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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人開設高端男性會所,打著“有色情服務”的幌子招攬客人,大部分時間只收錢、不提供性服務,靠話術套路客人不斷充值,短短一個多月,詐騙400余人,涉案金額超321萬!
更關鍵的是,這起案件同時構成詐騙罪、組織賣淫罪,主犯數罪并罰獲刑13年,二審維持原判!
今天用大白話拆解這起新型涉黃詐騙案,全程嚴格依據判決書內容,不杜撰、不夸大,講透這種新型套路的定罪邏輯。
01 全程套路拆解:高端會所的“釣魚式”詐騙
2021年4月至5月,陳某甲、張某某、陳某乙等6人提前密謀,精心搭建了一套完整的黑色產業鏈,專門針對有不良消費意圖的男性實施詐騙。
團伙先是在酒店客房試營業試水,之后專門租用民房作為會所和員工宿舍,搭建完整組織架構:招募接待、技師、前臺、專職司機,制定上下班制度、服務流程、提成比例,組建工作群統一收費、統一管理,分工明確、流程標準化。
他們的核心套路,不是直接賣淫,而是以性服務為誘餌,層層套取充值費用,具體分為三步:
第一步:廣撒網引流,制造“有色情服務”假象
外聯人員通過網絡、電話主動搭識男性客戶,對外暗示會所提供高端色情服務,吸引顧客上門,還安排司機專門接送,全程營造私密、高端、特殊服務的氛圍。
第二步:初次消費“落空”,話術誘導升級充值
顧客到店消費后,只能得到普通按摩服務,完全沒有承諾的性服務。
當顧客不滿、質疑沒有對應服務時,接待人員就用模棱兩可的固定話術暗示:只要充值升級會員、大額消費,就能解鎖全套色情服務、專屬外派服務、高端會員館服務(所謂高端會員館實際根本不存在)。
第三步:持續拖延敷衍,僅被逼無奈才兌現服務
絕大多數充值成為會員的顧客,依舊會被各種借口拖延、回避,始終無法獲得承諾的性服務,被誘導一次次繼續充值升級。
只有極少數顧客察覺被騙,揚言報警、持續糾纏施壓時,團伙才會勉強提供性服務封口。
短短36天時間,這套套路瘋狂收割:詐騙400余名被害人,違法所得超321萬元;同時組織7名技師賣淫20余次,單獨非法獲利30萬余元。
02 被告人當庭辯解:只是非法交易,不算詐騙!
案件庭審中,幾名主犯及辯護人極力否認詐騙罪,試圖規避重刑,核心辯解理由也是這類案件的常見抗辯邏輯:
1、會所初衷就是做招嫖賣淫生意,顧客自愿充值消費,也享受了按摩等服務,錢款屬于非法服務對價,非法交易沒有市場價,不構成詐騙;
2、公訴機關指控詐騙400余人,但僅有19名被害人出庭作證,證據不足,不符合司法抽樣驗證規則;
3、被害人本身存在嫖娼的違法意圖,動機不純,涉案款項不受法律保護,即便有損失也不該追責被告人。
簡單來說,被告人的核心邏輯就是:大家都是非法交易,你情我愿,不存在詐騙。
但法院全部不予采納,直接戳穿了這套狡辯。
03 法院硬核說理:為什么定詐騙?被害人有錯不代表你無罪!
臺州椒江法院、臺州中院二審一致認定:本案構成詐騙罪、組織賣淫罪,數罪并罰,核心判決理由通俗易懂,直擊關鍵:
1、團伙從一開始就是“以服務為幌子,以騙錢為目的”
整個會所的運營模式是精心設計的騙局:從線上引流、司機接送、店內話術引導,全環節都是為了給顧客植入“充值就有性服務”的錯誤認知。
團伙根本沒有真實提供大規模性服務的意愿,所謂會員專屬服務、外派服務、高端場館都是虛假噱頭,目的就是誘騙顧客持續充值、層層收割錢財。
只要顧客完成充值、錢款進入團伙控制范圍,詐騙就已經既遂。后續哪怕極少數人拿到了性服務,也只是團伙為了掩蓋騙局、避免事發的兜底手段,不改變整體詐騙的核心性質。
2、被害人動機不純,不能成為被告人脫罪的理由
法院明確:被害人確實存在嫖娼的違法想法,本身存在過錯,但這是被團伙刻意誘導、欺騙后產生的錯誤消費行為。
顧客充值的核心目的是獲取色情服務,而非普通按摩。團伙提供的基礎按摩,只是掩飾詐騙的工具,并不是雙方約定的服務對價。
簡單講:被害人想違法,不代表被告人可以合法詐騙,更不能抵消詐騙的犯罪危害性。
3、確實存在賣淫行為,單獨構成組織賣淫罪
該團伙并非完全沒有賣淫行為:其招募、管理多名技師,制定完整運營制度,在顧客激烈維權、或者為鎖定高端客戶賺取更多錢財時,會實際安排賣淫服務,累計賣淫20余次、獲利30萬。
這種招募、管理、控制多人賣淫的行為,已經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完全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4、兩罪并罰,不重復、不遺漏
法院遵循全面評價、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 大部分顧客:被騙充值、未獲得色情服務,該部分金額認定為詐騙罪涉案金額;
? 極少數顧客:最終實際獲得色情服務,該部分獲利認定為組織賣淫罪所得,不計入詐騙金額。
兩個罪名對應不同犯罪事實,互不重疊,因此依法數罪并罰,定罪量刑合法合規。
04 最終判決結果:主犯重判,全員追責
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對團伙成員區分主從犯、按情節輕重作出精準判決,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核心主犯(陳某甲、張某某)
詐騙罪各判11年、罰金20萬;組織賣淫罪各判6年、罰金15萬;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3年,罰金35萬,剝奪政治權利1年。
2、主要骨干(陳某乙)
詐騙罪10年、罰金15萬;組織賣淫罪5年、罰金5萬;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罰金20萬,剝奪政治權利1年。
3、中層人員(司機、前臺、接待等)
犯詐騙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二罪并罰,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罰金4.5萬至8萬元。
4、普通技師、底層參與者
構成詐騙罪從犯,分別判處四年、一年三個月、七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罰金1萬至6萬元。
5、財產處置
全員退繳違法所得,主犯共同退出302萬元違法所得,其余被告人退繳個人全部獲利,所有違法所得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涉案12部作案手機全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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