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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武漢市司法局發布《武漢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八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基礎設施、飛行服務、產業促進、應用推廣、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八部分,聚焦明晰部門權責、統一基建標準、建強飛行服務平臺、完善產業扶持、拓寬應用場景、筑牢安全防線六個維度細化制度安排。其中明確,推廣“一網統飛”智能城市服務模式,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推動形成豐富多元、滿足不同需求的低空應用場景,圍繞政務應用、低空物流、旅游消費、載人交通等領域打造示范應用場景。鼓勵低空航空器在交通綜合執法、違建取證、施工巡查、氣象監測、自然資源調查和測繪等領域應用。武漢市目前已經聚集低空經濟代表性企業170余家,建成低空起降點220余處,獲批低空航線49條,低空經濟相關領域國家立項項目34項,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等7所高校開設低空經濟領域相關專業,具備較好的產業基礎和科研優勢。2024年以來,已出臺《武漢市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武漢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措施,促進低空經濟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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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一)健全統籌機制,明晰部門權責邊界。低空經濟覆蓋發改、經信、交通、公安、氣象、應急、國安等多領域,管理鏈條長、跨部門協同需求突出。《條例》搭建市級統籌協調機制,細化各主管部門法定職責,構建權責清晰、聯動高效、適配產業發展的低空經濟治理體系,破解多頭管理、權責交叉難題。(二)堅持規劃引領,優化基礎設施。《條例》要求編制全市低空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分類推進低空智能網聯、物理起降、通信導航、氣象監測設施建設運營,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建運維。立足武漢兩江四岸、百湖密布城市特質,支持交通樞紐、園區、文旅景區布局起降點位,同步在城市更新片區預留低空配套空間,實現設施集約布局、落地可行。(三)搭建工作平臺,助力飛行服務。《條例》規定建立市級聯席辦公機制,建設市級低空飛行服務平臺,統一提供飛行申報、信息查詢、動態監控、數據管理、飛行告警、應急協同等服務。要求各類行業管理系統數據接入市級低空智能網聯體系,同步對接省級飛行服務平臺。區分普通飛行、長期常態化飛行、應急特殊飛行三類申報通道,簡化緊急救援飛行審批流程,提升飛行審批與運行保障效率。(四)聚力產業融合,夯實要素支撐。立足我市光電子、北斗、智能裝備等優勢產業,推動低空經濟與人工智能、智能網聯、遙感測繪等產業深度融合,支持企業聯合高校院所攻堅飛控、低空動力等核心技術。布局低空檢驗檢測、試飛試驗載體,爭取適航審定機構落地;配套完善產業基金、人才培育、知識產權、行業標準全鏈條扶持政策,培育全產業鏈集群。(五)豐富場景供給,釋放低空應用價值。圍繞城市治理、文旅消費、交通物流三大方向拓展示范場景:常態化開展河湖巡檢、生態監測、森林防火、應急搜救等政務低空作業;依托長江文旅資源發展低空觀光、無人機表演等消費業態;搭建低空智慧物流網絡,穩步推進城際低空載人交通新業態。(六)閉環安全管控,守牢發展安全底線。統籌安全與發展,建立常態化低空飛行聯防聯控體系。嚴格航空器適航標準、經營主體資質準入管理,加強飛行活動、數據信息、公民隱私等安全管理;細化飛行器異常、飛行事故分級處置預案,強化無人機偵測反制與違規飛行查處力度,全方位守護飛行安全、公共與國家安全。
武漢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規范低空飛行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本條例所稱低空經濟,是依托低空航空活動帶動相關產業創新和場景應用形成的綜合性經濟形態。第三條【基本原則】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安全有序、統籌發展、創新驅動、場景牽引的原則。第四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低空經濟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低空經濟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空域劃設、基礎設施建設、服務保障、場景應用等重大問題。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結合本區域產業發展特色、資源稟賦條件等,建立健全低空經濟促進發展工作機制,有序推動低空經濟發展工作。第五條【部門職責】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低空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編制區域低空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通信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等低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推動低空制造產業體系建設,發展低空重大技術裝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推進低空物理基礎設施建設及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工作,推動低空經濟與綜合立體交通融合發展。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反低空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違法飛行行為,并協同做好低空飛行安全管控工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違規飛行行為依法采取處置措施。教育、科技創新、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園林和林業、金融管理、數據、投資促進、氣象、通信管理、郵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專家支持】本市鼓勵建立低空經濟專家咨詢委員會,發揮專業機構和專家對低空經濟產業涉及的政策、法律、技術、安全等問題的研究、咨詢作用,為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專業支持。第七條【區域協同】本市加強與武漢都市圈、長江中游城市群等區域城市在低空經濟領域的工作協作,推動建立規劃銜接、標準統一、信息共享、服務互通等區域合作機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進跨區域低空基礎設施共建共享、低空飛行服務保障、應用場景開放、城際低空航線培育、產業鏈供應鏈協作以及科技、賽事、會展等交流活動,促進區域低空經濟融合發展。