利總量約48.4%。
這組數據幾乎直接指向中國跨境企業最具競爭力的產業:
通信設備與網絡產品;
半導體和功率器件;
手機、耳機、智能穿戴等消費電子;
新能源汽車與汽車電子;
光伏、儲能和電池管理系統;
智能家居、機器人和工業設備。
這些行業的共同特點是專利密集、技術模塊復雜、供應鏈參與方眾多。
一款產品可能同時涉及芯片、通信協議、算法、傳感器、結構設計和軟件功能。企業即使擁有整機設計能力,也不一定掌握每個技術模塊的專利風險。
更現實的問題是,跨境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通常更重視性能、價格、交期和認證,卻很少要求供應商提供完整的專利來源說明、自由實施分析和侵權賠償保證。
UPC把這種供應鏈中的隱性風險,變成了可能覆蓋多個歐洲市場的顯性后果。
六、中國企業上市前,需要完成一次“UPC戰爭推演”
對中國跨境企業而言,真正需要改變的不是應訴技巧,而是產品上市流程。
在進入歐洲市場之前,企業至少應當完成五項準備。
1. 畫出產品的專利風險地圖
圍繞產品功能、核心技術和重點零部件,識別主要競爭對手、專利權人及高風險專利。
不能只檢索完全相同的產品,還要關注權利要求可能覆蓋的技術方案,以及在德國等重點市場保持活躍的專利權人。
2. 判斷競爭對手可能在哪里起訴
根據產品銷售地、倉儲地、經銷商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及相關被告主體,判斷可能進入哪些UPC分庭。
分析重點不只是“是否受UPC管轄”,還包括最可能被選擇的分庭、訴訟語言、臨時禁令風險和案件處理節奏。
3. 提前準備不侵權與無效兩套方案
不侵權抗辯和專利無效不是二選一。
企業既要完成技術特征比對,判斷產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也要同步檢索現有技術,評估對方專利能否被撤銷或者限制解釋。
真正有效的防御,應當是在收到起訴材料之前就具備反擊能力。
4. 把專利責任寫進供應鏈合同
對芯片、通信模組、電池、軟件和其他關鍵零部件,應當要求供應商明確知識產權來源,并約定訴訟協助、替代供貨、侵權賠償和禁令損失承擔機制。
如果核心技術來自供應商,專利風險就不能全部留在終端品牌方。
5. 準備禁令發生后的業務替代方案
企業需要提前回答,如果某一功能被認定存在侵權風險,能否通過軟件升級、結構修改或者替換零部件完成規避?
如果部分國家暫停銷售,庫存能否轉移?
如果平臺下架,獨立站和經銷渠道如何處理?
如果供應商無法繼續供貨,有沒有替代技術路線?
這些問題不是訴訟發生后才考慮的危機公關,而應當成為歐洲上市方案的一部分。
知產力判斷
UPC帶來的最大變化,不是歐洲多了一家專利法院,而是歐洲專利風險的爆發方式發生了變化。
因此,對中國企業而言,真正需要改變的,是不能等到訴訟發生后才研究UPC。
過去的出海順序是:先做產品、找渠道、進市場,發生糾紛后再處理專利。
新的順序應當是:先識別專利、判斷管轄、推演訴訟、準備替代方案,再決定產品如何進入歐洲。
歐洲市場競爭的第一步,已經不是把產品賣出去,而是在產品上市之前,先完成一次以UPC為坐標的專利戰爭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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