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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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法定代表人會因企業債務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情形,個人融資、就業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那么,企業破產清算的,法定代表人限高、失信能解除嗎?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失信,并非因其個人欠債,而是基于其企業管理者的身份,是法院督促企業償債的一種間接手段。一旦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一督促手段的基礎就發生了變化,也為法定代表人解除懲戒措施提供了契機。
最高法在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十一批)答疑: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在“法答網”明確回復,企業被管理人接管后,限高措施的督促目的已無法實現——此時法定代表人不再掌控企業財產,不存在通過高消費減損破產財產的可能,因此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即應解除限高。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破產清算程序中的法定代表人,都能順利解除失信、限高。以下三種例外情形,即便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懲戒措施仍會繼續執行,法定代表人需格外注意。
一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為債務主體。比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對企業債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或因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等過錯,被法院追加為被執行人,其個人失信、限高不因企業破產清算而解除,需待個人義務履行完畢后,才能申請修復信用。
二是存在個人失信行為。法定代表人有偽造證據、抗拒執行、轉移企業財產等個人失信行為,該行為與企業債務無關,需待個人義務履行完畢,或符合個人信用修復條件后,才能解除懲戒措施。
三是不配合破產清算工作。法定代表人拒絕移交企業財產、賬簿,拒不履行說明義務,或惡意干擾破產清算程序,法院可不予解除懲戒措施。只有積極配合管理人開展工作,完成企業交接、財產說明等義務,才能順利解除限高、失信。
那么,符合條件的,如何申請解除限高、失信?
申請解除限失信、限高,法定代表人本人可直接申請,破產管理人也可代為申請,后者效率更高,可借助管理人的專業能力協調相關法院。
申請解除失信、限高應準備的主要資料有:法院出具的破產受理裁定書、管理人指定決定書,法定代表人已配合完成企業交接的證明,《解除失信、限高措施申請書》(需明確申請人信息、事實與理由),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需注意,具體材料不同地區可能規定不同,建議提前和執行案件所在法院溝通確認。
法院審查后,若符合條件,將在合理期限內刪除失信信息、解除限高令;若法院駁回申請,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復議,或通過檢察監督途徑救濟。
周軍律師提醒,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法定代表人即可依法申請解除失信懲戒與限制高消費措施。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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