第二章 基礎設施第八條【建設規劃】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氣象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編制低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制定本市低空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有關規范,統籌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第九條【低空設施】本市按照低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推動建設、運營下列低空基礎設施:(一)市發展和改革、市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依托低空智能網聯系統,組織建設、運營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和低空安全監管平臺,實現互通互聯;(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推進低空飛行起降和中轉場所、貨物裝卸場所、載人飛行器候乘場所、航空器保養維修及儲能補能場所、飛行檢驗檢測基地等低空物理基礎設施及配套服務保障場地建設;(三)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推進低空通信、導航、監視等低空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四)市氣象主管部門組織推進低空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建立氣象監測和預報預警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低空飛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第十條【用地選址】鼓勵在符合條件的交通樞紐、產業園區、郵政網點、醫療衛生機構、高層建筑、文體商業旅游場所、水岸線、重要湖泊等適宜場所,合理布局低空飛行相關基礎設施。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設用于警務活動、消防救援和應急處置的臨時起降設施。第十一條【城市更新】本市鼓勵根據城市更新相關規劃,統籌利用城市更新空間資源,在更新片區合理布局或者預留低空飛行相關基礎設施。第三章 飛行服務第十二條【空域管理與航線劃設】本市低空空域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授權范圍進行使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商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低空空域和航線分類劃設,探索建立常態化低空飛行試點區域和低空空域分類管理及動態調整機制。低空空域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過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工作協調機制】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建立市級聯席辦公機制,提供統一飛行服務和安全保障。第十四條【平臺功能】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應當具備飛行申報、信息查詢、動態監控、數據管理、飛行告警、應急協同等功能,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統一服務。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應當與省低空飛行服務平臺進行對接,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相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等建設運行的低空飛行管理系統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施的實時數據,應當接入市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并確保接入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第十五條【一般飛行申請】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有關飛行申請、備案規定的,應當通過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或者進行報備。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應當及時反饋審核結果及備案信息。第十六條【特殊飛行申請】單位和個人在固定或者專用空域內實施常態化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并在擬飛行前按照規定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警務活動、重大活動保障等緊急飛行活動,可以按照相關預案動態報備。第四章 產業促進第十七條【產業發展】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編制低空經濟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積極推動低空經濟產業鏈關鍵領域、關鍵環節發展,構建具有競爭力的低空經濟全產業鏈格局。第十八條【產業融合】本市支持低空經濟與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智能網聯汽車、通信導航、智能制造、遙感測繪等產業融合發展,依托低空經濟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和應用示范區,推動低空經濟產業鏈與本市優勢產業鏈協同配套、集群發展。第十九條【技術創新】科技創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氣象等主管部門,建立市場主導、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結合本市光電子信息、新能源、網絡安全、北斗應用等產業基礎,圍繞低空飛行器、核心零部件、能源動力、新材料、飛行控制、低空氣象保障等重點領域開展技術攻關,支持建設低空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第二十條【金融支持】財政、金融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發揮低空經濟產業基金等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引入戰略投資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支持低空經濟發展。第二十一條【人才培養】本市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等開設低空經濟領域相關學科專業或者課程,培養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研發制造、低空飛行、低空服務與保障等專業人才。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低空經濟產業領域的科技創新支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增強低空經濟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第二十三條【試點測試】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門積極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推動在本市設立低空航空器綜合應用檢驗檢測基地,搭建低空航空器試飛測試平臺,開展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設施測試,提供低空航空器測試、風險評估、適飛試驗、操控人員培訓、第三方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第二十四條【適航審定】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爭取國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適航審定類機構,提升適航審定能力。支持發展專業性第三方適航審定技術支持服務機構,提供培訓、咨詢、適航驗證和試驗試飛技術支持等服務。第二十五條【標準體系】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低空經濟領域相關標準體系建設工作。本市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參與制定低空經濟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自主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并推動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第五章 應用推廣第二十六條【應用場景】本市推廣“一網統飛”智能城市服務模式,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推動形成豐富多元、滿足不同需求的低空應用場景,圍繞政務應用、低空物流、旅游消費、載人交通等領域打造示范應用場景。