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溯:3月12日清吧內發生了什么
2026年3月12日晚,安徽滁州市民程女士與朋友在瑯琊區"民謠集酒館"(清吧)小聚。據程女士向荔枝新聞反映,期間一名陌生男子上前勸酒,見其態度冷淡,又喊來同伴韓某共同搭訕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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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描述,韓某未經同意坐到她身旁,"摸我腿,雙手摟我腰",被她推開;隨后韓某拿出一袋純英文包裝、每袋含100mg西地那非(俗稱"偉哥")的粉色凝膠藥物向其展示。
店內角監控顯示:韓某趁程女士起身去衛生間、座位無人看管時,將整袋藥劑投入她的玻璃杯,并在程女士返回前倒滿啤酒。程女士喝了幾口后發現杯中有粉紅色凝膠狀異物,隨即報警。經檢測,杯中殘留物確含西地那非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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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子韓某在接受荔枝新聞采訪時則稱:"我不認識她,是我朋友去搭訕的。這個藥我拿出來的時候她都看到了,就是'果凍',我跟她開玩笑說倒杯子里面你嘗一下,她喝了一口吐了,就報警了。現在所有都是按程序去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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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處置:不予立案 + 治安調解 + 賠償1.3萬元
滁州市公安局瑯琊分局調取監控、送檢藥物后,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予刑事立案決定,依據主要是:
- 西地那非屬處方藥,非麻醉、精神類管制迷藥,一般不會致人喪失意識與反抗能力;
- 事件未造成輕傷以上人身損害后果,難以套用故意傷害罪等刑事罪名 。
隨后案件按治安案件處理。2026年3月12日,雙方在豐樂派出所簽署《治安調解協議書》(滁瑯公〔豐樂〕調字〔2026〕74號),韓某一次性賠償程女士13000元,約定互不追究刑事、行政、民事責任 。
轉折:程女士退賠、撤協議、堅持追責
程女士咨詢律師后認為,韓某當眾肢體騷擾、暗中投藥的行為或涉嫌犯罪,不能靠治安調解了結。她于3月15日通過支付寶將13000元全額退回,并撤銷調解協議,啟動法律追責程序 。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認為:
- 若韓某投藥目的是為實施性侵,該行為可被視作強奸罪的預備或實行行為,配合其他證據可能構成強奸罪;
- 搭訕中的摟抱、觸碰具猥褻性質,若伴隨強制或威脅手段,亦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6月30日,大象新聞致電滁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回應稱事件仍在調查中,后續將發布官方通報。
7月17日當事人再發聲:稱"已沒有程序可走"
7月17日,程女士通過個人社交賬號再次發帖:
"3月12日投藥案·不予立案(猥褻、下藥、搶奪報警電話、毀證據、誘導簽'誤會的諒解書'被拒后恐嚇我,以上監控都拍下來了)已經過去4個多月了……現在本地部門都拒絕受理我的案件,我已經沒有程序可走了。勇敢發聲,是為了讓后來者不再重蹈覆轍。"
她在評論區補充稱,當地警方領導曾表示"摸腿、摟腰不是猥褻,沒有達到嚴重后果就不是犯罪",并承諾所述均為事實 。
程女士同時披露,案發后出現明顯身心反應——"案發半月瘦了十幾斤""總覺得有一雙眼睛在盯著我""7月的夏天經常一個多星期不處理個人衛生",并表示對方曾揚言"認識市局領導,找公檢法請客吃飯幾萬塊就夠了" 。
截至發稿,程女士方面稱仍在通過法律途徑申訴,但自述已陷入程序困境。
輿論焦點:三個待解問題
1. "開玩笑"能否成為投藥免責理由?
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指出,現實中部分案件因藥物未檢出毒品成分或尚未造成明顯傷害,被認定為"沒有犯罪事實"而難以立案,這無形中助長了"開玩笑""惡作劇"等脫責借口,執法部門應深入查證主觀惡意 。
2. 治安調解與刑事追訴的邊界在哪?
北京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西地那非并非迷藥,一般不能直接認定為強奸預備,但是否構成強制猥褻、尋釁滋事或強奸預備,仍需結合主觀目的與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
3. 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責任如何落實?
評論同時呼吁,清吧、夜場等經營場所應強化監控覆蓋、異常行為干預與一鍵報警機制,從源頭降低此類風險 。
案件現狀
- 警方口徑:滁州市公安局6月30日回應"仍在調查,后續將發布通報" ;
- 當事人口徑:稱本地部門拒絕受理,程序推進受阻 ;
- 涉事男子口徑:堅稱只是"開玩笑","按程序走" ;
- 法律程序:程女士已提交監控、藥物檢測報告、調解協議等證據,試圖通過復議/訴訟繼續追責,但目前未在公開渠道見到新的司法文書 。
本案目前公開信息主要來自當事人陳述與媒體轉述,最終定性仍需以公安機關后續通報或司法機關裁定為準。
青科新聞綜合大象新聞,荔枝新聞 / 荔枝網整理。
編輯: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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