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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田國寶
2019年,曾參與創辦我愛我家、盛世地產、愛上租等企業的童浩,將事業重心轉向文旅,計劃在浙江磐安投資建設一個萬畝田園綜合體項目。
四年后,項目尚未建成,因售賣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砂石,童浩、徐學飛等人涉嫌職務侵占、非法采礦被追究刑責。
案件歷經起訴、一審判決、二審發回重審;2026年6月,檢察機關變更起訴,調整部分罪名和涉案金額。目前,案件仍在重審階段。
該案的焦點在于,工程建設中產生的砂石處置,行政監管、合同履約與法律責任之間的邊界如何劃定。
華北某省份一位自然資源系統人士認為,相關法律制度近年來不斷完善,但在具體工程實踐中,不同主體對砂石處置權限以及超范圍開采的理解仍有差異,這也是類似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
變更起訴
工商注冊資料顯示,浙江臺地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臺地文旅”)有杭州力迦文旅、金華盛聚農林旅游開發、浙江好酷實業和華立集團等4家股東。一審判決書認定,該公司由童浩、徐學飛和華立集團共同出資成立。
2019年10月,臺地文旅與磐安縣農業農村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磐安縣土地整理開發中心簽訂合作協議,規劃建設萬畝田園綜合體,臺地文旅負責土地整治、農業開發及后續運營。
童浩擔任臺地文旅總經理,負責項目整體開發;徐學飛負責土地連片整治工程。
按照規劃,萬畝田園綜合體項目涉及前山畈、胡宅畈、塘田畈等多個區塊,需要削山降坡、平整土地,由此產生大量砂石。根據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規定,工程產生的剩余砂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該項目的多余砂石具體由磐安縣交通水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磐安交投”)統一經營處置。
2021年2月,張向宇通過公開競拍取得前山畈嶺西區塊88.8萬噸多余渣石的處置權,隨后將其轉讓給磐安華石建材有限公司。華石建材登記在諸葛群名下,但一審判決認定由臺地文旅實際控制。
2022年初,浙江磐安臺地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臺地建設”)先后通過公開競拍取得塘田畈13、14區塊土地整治施工及多余砂石處置權。臺地建設同樣登記在諸葛群等人名下,為臺地文旅的關聯公司。
2022年11月,塘田畈區塊項目現場負責人童波(童浩之弟)等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23年9月,童浩、徐學飛相繼被批捕;2024年4月,磐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非法采礦罪對童浩、徐學飛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項目實施過程中,童浩、徐學飛等人私自外運銷售砂石約91萬噸,價值約2662萬元;同時超范圍開采砂石約48萬噸,價值約2784萬元。
2024年8月,磐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前山畈嶺西區塊累計銷售砂石約150萬噸,其中82萬噸已登記上報,68萬噸未登記,涉及金額1090萬元;塘田畈區塊超范圍開采玄武巖約50萬噸,價值約2900萬元。
一審法院對檢方提出的兩項指控作出調整,但認定童浩、徐學飛構成職務侵占罪、非法采礦罪。童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徐學飛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兩人提起上訴。2025年9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裁定書未披露具體理由,僅指出原判事實認定不清。
2026年6月26日,磐安縣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
變更后的起訴書將原認定屬于前山畈嶺西區塊的部分砂石計入塘田畈區塊,職務侵占涉案金額由1090萬元調整至787萬元;非法采礦部分維持一審法院認定的2900萬元。
同時,檢方撤銷了對徐學飛非法采礦罪的指控,僅以職務侵占罪提起公訴;童浩仍被以職務侵占罪、非法采礦罪提起公訴。
對于變更原因,檢察機關表示,庭審中發現案件事實與原起訴書指控存在不一致。
一位接近童浩的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案件重審預計將于7月下旬開庭。
分歧
涉案砂石的數量及金額是案件量刑認定的重點,圍繞砂石銷售、數量統計以及超范圍開采的分歧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關于哪些砂石屬于職務侵占,最初檢方認為,職務侵占罪涉及前山畈嶺西區塊和塘田畈區塊的部分砂石被私自外運銷售。