鼓勵低空航空器在交通綜合執法、違建取證、施工巡查、氣象監測、自然資源調查和測繪等領域應用。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在依法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飛行在各領域的應用。第二十七條【政務應用】鼓勵水行政主管部門推動低空航空器在長江、漢江干線航道及梁子湖、湯遜湖等重點湖泊開展航道巡查、水質監測、防洪監測等活動中的應用。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動低空航空器在黑臭水體治理、大氣污染防治、排污口巡查等活動中的應用。加快建設生態環境無人機監測網絡,支持生態環境領域無人機先進遙感技術應用。鼓勵消防救援、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推動低空航空器在消防救援、森林防火、應急救援、防溺水巡檢、醫療救護等活動中的應用。鼓勵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推動低空航空器在病蟲害防治、農情災情監測、播種施肥投餌、吊裝吊用等活動的應用。第二十八條【低空物流】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構建低空智慧物流體系,推動低空物流與綜合交通運輸、郵政快遞、商貿流通體系融合發展,結合物流、快遞分撥中心等布局,推進低空航空器在城市、農村、山區、交通樞紐等開展貨物運輸、貨物多式聯運、末端配送、應急遞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鼓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航空器在城際運輸和跨境物流等場景的應用。第二十九條【低空文旅】鼓勵利用江灘、東湖、武漢長江大橋、黃河樓等水域和歷史文件建筑等特色資源開發低空觀光旅游、低空飛行表演與培訓、航拍航攝等低空文旅消費產品。鼓勵依托長江文化藝術節等活動,有序推進無人機集群編隊表演、低空賽事、低空運動等活動,打造低空旅游網。第三十條【載人交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市內、城際等低空載人交通應用場景培育,發展空中通勤、城際飛行、交通聯程接駁等城市空中交通新業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條【安全保障】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低空飛行安全聯防聯控機制。公安機關會同國家安全機關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低空飛行安全管理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低空飛行安全監管力量和專業化隊伍建設,強化經費和裝備保障。第三十二條【應急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航空器安全應急管理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低空航空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本市應急協調聯動救援機制,定期開展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第三十三條【準入條件】低空航空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依法需要取得適航許可的,應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并取得許可。開展低空航空器設計、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以及經營性飛行活動、飛行培訓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資質。第三十四條【信息登記】低空航空器及其權利人應當依法進行登記。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使用的有關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入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第三十五條【飛行安全】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制空域、禁止飛行區域、限制飛行區域和臨時管制的規定,遵守空中運行秩序,不得實施未經批準或者其他違反飛行管理規定的飛行活動,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第三十六條【責任保險】單位和個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覆蓋低空經濟全產業鏈的保險產品,推廣低空航空器第三者責任保險示范產品。第三十七條【質量安全】使用低空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低空航空器及操作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出行前檢查,采取技術措施保障硬件設備及控制系統安全。低空航空器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完善產品質量閉環追溯與缺陷產品召回機制。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環節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監督管理。第三十八條【異常處置】發生低空飛行異常情況,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處置并報告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服從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指令。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應當及時將低空飛行異常情況報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氣象條件不符合低空飛行氣象標準的,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應當及時推送氣象信息,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暫停低空飛行活動。第三十九條【事故處理】發生低空飛行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牽頭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可以商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參與調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技術鑒定,依法依規認定事故責任,并出具調查報告。第四十條【數據安全】開展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利用個人信息,不得采集關系國家安全的數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關系國家安全的數據泄露、丟失和損毀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一條【反制管理】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偵測、反制能力建設,推進重點區域低空航空器安全防范體系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不得以非法方式干擾、破壞無人駕駛航空器正常飛行。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設置和使用。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三條【公職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責任承擔】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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