一審法院認為,塘田畈區塊砂石的運輸、計量、銷售均有完整臺賬,且磐安交投曾向臺地建設發出催款函,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砂石價款。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將塘田畈區塊銷售的砂石排除在職務侵占之外,僅以前山畈嶺西區塊未登記上報的砂石作為定罪依據。
關于是否存在隱匿銷售,各方對砂石數量的認定存在差異。
辯護方認為,前山畈嶺西區塊實際銷售砂石約150萬噸,其中約90萬噸已上報,其余約60萬噸并非隱匿銷售,而是計入了塘田畈區塊。兩個區塊最終查明的銷售總量與已上報總量基本一致,因此不存在故意少報、隱瞞銷售的問題。
但一審法院依據過磅記錄、運輸臺賬及相關人員證言認為,兩處工區的數據無法一一對應,未登記部分應認定為職務侵占。
案件發回重審后,檢方將前山畈嶺西區塊認定未上報的25萬噸砂石,計入塘田畈區塊。這一變化也使得職務侵占罪涉及金額降至787萬元。
一位長期關注礦產資源案件的律師告訴經濟觀察報,在此類案件中,砂石的來源、運輸路線、計量方式及臺賬對應關系往往十分復雜,施工單位、運輸企業、處置平臺等多個主體同時參與,統計口徑稍有不同,數量認定就可能出現較大差異。
另一項爭議集中在非法采礦罪上。辯護方認為,塘田畈施工期間,現場一直有磐安交投子公司宏高建材的工作人員負責監管,施工單位沒有條件繞開監管擅自超采。
此外,磐安交投曾向臺地建設發送催款函,對超出合同數量的砂石要求繼續按合同價格結算。在辯護方看來,這意味著磐安交投知曉、認可臺地建設的超采行為,因此,童浩等人沒有構成非法采礦罪。
一審法院認為,案發后,童浩、徐學飛、童波等人曾建立微信群商討應對方案;結合相關證據,童浩、徐學飛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實施采礦,已符合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
不過,案件進入重審后,檢方僅保留對童浩非法采礦罪的指控。
制度邊界
童浩案觸及了工程建設領域一個普遍存在卻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砂石的處置,開發企業或施工單位如何避免觸碰紅線。
過去幾年,隨著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礦山生態修復、文旅開發,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大量項目需要削山、降坡、平地,由此產生數量可觀的砂石。普通渣土市場價值有限,而兼具工程副產品和礦產資源雙重屬性的砂石領域則問題頻發。
上述自然資源系統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近年來,涉及工程砂石的刑事案件并非傳統意義上的非法盜采,而是在合法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砂石處置方式、開采范圍或審批程序存在爭議,最終演變成刑事案件。
其實,法律和法規層面已日益完善。
2023年,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明確,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嚴禁擅自擴大施工范圍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擅自處置工程建設動用的砂石料。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進一步劃定了工程建設與采礦活動之間的法律邊界。按照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在批準的作業區域和建設工期內,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無需取得采礦權;不屬于上述情形的采挖行為,仍須依法取得采礦權,否則將按未取得采礦權開采礦產資源處理。
新法原則更為鮮明,工程建設可以依法取土取石,但不能以施工之名行采礦之實。不過,在具體項目實施中,工程實踐與制度規定之間仍有距離。
上述自然資源系統人士介紹,政府平臺在公開出讓工程剩余砂石處置權前,通常會根據勘查情況評估資源價值,不同類型砂石定價不同。
童浩案中,根據一審出示的童浩筆錄,臺地建設以每噸35.6元的價格取得塘田畈13、14區塊剩余砂石處置權后,發現實際砂石品質低于預期,希望重新組織招標,重新確定處置價格。
重新招標可能影響工期,因此,宏高建材的相關負責人陳君華提出一個折中方案,從臨近的區塊調運砂石,品質較好的玄武巖按合同價結算,帶氣孔的玄武巖按3噸抵1噸結算,渣土按5噸抵1噸結算。
陳君華的筆錄證實了抵扣結算安排,但未提及是否允許臺地建設調運臨近區塊的砂石。
無論臺地建設的超采行為是否獲得磐安交投的認可或默許,陳君華是否有權限作出這一決定,對于從事工程建設的企業和個人來說,在項目推進中處理好行政管理、合同履約與法律責任的關系,是必須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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